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浩腾律师专注于征地拆迁领域,涉及类型广泛,主要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群体性拆迁、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腾退、厂房、企业拆迁、养殖场搬迁、厂房企业的提升改造等方面。
集体土地所有权详解
结论前置: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包括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其所有权由特定的农村集体组织享有。
1)定义与法律依据1. 定义:集体土地所有权,即劳动群众集体对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与国家所有(全民所有)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并存。
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明确规定了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土地等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进一步阐明了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文本)》第八条和第十条也强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及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权利和利益的原则。
2)所有权主体与范围1. 所有权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为特定的农村集体组织,包括村农民集体、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以及乡(镇)农民集体。
2. 范围:集体土地涵盖了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大部分土地,包括但不限于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地。
3)权利内容与限制1. 权利内容:
占有权:集体组织对其土地享有占有权,即土地为集体组织所实际控制。
使用权:集体组织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土地利用规划使用土地。
收益权:集体组织可以从土地的使用中获得经济收益。
处分权:集体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土地进行处分,如转让、出租等。
2. 限制:
集体土地的使用和流转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进行土地流转或改变土地用途前,需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重要性与保护1. 重要性:集体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活的重要保障。
2. 保护: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以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稳定性和合法性。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土地所享有的重要权利,其定义、主体、范围、权利内容与限制以及重要性与保护均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规定和保护。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文本)》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文本)》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原告享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及收益分配权,并由被告支付原告土地收益分配款30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土地收益分配款3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杨某某系被告古木塘九组居民眭某某之子,于2010年1月14日出生,户口一直登记在被告辖区,同时原告一直与母亲在古木塘九组生活,原告母亲在1994年承包了被告的集体土地,具有该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因此原告母亲在“零陵古城二号停车场”征地拆迁中依法享有了拆迁人口安置补偿费,而被告应该分配给原告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并未分配,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无果,特诉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杨某某享有被告永州市零陵区朝阳街道办事处古木塘村九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和收益分配权,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李某某、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苏公坨乡农某某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农某某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通榆县人民法院(2023)吉0822民初56号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归还上诉人承包土地47.42亩,停止侵害;
3.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1.首先,上诉人经营的47.42亩不是非法占有,更谈不上侵占集体土地,上诉人是后来户,二轮土地发包时,坐地户草帽吐社员在分地时不让上诉人参与抓阄,等坐地户分完承包土地后,原有村委会及书记张某某研究决定将没有等级的破烂地按块分给上诉人,但是上诉人不同意,当时上交款一样交,出义务工一样出,坐地户都有1、2、3、4等地,而上诉人都是破烂地,这样不公平,经原有村委会及书记再次研讨决定,因地不好,产量上去,按块多补一点,2013年国家开始对土地确权当时因等外破烂地不能按1、2、3、4等地同样确权找过村里,农某某及苏公坨乡里回复上诉人,土地确权是在原有土地的基础上确认土地面积、地块、四至,不收取任何费用,更不收地,确权是为了二次土地延包,确权后上诉人拿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原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地块、面积、四至不吻合,将其退还村里,予其改正,至今未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0元,由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龙某某与龙某某某全、凌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共有纠纷案件,原告龙某某、邓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9社(组)9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宜某某用(2013)07303号120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中的30平方米归原告龙某某,价值1万元;
30平方米归原告邓某某,价值1万元;
二原告各占总份额的25%,共价值2万元,属于原告龙某某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原告邓某某代管;
2.判决确认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9社(组)9号的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第一层面向客厅右侧顺数第一间住房、第二层靠楼梯一侧顺数第一间住房归原告龙某某所有;
第一层面向客厅右侧顺数第二间住房、第二层靠楼梯一侧顺数第二间住房归原告邓某某所有;
厨房、客厅、卫生间、猪圈、敞坝、楼梯等共用部分归房屋权利人共有共用;
二原告各占总份额的25%,各2.5万元,共5万元,并由原告邓某某代管原告龙某某房屋;
3.判决确认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9社(组)9号家庭户农村土地承包地(经营权证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J)7.49亩中的1.8725亩归原告龙某某,价值1万元;
1.8725亩归原告邓某某,价值1万元;
二原告各占总份额的25%,共价值2万元,并由原告邓某某代管原告龙某某所有的份额;
4.判决确认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9社(组)9号家庭户林地(登记人龙某某)0.7亩中的0.175亩归原告龙某某,价值1万元;
0.175亩归原告邓某某,价值1万元;
二原告各占总份额的25%,共价值2万元,并由原告邓某某代管原告龙某某林地;
5.判决二被告配合二原告办理第1-4项中所确认权属分户手续;
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龙某某某为夫妻,被告凌某某系被告龙某某某全之母,被告龙某某某全父亲龙某某已身故,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龙某某某全共生育二女,长女龙某某某已成年分户,原告龙某某系次女。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9社的7.49亩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编码:
XXXXXXXXXXXXXXXXXXJ),原告邓某某享有25%份额的承包经营权,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地(证号:
宜某某用(2013)第07303号)地上房屋,原告邓某某享有25%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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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什么是集体所有土地,什么叫村集体土地
内容审核:尹浩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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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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