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无偿赠送的固定资产,从法律角度来看,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法、公司法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 企业所得税法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这意味着,企业接受无偿赠送的固定资产后,可以依法进行折旧,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法条也列举了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企业在接受赠送后需要对照这些规定,确保所接受的固定资产不属于这些范畴。
2. 公司法角度: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但其中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也涉及到固定资产的处置。特别是当企业作为公司的一部分接受股东或其他方的无偿赠送时,需要确保这种赠送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
例如,《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需要进行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虽然这一规定主要针对出资行为,但企业接受无偿赠送的固定资产时,也可以参考这些原则,确保赠送的合法性和程序的正当性。
3. 民法典角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财产权利的保护有明确规定,如第一百一十三条强调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二百六十七条则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这些规定为企业接受无偿赠送的固定资产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同时,民法典中关于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规定(第二百六十九条),也适用于企业接受赠送的固定资产后的管理和使用。
企业接受无偿赠送的固定资产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赠送的合法性、程序的正当性,并在接受后依法管理和使用这些固定资产。
公司的固定资产有:
1、房屋和建筑物;
2、一般办公设备;
3、专用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
6运输设备;
7、机械设备;
8、其他固定资产,是指以上各类未包括的固定资产。一、公司的固定资产一般有哪些1、公司的固定资产有:
(1)房屋和建筑物,是指产权属于本企业的所有房屋和建筑物;
(2)一般办公设备,指企业常用的办公与事务方面的设备;
(3)专用设备,是指属于企业所有专门用于某项工作的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博物馆、展览馆等文化事业单位的各种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是指专业图书馆、文化馆的图书和单位的业务书籍;
(6)运输设备,是指后勤部门使用的各种交通运输工具;
(7)机械设备,主要是企业后勤部门用于自身维修的机床、动力机、工具等和备用的发电机等,以及计仪器、检测仪器和医院的医疗器械设备;
(8)其他固定资产,是指以上各类未包括的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划分,也可将以上各类适当划细,增加种类。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按下列规定处理: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三)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五)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二、固定资产买卖合同范本需要包含什么内容固定资产买卖合同范本需要包含的内容有:
固定资产买卖的出让方以及转让方信息、转让资产的范围、转让对价、交易日、交付、承诺保障的等内容、同时,在固定资产买卖合同中,还需要对双方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法律分析:
无形资产包括种类有知识产权、股票、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是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也属于所有人资产的一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购入的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
无形资产——专利权12000
银行存款12000
长期股权投资
银行存款等
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实收资本
银行存款,贷: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借: 银行存款,贷: 管理费用。
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发出商品→收到代销清单→收到受托方支付的货款:
委托代销商品/发出商品(成本价)
库存商品
应收账款等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委托代销商品/发出商品
销售费用
应收账款
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收到商品→对外销售→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货款(计算代销手续费):
受托代销商品(协议价)
受托代销商品款
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付账款
应付账款
主营业务收入(代销手续费)
(1)编制**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
应收账款936
主营业务收入800
主营业务成本600
库存商品600
委托代销商品400×8=3200
库存商品3200
应收账款3510
主营业务收入3000(10×300)
销售费用150(3000×5%)
应收账款150
主营业务成本2400(8×300)
委托代销商品2400
受托代销商品4000(400×10)
受托代销商品款4000
银行存款3510
应付账款3000(300×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
应付账款510
受托代销商品款3000
受托代销商品3000
应付账款3510
银行存款3360
如果受托方取得代销商品后卖不出去可以退给委托方,或者亏了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则委托方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山东文学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位于济南市市中区的房产归原告所有;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该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同时亦登记在原告固定资产内,导致实际权属不清晰,无法直接办理拆迁补偿事宜。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房屋(建筑面积37.22平方米,房产证号为字第0××4)归原告山东文学社所有,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宇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资产转让款12万元整;2、判令被告以12万元为基数,按LPR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一个月利息385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1月17日签订了一份《固定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将原告的建材和原材料、隧道窑等建筑物折价23万元,一台200千瓦的变压器折价12万元转让给被告,23万元被告已经支付,现变压器转让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驳回原告合肥宇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合肥市儒雅塑业有限公司支付资产转让款12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4元,由原告合肥宇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为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4、全国工商信息登记系统截屏打印件1份,证明被告上海新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系被告苏州市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唯一股东,两者存在财产混同。被告苏州市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苏州保时洁物业有限公司保洁服务费132,826.76元,被告上海新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市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市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新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负担的2,662元直接支付给原告苏州保时洁物业有限公司。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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