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房拆了重建的确权,需遵循以下流程和原则:
一、确权原则
1. 一户一宅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重建房屋需确保符合这一原则。
2. 合法审批原则:重建房屋必须依法经过审批,包括宅基地使用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3. 规划许可原则:新建房屋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二、确权流程
1. 申请审批:权利人应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重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明、原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如有)、建房规划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重建。
2. 权属调查:重建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宅基地及房屋进行实地勘查,核实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等信息,作为确权的依据。
3. 审核公告: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对申请材料和调查结果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当地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期间如有异议,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诉。
4. 颁发证书: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手续,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特殊情况处理
对于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审批手续但已建成且符合规划的房屋,部分地区允许补办相关手续后进行确权。具体政策需咨询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或乡镇政府。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本案为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庄某某将(09-18-028)宅基归还给原告原建筑面积,确权到原告名下;
判令被告庄某某付将(09-18-034)宅基4间南屋拆除、确权到原告名下;
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位于聊城开发区土地编号(09-18-028)号基地上的原有建筑面积为46平方房屋及附属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原告所有;
判令庄某某拆除侵权所建的房屋183.47平方米并恢复原状。2、依法确认位于聊城开发区土地编码为(09-18-034)号宅基地上的现有建筑面积86.4平方米及附属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原告所有;
判令被告庄某某付拆除侵权所建的房屋106.8平方米。事实和理由:
二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与被告庄某某系叔侄关系,原告在泰安长住,二被告在原告及父亲不在家居住的情况下,也没有通知原告及其父亲知道,将原告父亲两处宅基上的房屋拆除,做了重建,现在政府要求确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不成。原告庄某某对聊城经济开发区北城街道办事处庄庄村(09-18-034)号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对该宅基地上建筑面积86.4平方米房屋享有所有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庄某某承担25元,被告庄某某付负担25元。
林某某与林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道××号××层房屋[权证号0××9,温集用(1999)第05-33号]所有权归原告林某某所有;
2、确认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道××号××层房屋[权证号0××9,温集用(1999)第05-33号]的征收补偿权益归原告林某某享有;
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林某某两兄弟系永中街道前街村村民。1997年期间,原告为解决住房困难,向永中街道前街村委会购买坐落于××街××街××地建造房屋,并与前街村委会签订了《关于前街村民房用地建房协议书》,缴交宅基地土地补偿费73250元。受国家“一户一宅”政策限制,原告将1间宅基地以被告林某某名义办理建房手续,另间房屋以自己名义办理建房手续,但办理两间宅基地建房手续相关费用由原告支付,且两间房屋均由原告出资委托其叔叔陈某某建造,建成后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至今,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房屋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一直由原告持有。现涉案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原告要求被告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并要求协助办理房屋征收相关手续,但被告予以拒绝,从而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于是对涉案房屋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查封涉案房屋,并作出(2020)浙0303财保1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综上所述,涉案房屋宅基地由原告购买,并由原告出资建造,建成后由原告使用至今,虽涉案房产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但其所有权应归原告所有。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2020年12月9日,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20年10月22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事实与理由为:
本案受理后,双方当事人在永中街道前街村调解委员会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书》,且涉案房屋已拆迁没有权属确认必要。确认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道××号的一间五层房屋[权证号0××9,温集用(1999)第05-33号]的征收补偿权益归原告林某某享有,确认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林某某于2020年10月22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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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令被告庄某某付将(09-18-034)宅基4间南屋拆除、确权到原告名下;
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位于聊城开发区土地编号(09-18-028)号基地上的原有建筑面积为46平方房屋及附属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原告所有;
判令庄某某拆除侵权所建的房屋183.47平方米并恢复原状。2、依法确认位于聊城开发区土地编码为(09-18-034)号宅基地上的现有建筑面积86.4平方米及附属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原告所有;
判令被告庄某某付拆除侵权所建的房屋106.8平方米。事实和理由:
二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与被告庄某某系叔侄关系,原告在泰安长住,二被告在原告及父亲不在家居住的情况下,也没有通知原告及其父亲知道,将原告父亲两处宅基上的房屋拆除,做了重建,现在政府要求确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不成。原告庄某某对聊城经济开发区北城街道办事处庄庄村(09-18-034)号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对该宅基地上建筑面积86.4平方米房屋享有所有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庄某某承担25元,被告庄某某付负担25元。"},{"verdict_id":"9f61d6af04e1527a24edf27a9f6a9a13602982e0","verdict_title":"林某某与林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verdict_type":0,"verdict_brief":"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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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认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道××号××层房屋[权证号0××9,温集用(1999)第05-33号]的征收补偿权益归原告林某某享有;
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林某某两兄弟系永中街道前街村村民。1997年期间,原告为解决住房困难,向永中街道前街村委会购买坐落于××街××街××地建造房屋,并与前街村委会签订了《关于前街村民房用地建房协议书》,缴交宅基地土地补偿费73250元。受国家“一户一宅”政策限制,原告将1间宅基地以被告林某某名义办理建房手续,另间房屋以自己名义办理建房手续,但办理两间宅基地建房手续相关费用由原告支付,且两间房屋均由原告出资委托其叔叔陈某某建造,建成后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至今,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房屋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一直由原告持有。现涉案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原告要求被告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并要求协助办理房屋征收相关手续,但被告予以拒绝,从而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于是对涉案房屋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查封涉案房屋,并作出(2020)浙0303财保1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综上所述,涉案房屋宅基地由原告购买,并由原告出资建造,建成后由原告使用至今,虽涉案房产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但其所有权应归原告所有。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2020年12月9日,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20年10月22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事实与理由为:
本案受理后,双方当事人在永中街道前街村调解委员会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书》,且涉案房屋已拆迁没有权属确认必要。确认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道××号的一间五层房屋[权证号0××9,温集用(1999)第05-33号]的征收补偿权益归原告林某某享有,确认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林某某于2020年10月22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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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农村房屋拆迁怎么确权?,农村拆迁房如何办理确权
内容审核:刘清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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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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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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