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征收拆迁纠纷及民事纠纷,曾办理多起行政强拆、行政赔偿、行政征收等案件。
在单位工作10年没有签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如下: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定与双倍工资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在单位工作了10年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于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二倍的工资,但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1个月。
2)劳动者权益保护与赔偿1.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辞退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其工作年限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通常是按照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
2. 劳动者在追索双倍工资或经济赔偿金时,应注意时效问题。目前实务中,仲裁和法院可能会以超过时效为由予以驳回。因此,劳动者应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超过时效期限。
3)其他注意事项1. 劳动者应保留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如工作证、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以便在维权时能够证明自己的劳动关系和工作年限。
2.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双倍工资或经济赔偿金,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在单位工作10年没有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但一般不超过11个月)和在经济赔偿金。同时,劳动者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并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超过时效期限。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分析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1. 合同定义与种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 合同无效的处理: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合格的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
3. 工期顺延与损失赔偿: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4. 优先受偿权: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请求法院拍卖工程,并就价款优先受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1. 施工许可条件:根据《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需具备多项条件,包括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取得规划许可证、确定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等。
2. 承包单位资质:依据《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需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以及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等,必须进行招标。
style":""}对合同条款明显显失公平、约定不合理的情形,法律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1)显失公平合同的认定标准1. 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 合同中,一方享有的权利显著多于另一方,或承担的义务明显少于另一方,导致利益严重失衡。例如,以极低价格出售高价物品,或劳动者付出大量劳动却获得极低报酬。
- 这种失衡在合同订立时就已存在,非合同履行中的偶然情况,违背了公平原则,使一方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2. 合同订立明显违背公平原则:
- 一方利用自身的经济、社会地位或专业知识等优势,或对方因急迫、轻率、缺乏经验等情形,迫使对方接受不合理条件。
- 获利方明知自身优势会对他方产生重大影响,却故意诱使他方接受不利条件,存在主观恶意。
3. 受损害方意思表示瑕疵:
- 受损害方在签订合同时因缺乏经验或处于紧迫状态,无法做出充分、理性的判断。
- 由于上述原因,受损害方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并非出于完全自愿。
4. 法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
- 双方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显著不对等,交易条件明显不符合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 合同履行结果导致双方经济利益严重不平衡,破坏正常交易秩序和公平理念。
2. 主观要件:
- 一方利用优势地位,如经济实力、社会地位、专业知识等,迫使对方接受不合理条款。
- 一方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或紧迫情形,如突发疾病急需资金、企业面临破产等紧急情况,迫使对方签订不利合同。
3)显失公平合同的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1.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救济途径:
- 受损害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 合同被撤销后,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4)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显失公平的合同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全面考虑上述主客观因素。
- 主张合同显失公平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才能认定该合同为显失公平的合同,并赋予受损害方请求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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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对合同条款明显显失公平 约定不合理的约定
内容审核:马梨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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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