尹利兵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并取得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自2007年从事律师行业始十余年,先后在东卫、圣运、本录、京坤多家律所执业,专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行政诉讼等业务领域,现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征收拆迁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作为一名致力于征地拆迁业务及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师,是行政诉讼方面的资深律师,拥有独特的解决纠纷技巧,同时有大型房地产中介公司任法律顾问职位经历,深谙房产法律实务操作,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解决案件的经验。 尹律师执业十余年间,足迹遍布全国各个省市,包括并不限于东到浙江、江苏,南至海南、广东、广西,西至新疆、甘肃、陕西、四川,北至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地,前后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每年参与庭审近200次,前后累积接待各类当事人近万人,具有十分丰富的实战执业经验。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法律网站普法、各类短视频等多媒体平台进行普法宣传并解答网友的咨询。多次接受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腾讯网等主流平台、新京报、中国青年报、企业家日报等知名媒体的采访,同时参与《金牌律师来了》、《律师帮帮忙》、《言律传媒》节目录制。尹律师作为从业多年的专业律师,一直保持一颗赤子之心,真正地摸着良心做事,不辞劳苦,亲力亲为,为广大业主和群众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房产、养殖场、商铺等合法权益的维护,默默的做着忠实的守护神,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所长和维权经验来做人做事。在多年代理维权过程中,尹律师始终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急老百姓之所急,不畏强权、诚信为本、体恤民生,坚决秉承“只为民告官老百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在全国的行政法及征地拆迁领域历经千辛万苦,千锤百炼,得到委托人的一致盛赞。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林地被征用补偿款的归属问题,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土地补偿费,二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是因为在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当土地被征用时,补偿费首先应当归属于土地的所有权人,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这部分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也就是说,如果林地上的树木、设施等附着物以及青苗属于个人所有,那么相应的补偿费就应当支付给个人。
林地被征用补偿款的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土地补偿费一般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则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补偿款的合理分配和支付。
林地被征用补偿款的归属问题,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土地补偿费,二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是因为在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当土地被征用时,补偿费首先应当归属于土地的所有权人,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这部分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也就是说,如果林地上的树木、设施等附着物以及青苗属于个人所有,那么相应的补偿费就应当支付给个人。
林地被征用补偿款的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土地补偿费一般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则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补偿款的合理分配和支付。
关于土地流转现状及存在问题,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流转现状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已逐渐成为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并允许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这一政策促进了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推动了农业产业化发展,并确保了农民增收无忧。
2)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1. 土地流转交易市场不够健全:
尽管土地流转政策已实施多年,但部分地区土地流转交易市场仍不完善,导致土地流转信息不畅通,交易过程不规范,影响了土地流转的效率和公平性。
2. 风险保障体系不够完善:
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可能面临流转费用不按时支付、土地恢复原状困难等风险。当前的风险保障体系尚不健全,难以有效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 农民群众的认知程度不高:
部分农民对土地流转政策了解不够深入,对土地流转的益处和风险认识不足,导致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盲目性,易受不法分子的欺骗。
4. 农村土地流转中监管力度不够:
土地流转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需要有效的监管机制来确保流转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当前部分地区对土地流转的监管力度不够,存在监管缺失或监管不到位的情况,给土地流转带来了隐患。
3)解决土地流转问题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 完善土地流转交易市场: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交易市场,提供规范、透明的交易环境,确保土地流转信息的畅通和交易过程的公平性。
2. 健全风险保障体系:
建立土地流转风险基金,为农民提供流转费用不按时支付、土地恢复原状困难等风险的保障。同时,加强对土地流转合同的监管,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加强宣传和培训:
加大对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知程度。同时,组织培训活动,帮助农民了解土地流转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提高他们的风险防范意识。
4. 加大监管力度:
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土地流转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确保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土地流转在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通过完善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健全风险保障体系、加强宣传和培训以及加大监管力度等措施,可以有效解决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推动土地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
承包的林地被征收时,补偿款的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部分补偿费归承包人所有。因为承包人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可以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因此,如果承包林地上有属于承包户的树木、建筑等附着物,承包人可以在村委会得到该项补偿。
2)土地补偿费这部分补偿费归集体所有,因为土地不属于土地承包人,而是属于发包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因此土地补偿费应归集体所有。
承包的林地被征收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承包人所有,而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如有更多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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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林地被征用补偿款归集体还是个人,土地流转现状及存在问题
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