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利兵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并取得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自2007年从事律师行业始十余年,先后在东卫、圣运、本录、京坤多家律所执业,专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行政诉讼等业务领域,现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征收拆迁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作为一名致力于征地拆迁业务及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师,是行政诉讼方面的资深律师,拥有独特的解决纠纷技巧,同时有大型房地产中介公司任法律顾问职位经历,深谙房产法律实务操作,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解决案件的经验。 尹律师执业十余年间,足迹遍布全国各个省市,包括并不限于东到浙江、江苏,南至海南、广东、广西,西至新疆、甘肃、陕西、四川,北至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地,前后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每年参与庭审近200次,前后累积接待各类当事人近万人,具有十分丰富的实战执业经验。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法律网站普法、各类短视频等多媒体平台进行普法宣传并解答网友的咨询。多次接受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腾讯网等主流平台、新京报、中国青年报、企业家日报等知名媒体的采访,同时参与《金牌律师来了》、《律师帮帮忙》、《言律传媒》节目录制。尹律师作为从业多年的专业律师,一直保持一颗赤子之心,真正地摸着良心做事,不辞劳苦,亲力亲为,为广大业主和群众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房产、养殖场、商铺等合法权益的维护,默默的做着忠实的守护神,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所长和维权经验来做人做事。在多年代理维权过程中,尹律师始终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急老百姓之所急,不畏强权、诚信为本、体恤民生,坚决秉承“只为民告官老百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在全国的行政法及征地拆迁领域历经千辛万苦,千锤百炼,得到委托人的一致盛赞。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并无权直接决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或变更,这一权力的行使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1. 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的主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这意味着,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任何争议或决策,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则应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决,而非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直接决定。
2.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的权限:
-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作为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其权限主要集中在村内公共事务的管理、公益事业的兴办以及村民利益的维护等方面。它们可以讨论和提出关于土地使用的建议或意见,但无权直接决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或变更。
- 特别是在涉及土地征收、征用或土地使用权流转等重大事项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法律保障与救济途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如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侵害了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这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村民的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当村民认为其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无权直接决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或变更。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任何决策都应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如果村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集体农用地“只转不征”的程序主要涉及土地用途的转变而不涉及土地所有权的征收。以下是关于此程序的详细解释:
1)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第六十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一条款为集体农用地的“只转不征”提供了法律基础。
2)程序步骤1. 规划确定与用途管制:
- 首先,集体农用地必须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
- 这一步骤是确保土地用途转变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展规划的重要前提。
2. 集体决策: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这一步骤保障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和决策权,确保了土地用途转变的民主性和合法性。
3. 签订书面合同:
- 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将土地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 合同应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明确保障。
4. 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管理: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 这一步骤确保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市场上的流通和管理与国有建设用地保持一致性。
5. 审批与监管:
- 虽然“只转不征”不涉及土地所有权的征收,但土地用途的转变仍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监管。
- 相关部门应确保土地用途转变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注意事项- 在进行集体农用地“只转不征”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确保土地用途转变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 集体经济组织应充分保障成员的知情权和决策权,确保土地用途转变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 相关部门应加强审批和监管力度,确保土地用途转变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发展规划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
集体农用地“只转不征”的程序涉及规划确定与用途管制、集体决策、签订书面合同、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管理以及审批与监管等多个步骤和注意事项。这些步骤和注意事项共同构成了确保土地用途转变合法、合规、民主和透明的重要保障。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强拆的程序主要涉及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以及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 土地征收程序:
- 征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需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 公告与登记:征收土地需进行“两公告一登记”,即征用土地公告、土地补偿登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 补偿协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2. 强制执行程序:
- 前置条件:若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动搬迁,且已经完成了征收土地的法定程序,包括补偿协议的签订或补偿决定的作出。
- 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在房屋征收中,若被征收人拒不搬迁,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行过程:强制执行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应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 特别注意事项:
- 合法性与正当性:整个征收和强拆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 权益保障:被征收人有权了解征收的相关情况,参与征收过程,并对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提出异议。
- 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在实施强制拆迁时,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强拆程序需严格遵循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和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确保征收和强拆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村里废弃小学被卖给个人是否合法,这个问题涉及多个法律层面。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产权归属首先,需要明确废弃小学的产权归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一般情况下,村里废弃小学的产权应属于村集体所有。
2)买卖合法性1. 如果废弃小学的产权确实属于村集体,那么村集体有权对其进行处置,包括出售。但这类交易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且需经过正当程序,如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同意。
2. 买方在购买时,也需确保自己具备合法的购买资格。如果买方是同一村集体的成员,通常购买行为是合法的。但如果买方非本村集体成员,则需特别注意,因为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转让通常需要村委会、乡镇政府及县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
3)交易程序与公开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村集体资产的出售必须公开透明,收益应归集体所有成员共享。因此,废弃小学的出售过程应公开进行,任何村民都有权要求公开交易详情。若存在不法或个人交易行为,村民可向乡镇人民政府举报。
村里废弃小学被卖给个人是否合法,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产权归属、买卖双方的资格与行为、交易程序的合法性与公开性等。在进行此类交易时,务必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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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农用地 只转不征 程序,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强拆的程序
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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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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