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般不能根据拆迁协议要求司法确认财产份额,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是一个整体,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并平等地行使管理、处分权。这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包括基于拆迁协议的财产份额。
2)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特定情形尽管有上述原则,但在以下两种重大且明确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这些情形同样适用于基于拆迁协议的财产份额分割请求:
1. 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情形描述: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行为,这些行为将严重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在拆迁协议背景下,若一方擅自处理拆迁补偿款或房产,导致另一方权益受损,受害方有权请求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2. 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
情形描述:当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如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且急需医疗费用时,如果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那么负有扶养义务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包括基于拆迁协议的财产份额,以支付必要的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时,负有扶养义务的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3)实际操作与注意事项提起诉讼:若要在婚姻存续期间基于拆迁协议请求分割财产份额,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交证据: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法定重大理由,如拆迁协议、银行转账记录、房产交易合同(若已涉及房产处置)、医疗诊断书及费用清单等。
法院审理: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并作出是否支持分割财产的判决。
财产分割方式与份额:若判决支持分割,法院将进一步确定财产的分割方式和具体份额,这可能涉及对拆迁补偿款或房产的评估与分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本案为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的共同财产:
回迁住宅指标615.76平方米和营业指标469.32平方米,共计1112.08平方米,确认刘某某享有80%的份额,拆迁补偿款837407.99元,营业损失及临时住宅483501.74元,营业损失及临时住宅拆迁补偿款共计1320909.73元,应确认刘某某享80%(1056727.784)元。2、汽贸园地块征收补偿协议书,编号(4),共1120.95平方米(1:
1.5置换)约合25万元整,以上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刘某某分割80%。后原告在开庭过程中,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
要求分割住宅指标夏津县××小区××号楼××单元××,储藏室1-1-09、1-1-11、1-1-20、1-1-18、1-1-08,营业指标××小区××号楼××单元××街商铺××号××号××号××号,以上房产的80%。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变。事实和理由:
本案涉及所有财产系原告刘某某自1997年自筹资金,自己经营,至发展到修建被拆迁的大型汽车城,拆迁所得应是刘某某所有,但2002年与被告王某某签订夫妻财产界定协议,王某某享有20%,刘某某享有80%,现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491执异73号执行裁定书,因无法执行,故让刘某某作析产分割,无奈之下向法院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案件受理费16560元,减半收取计828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吴某某、程某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程某某某、程某某与扬州市通扬房屋拆迁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所确认的全部安置利益为家庭共有财产;
2、确认原告吴某某享有全部拆迁安置利益的四分之一份额;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第1项的家庭共同财产包括瘦西湖福苑1幢201室、10幢1601室房产、房屋出售款及安置补偿款773025元并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要求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瘦西湖福苑1幢201室、10幢1601室房产不动产登记,将原告作为共有权人进行登记,如果法院不支持确认份额的分割方式,则分割应得份额对应的价款。后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剩余两套拆迁安置房均登记在被告程某某某名下。原告吴某某对上述房产享有20%的份额,分割归并后,被告程某某某、丁某某、程某某应给付原告吴某某折价补偿款517475元,此款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某某,案件受理费336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68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7736元,被告程某某某、丁某某、程某某承担309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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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认原告吴某某享有全部拆迁安置利益的四分之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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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存续期间能否分割财产
内容审核:赵昀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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