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集体土地安置,东坡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眉东府规2022年3号文件,眉山2020年土地供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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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坡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眉东府规2022年3号文件

眉山市东坡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综合解析

1)补偿标准与对象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据土地原用途、资源条件、产值、区位、供求关系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四川省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则专款专用,用于安置富余劳动力,支付方式根据安置情况确定,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其他单位安置或自行安置。

2.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构筑物等,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根据结构、成新评估补偿。青苗补偿则按季产值补偿,具体标准根据作物类型和生长阶段确定。

2)安置方式

1. 货币安置:以货币形式支付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自行解决安置问题。

2. 产权调换安置:提供安置房源,按一定比例置换被征收房屋。

3. 农业安置:在有条件的地区,调整农村集体土地,使被征地农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4. 社保安置: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障其基本生活。

3)组织与执行

1. 主体:区人民政府统一实施,区国土资源分局(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工作。

2. 程序:经依法批准后发布征收公告,进行现状调查、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组织听证,办理补偿登记与签约,最后申请征地审批并组织实施补偿安置工作。

二、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具体规定如下: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关于此条,可以进一步解读为以下几点:

1. 补偿原则:征收土地时,必须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确保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

2. 补偿内容:

- 土地补偿费:根据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 安置补助费: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顷最高不得超过十五倍。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 特殊规定:

-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时,用地单位需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若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经省级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 国务院在特殊情况下可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此条款明确了土地征收时的补偿原则、内容和特殊规定,为被征地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自然资源部土地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土地管理办法相关要点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规范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利用和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在土地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权限。以下是对自然资源部土地管理办法相关要点的详细解析:

1)土地征收与补偿

1. 征收程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需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 征收前需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等,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若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规定,应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

2. 补偿与安置: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保证足额到位。

- 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农村宅基地管理

1. 宅基地分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宅基地分配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 审批与监管: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监督管理工作,对非法占用宅基地等行为进行查处。

3)非法占地与处罚

1. 非法占地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

-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2. 处罚措施:

-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等。

4)自然资源部的职责

- 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全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管理、监督和合理利用。

- 在土地管理方面,自然资源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土地政策、规划、标准等,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工作。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土地市场的秩序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自然资源部在土地管理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通过制定政策、指导地方、查处违法行为等方式,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同时,也提醒广大民众和企业要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使用土地。

四、农村土地存在盘而不活 等问题

农村土地存在盘而不活的问题,主要涉及到土地权属、流转、利用及保护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土地权属问题

1. 权属不明确:由于历史遗留、政策调整或测量误差等原因,部分农村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导致土地无法有效盘活。例如,二轮承包时因地块边界模糊、合同登记错误等导致的权属不清,需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通过村委会调解或申请乡镇政府确权,必要时诉诸司法途径解决。

2.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户多宅、超面积建房或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等现象,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一户一宅”的规定,需依法处理超出部分,以明确宅基地使用权。

二、土地流转与交易问题

1. 流转程序不规范:部分土地流转存在口头协议无书面合同、未备案等问题,导致权益无法保障。应签订统一格式合同,并经乡镇农经站鉴证并备案,以确保流转程序的合规性。

2. 流转市场不活跃:由于信息不对称、流转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不够活跃,土地难以有效盘活。需建立更加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土地利用与保护问题

1. 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部分耕地被用于非农业用途或种植非粮食作物,违反了耕地必须优先用于粮食生产的政策红线。需落实田长制,运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2. 撂荒耕地治理困境:务农收益低、劳动力外流、基础设施落后等原因导致部分耕地撂荒。需鼓励代耕代种、托管服务,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以提高耕地利用率。

3. 土壤污染修复责任认定:工矿企业历史遗留污染与农业面源污染交织,导致土壤污染修复责任认定困难。需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明确土壤污染责任人的修复责任,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农村土地存在盘而不活的问题涉及多个方面,需从土地权属、流转与交易、利用与保护等多个角度入手,采取综合措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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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原文,自然资源部土地管理办法

内容审核:郑森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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