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以来,致力于行政诉讼领域的研究,擅长房屋土地征收补偿领域的各种纠纷案件。经办的百逾件案件涉及全国各地,不仅熟练掌握少数委托人的案件,代理超百人的集体案件亦得心应手。
若有两座房、两个房产证,但卖了安置房(即出现一房二卖情形),其处理方式需综合法律定性、合同效力、所有权归属及救济途径等多方面因素,具体如下: 一、法律定性及合同效力1. 法律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实践,出卖人将同一房屋先后出卖给两个买受人并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一房二卖”。此类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可能引发合同效力争议。若出卖人故意隐瞒已售事实,导致后手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其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欺诈,甚至构成诈骗。2. 合同效力判定: 若两份合同均满足法定要件,如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则两份合同均有效。 若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等情形,相关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二、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一房二卖案件中的核心问题,其确定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已办理产权登记: 已完成产权过户登记的买受人,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 未取得产权登记的买受人,虽不能获得房屋,但可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2. 均未办理产权登记: 已实际占有:先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在同等条件下更可能获得法院支持,取得房屋所有权。 均未实际占有: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履行合同的先后顺序、支付购房款的多少等因素,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通常优先支持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的买受人。3. 预告登记与二次买卖: 如已办理预告登记,则预告登记方享有优先权,可对抗后续买受人。 二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时,先占有一方或先履行合同一方,更有可能获得房屋产权。 三、对未取得房屋买受人的救济途径未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1. 违约责任: 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如可能且合法)、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违约金约定:按合同约定执行;无约定时,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范围。2. 解除合同: 买受人可选择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应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出卖人一房二卖行为构成欺诈,买受人还可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3. 刑事途径: 若出卖人一房二卖行为构成诈骗(如收取购房款后逃匿、无履行合同能力等),且达到一定金额标准,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未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出卖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 四、实务操作建议为有效应对一房二卖问题,买受人可采取以下实务操作建议:1. 证据固定: 保存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材料,防止证据灭失。 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房屋权属状态,确保交易安全。2. 协商调解: 尝试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促成出卖人与买受人达成和解协议,降低诉讼成本。3. 诉讼维权: 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发现犯罪线索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4. 行政投诉: 针对开发商违规销售行为,可向住建部门举报并要求行政处罚,促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游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房屋安置房买卖合同》(2018年9月1日)无效;
2.判决刘某某返还购房款4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有利息损失46532.9元(第一笔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2020年7月15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另加上一笔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2020年7月15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合计496532.9元;
3.判决刘某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游某某装修费损失132000元(包括硬装、软装、家电家具等);
4.本案诉讼费、评估费、保全费等由刘某某承担。综上所述,刘某某隐瞒该房原产权人的真实情况(在签约时仅出示了刘某某義等共计9人兄弟姐妹签名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及分割协议,均无刘某某的名字),对另一产权共有人未向游某某披露,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刘某某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了游某某的信赖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第二项的规定,刘某某应返还所有购房款并承担所有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100元,由游某某负担,财产保全费3663元,由游某某负担。
赵某某、甘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赵某某上诉请求:
1.依法改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甘某某及宝来房地产公司向赵某某另行支付一倍定金5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甘某某及宝来房地产公司承担。1.涉案房屋虽系拆迁安置房,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拆迁安置房不允许买卖,赵某某与甘某某及宝来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
阮某某、邱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阮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0年5月2日签订的《安置套房转让协议书》和2011年11月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
2.判令邱某某、王某某、邱某某、罗某某某、罗某某、邱某某返还阮某某购房款310400元,双倍返还定金159200元;
3.判令邱某某、王某某、邱某某、罗某某某、罗某某、邱某某赔偿阮某某损失2360861元;
4.判令邱某某、邱某某在继承徐某某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付款责任。诉讼过程中,阮某某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
判令邱某某、王某某、邱某某、罗某某某、罗某某、邱某某返还阮某某购房款39万元;
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
判令邱某某、王某某、邱某某、罗某某某、罗某某、邱某某赔偿阮某某损失2512000万元。事实与理由:
2010年5月2日,阮某某与邱某某、邱某某、罗某某某签订了一份《安置套房转让协议书》,将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沙田村的拆迁安置套房一套、车房一个和小区所有应享受的权利出卖给阮某某,转让价为39.80万元,如以后价格涨或跌,甲乙双方都永不反悔。被告邱某某、邱某某、罗某某某、王某某、罗某某、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阮某某返还购房款390000元及赔偿经济损失2351234元,本诉案件受理费30016元(原告阮某某已预交),由原告阮某某负担1663元,由被告邱某某、邱某某、罗某某某、王某某、罗某某、邱某某、邱某某、邱某某负担283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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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拆迁安置房一房二卖如何处理,安置房一房两卖如何处理
内容审核:赵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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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没有全国统一价,法定下限是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集体土地按省级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