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7年以上的征地拆迁业务从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唯一住房被法院拍卖时,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给予安置费和生活费,是否给予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原则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条款强调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利。
第五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这意味着,如果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范围,法院在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后,可以对该房屋进行拍卖。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二、不给予安置费和生活费的具体情形
1. 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如果被执行人的扶养义务人(如子女、配偶等)名下有其他房屋,且这些房屋能够满足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需求,那么法院在拍卖唯一住房时,可能不会给予安置费和生活费。
2. 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如果被执行人在执行依据生效后,为了逃避债务而故意转让其名下的其他房屋,导致自己只剩下唯一住房,那么法院在拍卖该唯一住房时,可能不会给予安置费和生活费。这是因为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了恶意逃避债务,法院有权对其采取更为严厉的执行措施。
3. 申请执行人提供替代性居住方案或租金补贴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如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作为安置费,那么法院在拍卖唯一住房时,可能不会额外给予安置费和生活费。
三、给予安置费和生活费的特殊情况
被执行人无其他住房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其他住房可供居住,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如经济困难、年龄较大等),那么法院在拍卖唯一住房时,可能会考虑给予一定的安置费和生活费,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这并非法定必须支付的款项,而是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政策来决定的。
政府或相关机构提供救助措施的
对于低保对象等特殊群体,如果他们的唯一住房被拍卖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政府或相关机构可能会提供一定的救助或安置措施。但这并不属于执行程序中的法定安置费范畴,而是政府或相关机构基于社会救助原则提供的额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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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为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涉案房屋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周某某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涉案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已交纳),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林某某、姜某某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林某某、姜某某、林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中止对林某某名下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办事处凤凰台村房屋拆迁补偿款40万元中临时安置费的执行。综上,被扣留查封的40万元不是房屋拆迁补偿费,而属于临时安置费,该临时安置费有上诉人应得的份额,且该临时安置费属于生活保障,上诉人不是被执行人,任城区人民法院不应查封上诉人应得的份额。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上诉人林某某、姜某某、林某某负担。
史某某、徐某某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件,原告史某某、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2016)苏0902执930号案件对房屋拍卖款作出的分配方案;
2、依法判决保留两原告生活费7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0年11月20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2016)苏0902执930号案件对房屋拍卖款作出分配方案,保留了两原告生活费70000元,但两原告认为,保留的拍卖房屋室内可移动设备折抵价格29543元应当从拍卖的成交价款中先行扣减,而不是从保留给两原告的生活费中扣减。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史某某、徐某某负担,驳回原告史某某、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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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唯一住房被拍卖申请安置费用,拍卖唯一房产必须给安置费吗
内容审核:王杰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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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