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7年以上的征地拆迁业务从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唯一住房被法院拍卖时,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给予安置费和生活费,是否给予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原则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条款强调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利。
第五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这意味着,如果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范围,法院在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后,可以对该房屋进行拍卖。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二、不给予安置费和生活费的具体情形
1. 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如果被执行人的扶养义务人(如子女、配偶等)名下有其他房屋,且这些房屋能够满足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需求,那么法院在拍卖唯一住房时,可能不会给予安置费和生活费。
2. 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如果被执行人在执行依据生效后,为了逃避债务而故意转让其名下的其他房屋,导致自己只剩下唯一住房,那么法院在拍卖该唯一住房时,可能不会给予安置费和生活费。这是因为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了恶意逃避债务,法院有权对其采取更为严厉的执行措施。
3. 申请执行人提供替代性居住方案或租金补贴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如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作为安置费,那么法院在拍卖唯一住房时,可能不会额外给予安置费和生活费。
三、给予安置费和生活费的特殊情况
被执行人无其他住房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其他住房可供居住,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如经济困难、年龄较大等),那么法院在拍卖唯一住房时,可能会考虑给予一定的安置费和生活费,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这并非法定必须支付的款项,而是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政策来决定的。
政府或相关机构提供救助措施的
对于低保对象等特殊群体,如果他们的唯一住房被拍卖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政府或相关机构可能会提供一定的救助或安置措施。但这并不属于执行程序中的法定安置费范畴,而是政府或相关机构基于社会救助原则提供的额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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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为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涉案房屋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周某某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涉案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已交纳),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林某某、姜某某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林某某、姜某某、林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中止对林某某名下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办事处凤凰台村房屋拆迁补偿款40万元中临时安置费的执行。综上,被扣留查封的40万元不是房屋拆迁补偿费,而属于临时安置费,该临时安置费有上诉人应得的份额,且该临时安置费属于生活保障,上诉人不是被执行人,任城区人民法院不应查封上诉人应得的份额。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上诉人林某某、姜某某、林某某负担。
史某某、徐某某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件,原告史某某、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2016)苏0902执930号案件对房屋拍卖款作出的分配方案;
2、依法判决保留两原告生活费7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0年11月20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2016)苏0902执930号案件对房屋拍卖款作出分配方案,保留了两原告生活费70000元,但两原告认为,保留的拍卖房屋室内可移动设备折抵价格29543元应当从拍卖的成交价款中先行扣减,而不是从保留给两原告的生活费中扣减。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史某某、徐某某负担,驳回原告史某某、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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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唯一住房被拍卖申请安置费用,拍卖唯一房产必须给安置费吗
内容审核:王杰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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