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功底扎实,执业态度严谨,迄今为止已参与办理征地、征收、拆迁纠纷案件及部分房产纠纷案件九百余件,包括公房、私房、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企业公司厂房拆迁、承租房屋拆迁等,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张律师认为律师应当像一位斗士一样使用法律的武器,应当知道如何调和委托人的利益同真理和正义间的关系。
法律主观:
债权人申请破产 与宣告破产是极为不同的,两者不可混为一谈。对于债权人来说,一定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申请破产,债权人 申请企业破产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 2、债权人的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3、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4、债权人的债权是没有 超过诉讼时效 的债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主观:
破产管理人可以起诉债权人吗 一般来说,在人民 法院 受理破产申请以后,应当指定破产管理人,依照在 破产法 起草过程中的通说:
法定机构说,管理人被认为是法律为实现破产程序的目的而设定的履行法定职能的机构,其是独立于 债务人 和债权人,负责经营管理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法人,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整理、变价和分配等工作。
对于债务人起诉破产管理人的问题,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债务人可以对破产管理人提起诉讼。
如何与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进行衔接 第二十五条规定: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仲裁 或者其他法律程序,而债权表则是管理人编制的,如果在此时仍然由管理人提起诉讼,则是自己起诉,自己应诉,根本无助于解决问题。
因此,如果欲使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能够发挥作用,则必须不能将代表债务人的人限定在破产管理人。
谁是代表债务人的意思机关 如果确认债务人提起诉讼时,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的人不限于破产管理人,那么,哪些人可以代表 公司 呢?王*国在书中指出:
“这种异议可以由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债务财产的管理人提出。
”而在实际操作上,一般都视清算组的组长为法定代表人,在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所取代的时候,我们很自然地将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作为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真不知道在此时说法定代表人是什么意思,如果还是指章程中规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的话,那么这些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代表权威从何而来。
董事会和 股东 会都可能作出决策,提起诉讼,在这个时候,是否应当认可其主体资格也是个问题。
另外,股东个人也可能会不认可破产管理人的判断,并提起派生诉讼,是否认可其主体资格也是一个问题。
总之,破产法的信手一笔,给实务确实带来许多难题。
债务人可以对破产管理人提起诉讼。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后,应当指定破产管理人,依照在破产法起草过程中的通说——法定机构说,管理人被认为是法律为实现破产程序的目的而设定的履行法定职能的机构,其是独立于债务人和债权人,负责经营管理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法人,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整理、变价和分配等工作。
对于债务人起诉破产管理人的问题,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债务人可以对破产管理人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主观:
企业破产后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需要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需要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以及有无财产担保,并且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如果是连带债权,需要说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法律主观:
破产管理人可以起诉债权人吗 一般来说,在人民 法院 受理破产申请以后,应当指定破产管理人,依照在 破产法 起草过程中的通说:
法定机构说,管理人被认为是法律为实现破产程序的目的而设定的履行法定职能的机构,其是独立于 债务人 和债权人,负责经营管理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法人,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整理、变价和分配等工作。
对于债务人起诉破产管理人的问题,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债务人可以对破产管理人提起诉讼。
如何与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进行衔接 第二十五条规定: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仲裁 或者其他法律程序,而债权表则是管理人编制的,如果在此时仍然由管理人提起诉讼,则是自己起诉,自己应诉,根本无助于解决问题。
因此,如果欲使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能够发挥作用,则必须不能将代表债务人的人限定在破产管理人。
谁是代表债务人的意思机关 如果确认债务人提起诉讼时,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的人不限于破产管理人,那么,哪些人可以代表 公司 呢?王*国在书中指出:
“这种异议可以由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债务财产的管理人提出。
”而在实际操作上,一般都视清算组的组长为法定代表人,在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所取代的时候,我们很自然地将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作为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真不知道在此时说法定代表人是什么意思,如果还是指章程中规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的话,那么这些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代表权威从何而来。
董事会和 股东 会都可能作出决策,提起诉讼,在这个时候,是否应当认可其主体资格也是个问题。
另外,股东个人也可能会不认可破产管理人的判断,并提起派生诉讼,是否认可其主体资格也是一个问题。
总之,破产法的信手一笔,给实务确实带来许多难题。
债务人可以对破产管理人提起诉讼。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指定管理人,通知债权人。
并且应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申报债权的期限、申报地点、逾期未申报的后果等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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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新村革命路拆迁安置方案,破产管理人未通知已知债权人
内容审核: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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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