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耕于行政诉讼领域,擅长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疑难维权案件。
在探讨拆迁补偿款未发放时,法院是否可以直接从征收部门划扣的问题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法院在特定条件下确实拥有划扣相关款项的权力。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法律依据与划扣权力的确认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该条例并未直接规定法院可以从征收部门划扣拆迁补偿款,但它规定了当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条款虽未直接涉及划扣,但为法院介入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这表明,如果征收部门未按照判决或裁定来履行支付拆迁补偿款的义务,法院有权执行,包括划扣相关款项。
2)划扣拆迁补偿款的具体条件1. 判决或裁定的存在:首先,必须存在一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裁定,明确征收部门应支付拆迁补偿款。
2. 征收部门拒绝履行: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如果征收部门拒绝或未按时履行支付义务,这是法院采取划扣措施的前提条件。
3. 法院的执行程序: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将依法启动执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查询、冻结、划扣征收部门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等。
3)划扣操作的实施1. 申请执行的提出:由拆迁补偿款的权利人(通常是被征收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 法院的审查与执行:法院将对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将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包括向征收部门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支付义务。如征收部门仍未履行,法院将有权采取划扣等强制措施。
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未直接规定法院可以从征收部门划扣拆迁补偿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即存在生效判决或裁定且征收部门拒绝履行时),法院确实拥有划扣相关款项的权力。因此,拆迁补偿款未发放时,法院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从征收部门划扣。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为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北港房地产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两被告返还58,964.47元代偿款及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自2020年9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金某某与建行威海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金某某是以抵押贷款的方式取得了银行贷款,原告并没有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因此建行威海经发支行无权划扣原告的保证金,其划扣的代偿款应返还原告,金某某应对原告被划扣的代偿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港房地产开发中心代偿款58,964.47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9,155.32元自2020年9月28日起,5,404.39元自2020年11月21日起,2,695.26元自2020年12月22日起,2,657.22元自2021年1月22日起,2,635.16元自2021年2月21日起,2,635.16元自2021年3月20日起,2,635.16元自2021年4月22日起,2,644.03自2021年5月22日起,2,644.06元自2021年6月22日起,2,644.05元自2021年7月22日起,2,644.06元自2021年8月21日起,2,643.53元自2021年9月21日起,2,643.53元自2021年10月21日起,2,643.53元自2021年11月20日起,2,643.01元自2021年12月21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周某某1、周某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原告周某某1、周某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分割位于淮安市房屋征收补偿款,两原告分得200万元。被征收房屋虽以被告王某某1名义办理翻建手续,但系两原告与被告王某某1共同出资所建,请求判决两原告分得200万元。位于淮安市房屋(淮规字第××号)征收补偿款5536635.81元由原告周某某1、周某某2各分得144694元,被告王某某1分得5247247.81元,被告王某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各给付两原告上述款项,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刘某某、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1、关于拆迁补偿安置费对被告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是李某某、周某某与原告签订《房屋置换补偿协议》,与被告无关,协议签订后也没有告知被告,被告是在2019年2月26日下湄桥街道司法所在丽景社区组织被告张某某等人召开会议才知晓此事。被告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装修期间过渡费3600元和门窗安装补偿费5000元,被告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过渡安置补偿费55200元(从2016年12月30日开始计算至2021年11月1日止,以后过渡安置补偿费按每月1200元计算至交付验收合格的安置房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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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法院能否将征地补偿款扣划,代发的拆迁补偿款可以否扣划
内容审核:黄钰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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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