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博韬律师自2010年起专注于征收拆迁业务,在该领域深耕十五年,代理案件遍及除西藏及港澳台地区的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住宅类、商业类、企业类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行政处罚等,案件总量逾千件。
针对自有住房强制腾退的规定,主要涉及租赁合同到期或解除、房屋征收拆迁以及特定法定情形下的腾退要求。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分析:
1)基于租赁合同到期或解除的腾退规定1. 租赁合同到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且租赁物应符合约定或使用后的状态。若承租人逾期未腾退,出租人有权要求其腾退,并可能要求支付逾期占有使用费。
2. 租赁合同解除
当租赁合同因法定或约定事由解除时,承租人需承担腾退义务。如承租人严重违约(如拖欠租金),出租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及时腾退。合同解除后,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承租人不仅需腾退房屋,若因腾退不及时给出租人造成损失,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2)基于房屋征收拆迁的腾退规定1. 合法征收拆迁
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房屋征收拆迁时,需遵循法定程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方式、金额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退。若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或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 违法拆迁的法律责任
如征收拆迁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被征收人有权拒绝腾退,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相关责任主体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3)特定法定情形下的腾退规定1. 公租房腾退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版)》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承租人若存在转借、转租、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装修、闲置等违规行为,或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
2. 其他法定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还可能存在其他法定情形要求腾退自有住房,如涉及司法判决、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书要求腾退的情况。此时,当事人应按法律文书要求及时腾退,否则可能面临强制执行等法律后果。
在腾退过程中,当事人应保护房屋及设施不受损坏,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确保房屋顺利交还权利人。如遇问题或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法律帮助。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版)》第三十条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版)》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夏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租房协议》;
2、判决被告立即腾退承租的案涉房屋及自行车棚,并按照180.56元/天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3、判决被告对承租的案涉房屋及自行车棚恢复原状。事实与理由:
2019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约定由唐某某向夏某某租赁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普陀山镇龙沙新村三区28幢1单元302室房屋及自行车棚,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每年租金为65000元,前三年租金于合同签订时支付,后两年租金需于2022年6月底前支付,若承租人不及时缴纳租金,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被告唐某某应于2022年10月31日前腾退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普陀山镇龙沙新村三区28幢1单元302室房屋及自行车棚,如逾期未腾退,则被告唐某某应按照178元/天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被告唐某某应于腾退前对案涉房屋及自行车棚恢复原状。
漯河市公共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孙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公共住房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腾退占用原告幸福小镇10号楼4单元415室房屋。2、判令被告自2020年1月1日至实际腾房之日止按4.5元/m2/月支付房屋占用费,截止至2022年1月1日暂计4734.7元。3、判令被告自2020年1月1日至实际腾房之日止支付所拖欠的物业费、公共能耗费、电费,截止至2021年6月暂计406.8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将“幸福小镇”公租房整体收购完成后,即在小区内张贴公告通知符合条件的公租房租户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原告提出续租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腾退房屋并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所欠房屋占用费、物业费、公共区域能耗费,但被告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日仍未提出续租申请,并拒不腾退房屋、交付所欠房屋占用费等费用。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漯河市公共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案涉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标准为每月197.28元(房屋面积43.84㎡,每平方米每月4.5元),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漯河市公共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垫付的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的物业费、公共能耗费、电费共计406.8元。
重庆市巴南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与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住房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徐某某延腾退及返还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大江肖家巷50号X号楼X-X号房。事实与理由:
2014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临时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提供的重庆市巴南区大江肖家巷50号X号楼X-X号房,每月租金253元,租赁合同已到期且被告名下有位于大渡口区西城大道998号X幢X-X的住宅(54.12平方米),已不符合廉租房条件,诉请如上。被告徐某某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并搬离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大江肖家巷50号X幢X-X号房,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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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公租房腾退情形有哪些,房屋拆迁有哪些强制性条件有什么
内容审核:刘博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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