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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产共同共有并不意味着就平分,其分割方式需根据共有人之间的约定、出资情况、对房产的贡献、实际需求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确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共同共有的基本概念与法律规定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 按份共有的默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这一条款虽直接针对按份共有,但在共同共有中,若共有人间无特别约定,且无法确定各自对房产的贡献或出资,法院在分割时可能会参考此原则,即视为等额享有,但这并不等同于“平分”的绝对原则,因为还需考虑其他因素。
2. 分割方式的协商与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这意味着,共同共有人有权通过协商来决定房产的分割方式,若协商不成,则需根据房产的实际情况(如是否可分割、分割是否会减损价值)来决定分割方式。
二、拆迁房产共同共有的分割因素
在拆迁房产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分割房产并非简单的平分,而是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共有人之间的约定:
共同共有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明确各自对房产享有的份额。例如,双方约定一方占60%,另一方占40%,则在分割时会按照此约定执行。
2. 出资情况与对房产的贡献:
若能确定各共有人的出资额,通常会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如一方出资80万,另一方出资20万,则可能按8:2的比例分割。
除了直接出资外,对房产的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贡献也会在分割时被考虑。长期负责修缮、维护并支付相关费用的一方可能会适当多分得份额。
3. 共有人的实际需求:
法院在判决分割时可能会考虑共有人的特殊住房需求。例如,一方无其他住所而另一方有多处房产时,可能会倾向于保障无房一方的基本居住需求。
4. 保护特定群体权益:
在处理共同共有房产分割问题时,还会特别关注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分割过程中得到适当的保护和照顾。
三、拆迁补偿的特殊性
拆迁房产的分割还需考虑拆迁补偿的特殊性:
1. 拆迁补偿的方式:
拆迁补偿可能包括货币补偿、产权置换或两者结合。不同的补偿方式会影响房产的分割方式。
例如,若拆迁补偿为货币补偿,则共有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份额或约定来分配补偿款;若为产权置换,则需根据置换后的房产情况来决定分割方式。
2. 拆迁政策的影响:
拆迁政策的具体内容对房产归属和分割有重要影响。例如,某些拆迁政策可能规定按人口或面积进行补偿,这会影响共有人对补偿款的分配。
因此,在处理拆迁房产共同共有的分割问题时,需仔细审查相关拆迁政策文件。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本案为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对原、被告按份共有的北京市顺义区某房产进行分割,由原告获得共有物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得价款的80%;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21)京0113民初6769号判决已经生效,确定了双方享有的份额,双方对于各自享有的份额,行使共有人权力,履行共有人义务,完全没必要进行再次分割,且原告至今未履行该判决支付的购房款及装修款466000元,被告已经申请强制执行,原告明知判决生效,却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再次提起本案诉讼,表明原告只想获利,从不付出的本质,在拆迁前,房产都是李某某和刘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作为成年女儿、女婿,既未有任何增建,也不负担任何生活开销,完全啃老,拆迁后也未承担过房租,还分走18万元左右的租房补贴和残疾补贴,租房生活绰绰有余,原告历年来的诉讼完全不是为了居住,购房装修完全不管,被告为了涉诉房屋举债也全然不顾,只等装修后才来起诉分家析产,变现获利的意图清晰,根据民法典307条,因共有不动产产生的债务,对外共有人承担连带义务,对内共有人按照份额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的债务,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具体到本案,被告还未清偿完因购房装修债务,偿还部分远超过20%,只能靠租金收益还债,在原告拒不履行判决,也不承担债务的情况下,共有物的实体分割,对被告显失公平。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李某某、张某某负担(已交纳),驳回原告李某某、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肖某某、吴某某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共有纠纷案件,肖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分割因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香某某小区39号房屋拆迁所获得的安置利益即双方共有财产,其中肖某某可按30%比例获得份额,共有财产包括:
1.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吉祥如苑小区1幢504室(建筑面积约85㎡)、2幢906室(建筑面积约85㎡)、7幢1304室(建筑面积约110㎡),价值约71万元。2.货币补偿款56142元。家庭总计获得补偿包括:
1.安置于朱家尖街道香某某小区的宅基地一处,新建房屋用地面积100㎡,建筑面积约160㎡。吴某某、吴某某其、余珍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折价支付肖某某共有物分割款20万元,案件受理费11461元,减半收取5730.50元,由肖某某负担4234.50元,吴某某、吴某某其、余珍某某共同负担1496元。
孙某某2等与李某某1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孙某某1、孙某某2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某新城某号楼某单元某3号房屋归李某某1所有,其他房屋由剩余当事人共同所有。主要拆迁房下来后,李某某1先后提出分两居室或者0居室,但因李某某1拆迁面积不足两居室面积,且其与孙某某1共同生活在一套两居室内,不能一个人占有两套安置房,所以最终李某某1提出支付其50万元可以不要房屋,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由孙某某1支付给李某某140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623元,由孙某某1、孙某某2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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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拆迁的房产离婚会平分吗,拆迁的房子离婚会平分吗
内容审核:许玉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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