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要分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怎么区分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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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要分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怎么区分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为啥要分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分主要基于发生条件、主体范围及适用范围的不同,以下是对两者的详细解析:

1)发生条件与时间

1. 代位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发生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即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是代位继承的唯一条件。

2. 转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即继承人在此期间内死亡,且未丧失或放弃继承权,即可发生转继承。

2)主体范围

1. 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如子女、孙子女等,且不受辈数限制。但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2. 转继承:转继承人范围更广,包括被转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父母等,不受辈分和血缘关系的限制。

3)适用范围

1. 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若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遗嘱该部分失效,按法定继承处理。

2. 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无论继承人通过何种方式获得继承权,只要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份额均可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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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相关案例推荐

韩某某1与韩某某2等代位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代位继承纠纷案件,原告韩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原告代位继承房产证号为X京房权证丰字第XX**房产中属于被继承人韩某某的遗产部分二分之一的份额;

2、原告代位继承房产证号为X京房房权证丰字第XX**产中属于被继承人韩某某的遗产部分二分之一的份额;

3、原告代位继承车牌号为×××起亚牌小型轿车属于被继承人韩某某的遗产部分二分之一的份额;

4、原告代位继承车牌号为×××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属于被继承人韩某某的遗产部分二分之一的份额;

5、原告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韩某某的其他遗产;

6、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继承人韩某某及韩某某某去世前均未留下遗嘱,位于丰台区南开西里小区8号楼3层3门43号房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丰字第XXXX号”,以下简称“43号房产”)及位于丰台区南开西里小区8号楼3层3门44号房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丰字第XXXX号”,以下简称“44号房产”)系被继承人韩某某与赵某某的拆迁补偿安置房,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的产权系被继承人韩某某的遗产,应予以继承分割。被继承人韩某某名下车牌号为×××的起亚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号LJDMAA225G0351417,发动机号G1232853)由韩某某2继承,韩某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韩某某1折价款7500元,支付赵某某折价款30000元,北京市丰台区南开西里8号楼3层3门44号房屋由赵某某、韩某某2、韩某某1继承,其中赵某某占30%份额,韩某某2占35%份额,韩某某1占35%份额,赵某某、韩某某2、韩某某1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互相协助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陆某某1、陆某某2等代位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代位继承纠纷案件,陆某某1、陆某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原告陆某某1代位继承袁某某某应当继承秦某某华的遗产份额享有继承权(按遗产总份额1393824元的21.95%分割计算,计算金额为305944元);

2、确认原告陆某某1代位继承袁某某某应当继承袁某某某维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按遗产总份额1393824元的3.33%分割计算,计算金额为46415元);

3、确认原告陆某某2对其配偶袁某某某继承袁某某某维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按照遗产总份额1393824元的3.33%分割计算,计算金额为46415元);

4、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

秦某某华(2010年去世)、袁某某某维(1993年去世)系夫妻,二人生育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子袁某某某(2002年去世)、长女袁某某某(2003年去世)、二女袁某某1、三女袁某某某。被告袁某某某与泰州市深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第2020-3-7-70号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含补充协议)确定的拆迁利益中,原告陆某某1因继承袁某某某遗产及代位继承秦某某华遗产所享受的拆迁补偿权益为150185.12元,被告袁某某某与泰州市深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第2020-3-7-70号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含补充协议)确定的拆迁利益中,原告陆某某2因继承袁某某某遗产所享受的拆迁补偿权益为31926.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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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告代位继承房产证号为X京房房权证丰字第XX**产中属于被继承人韩某某的遗产部分二分之一的份额;

3、原告代位继承车牌号为×××起亚牌小型轿车属于被继承人韩某某的遗产部分二分之一的份额;

4、原告代位继承车牌号为×××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属于被继承人韩某某的遗产部分二分之一的份额;

5、原告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韩某某的其他遗产;

6、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继承人韩某某及韩某某某去世前均未留下遗嘱,位于丰台区南开西里小区8号楼3层3门43号房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丰字第XXXX号”,以下简称“43号房产”)及位于丰台区南开西里小区8号楼3层3门44号房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丰字第XXXX号”,以下简称“44号房产”)系被继承人韩某某与赵某某的拆迁补偿安置房,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的产权系被继承人韩某某的遗产,应予以继承分割。被继承人韩某某名下车牌号为×××的起亚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号LJDMAA225G0351417,发动机号G1232853)由韩某某2继承,韩某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韩某某1折价款7500元,支付赵某某折价款30000元,北京市丰台区南开西里8号楼3层3门44号房屋由赵某某、韩某某2、韩某某1继承,其中赵某某占30%份额,韩某某2占35%份额,韩某某1占35%份额,赵某某、韩某某2、韩某某1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互相协助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verdict_id":"90c0cd9228745fca8ceb597632e9166011d1c560","verdict_title":"陆某某1、陆某某2等代位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verdict_type":0,"verdict_brief":"本案为一起代位继承纠纷案件,陆某某1、陆某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原告陆某某1代位继承袁某某某应当继承秦某某华的遗产份额享有继承权(按遗产总份额1393824元的21.95%分割计算,计算金额为305944元);

2、确认原告陆某某1代位继承袁某某某应当继承袁某某某维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按遗产总份额1393824元的3.33%分割计算,计算金额为46415元);

3、确认原告陆某某2对其配偶袁某某某继承袁某某某维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按照遗产总份额1393824元的3.33%分割计算,计算金额为46415元);

4、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

秦某某华(2010年去世)、袁某某某维(1993年去世)系夫妻,二人生育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子袁某某某(2002年去世)、长女袁某某某(2003年去世)、二女袁某某1、三女袁某某某。被告袁某某某与泰州市深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第2020-3-7-70号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含补充协议)确定的拆迁利益中,原告陆某某1因继承袁某某某遗产及代位继承秦某某华遗产所享受的拆迁补偿权益为150185.12元,被告袁某某某与泰州市深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第2020-3-7-70号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含补充协议)确定的拆迁利益中,原告陆某某2因继承袁某某某遗产所享受的拆迁补偿权益为31926.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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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怎么区分转继承与代位继承

内容审核:马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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