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律师从事行政案件征拆领域6年,办理过大大小小200余征拆案件、涉及企业、厂房征收、养殖场的搬迁、医院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及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安置补偿。
开发商在给拆迁户安置房上规定不交钱就给卖掉,且房主按了手印,这一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从多个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1)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法律依据1. 合同成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这表明,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是合同成立的三种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房主按了手印,合同在形式上已经成立。
2. 合同生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这意味着,合同生效需满足行为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及合法性三个条件。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表明,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2)拆迁安置房买卖的特殊规定1. 产权登记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拆迁安置房作为不动产,其物权变动需经依法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这表明,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进行转让。
2.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区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表明,即使拆迁安置房未办理物权登记,也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但需注意,这并不意味着买方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为物权变动需经依法登记。
3)开发商行为的法律效力分析1. 开发商无权处分房屋:
如果开发商在未取得房主同意或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规定不交钱就给卖掉拆迁安置房,这可能构成无权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这表明,房主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被无权处分的房屋。
2. 合同可能存在的效力瑕疵:
如果开发商与房主之间的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或者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合同可能存在效力瑕疵,甚至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3. 房主按手印的法律意义:
房主按手印表明其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和接受,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合同本身存在效力瑕疵,或者开发商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那么房主仍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赵某某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
2、确认原告享有原址于漳州市××路××号房屋100㎡拆迁安置权益;
3、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上述《拆迁安置房买卖协议书》,配合、协助原告办理约定的安置房的选房、交款、交房、办证手续,将安置房交付原告掌管使用;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变更诉讼请求为:
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
2、确认原告享有原址于漳州市××路××号房屋100㎡拆迁安置权益(包含优惠20㎡的拆迁安置权益归原告享有)。3、判令被告配合协助原告办理瑞京城9栋401室的交款、交房、办证等手续,并将安置房交付原告执掌使用;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7年1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拆迁安置房买卖协议书》,定将上述安置房(签订协议时,被告称拆迁封房单遗失,称封房序号“751具体以拆迁人出具为准)以600000元的价格一次性出售给原告,所有的安置权益归原告享有,安置房需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房屋新旧差价、新增面购买款、安置房屋附属设施款)由原告承担,被告在安置房的选房、交款、交房、办证等各个环节均应配合、协助。原告赵某某武享有《漳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协议书编号:
第×号)项下的拆迁安置权益,被告李某某、被告吴某某、第三人漳州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予协助办理,被告李某某、被告吴某某应在漳州市芗城区×路×号漳州万科城04地块(瑞京城)×幢×室产权登记到其名下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赵某某武办理漳州市芗城区×路×号漳州万科城04地块(瑞京城)×幢×室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刘某某与毛某某、汪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与上述被告签订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判令上述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万春花园西区的房屋产权证及过户手续;3、判令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7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毛某某某、汪某某、毛某某签订一份《安置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以人民币240000元购买上述被告位于万春花园西区的房屋。被告毛某某某、被告汪某某、被告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花园西区房屋产权证并协助原告刘某某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过户转移登记手续,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毛某某某、被告汪某某、被告毛某某于2017年7月9日签订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代某某与魏某某有、魏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件,代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2018年4月19日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
2.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向原告交付合同约定房屋;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18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价款、支付方式、房屋交付、办理登记及违约等全部事宜,该合同第一条明确约定:
甲方确保第一期第一批选房时有建筑面积为98平方米的房屋一套(约定大补小退),并将该套房屋于选房拿到钥匙后立即交付给乙方。确认原告代某某和被告魏某某有、魏某某于2018年4月19日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10760元,减半收取计5380元,由被告魏某某有、魏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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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拆迁安置房买卖会有法律效力吗的法律依据,购房合同没按手印生效吗的法律依据
内容审核:王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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