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政府补偿的拆迁移民安置房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需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归属、拆迁补偿方式及夫妻双方是否有特别约定等因素综合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1. 被拆迁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包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分析:若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共同购买、建造、继承或受赠等合法方式取得的,那么该房屋及其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拆迁安置房是基于原共有房屋的补偿,其性质自然延续为共同所有。
2. 拆迁政策考虑双方因素
分析:在某些拆迁项目中,拆迁补偿的计算不仅基于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还考虑了家庭成员的人口数量、户籍等因素。若拆迁补偿中明确包含了夫妻双方的利益,如按照家庭人口数给予安置面积,则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婚前个人房产但婚后共同还贷或约定共有
分析:虽然被拆迁房屋是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但若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参与了房贷的偿还,或者双方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将拆迁后的安置房作为共同财产,那么该安置房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1. 被拆迁房屋为一方婚前财产且未发生财产混同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及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
分析: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一方在婚前通过购买、建造或受赠等方式取得的个人财产,并且在拆迁过程中没有因为婚姻关系的存在或其他原因而改变其财产性质(如未将婚后收入用于房屋增值或改造),那么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通常仍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2. 有明确约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分析: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拆迁安置房的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如果双方在婚后签订了协议,并明确约定拆迁安置房归一方所有,那么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拆迁安置房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政策性奖励与人身属性补偿
分析:若补偿款中包含针对特定被拆迁人的政策性奖励(如困难补助)或具有人身属性的补偿(如搬迁过渡费),则该部分款项通常归被补偿人个人所有。若这些补偿以安置房形式体现,则对应的安置房部分也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三、特殊情形与综合判断
涉及其他家庭成员份额:在拆迁过程中,如果考虑了家中其他成员(如父母、子女)的份额,那么这部分份额所对应的拆迁利益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处理拆迁安置房归属问题时,需要仔细审查拆迁协议和房产情况,以确定各方权益。
证据收集与争议解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收集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拆迁政策文件、夫妻双方的相关约定以及拆迁补偿的具体计算方式等证据材料。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并提供上述证据支持主张。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为一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件,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拆迁安置款28.2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国家政策原告的拆迁安置权一生仅此一次,但安置权利原告未享有,被被告侵占,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由于被告存在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及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侵害夫妻共同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的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胡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某给付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25.2万元,本案受理费5530元,减半收取276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225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2540元。
陈某某、吴某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位于福州市仓山区XX小区XX单元、XX单元为陈某某、吴某某1共同共有(房产价值约为270万);
2.依法分割上述房产,即福州市仓山区XX小区XX单元归陈某某所有,吴某某1配合陈某某办理前述房屋不动产及水、电、物业变更登记至陈某某名下的手续;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综上,原告与被告办理离婚手续仅是为了小孩的出国便利,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愿,双方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辛苦打拼,艰苦创业,建造了上述的共同财产,但现有财产均未登记在原告名下。甲方为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乙方为吴某某1、丙方为福州市仓山区螺洲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编号为LZHDL-1022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地点为螺洲新城一区2#2603单元)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由原告陈某某享有并承受,甲方为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乙方为吴某某1、丙方为福州市仓山区螺洲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编号为LZHDL-1022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地点为螺洲新城一区4#2703单元)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由被告吴某某1享有并承受。
方某某、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确认原告享有被告户内的公寓安置房建筑面积的50%份额(即161.25㎡);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6年12月28日,被告与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苏孟乡政府)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第二条确认了任某某(当时与原告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公寓安置房建筑面积322.5㎡。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方某某负担,驳回原告方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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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结婚后拆迁安置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后拆迁所得的拆迁安置房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审核:赵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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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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