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持专业、严谨、负责的执业理念。从事法律工作已逾15年。自2011年执业以来,致力于房地产相关的行政诉讼类及民商事类法律业务,并结合办案实务潜心钻研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理论,征地、拆迁类法律业务办案经验丰富,竭力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两人分居15年,一方退休金的分配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可能被视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分配。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退休金的基本性质与归属原则
1. 退休金的性质:退休金是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工资,本质上属于个人劳动所得的延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退休金或用于缴纳养老保险的费用,可能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2. 归属原则:
个人财产:如果一方在结婚前已经积累了一定金额的个人养老金,或离婚后领取的退休金是基于其个人劳动所得且未涉及共同财产缴付,这部分退休金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退休金,或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的养老保险费所对应的退休金部分,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具体情形下的退休金分配
1. 婚后实际取得的退休金: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已经实际取得了退休金,无论这笔退休金是基于婚前的个人劳动还是婚后的共同努力,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平均分割或按法院裁决进行分配。
2. 婚姻期间缴付的养老保险费: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的养老保险费,所对应的退休金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会支持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纳入共同财产范围。
3. 特殊情况下的约定:
如果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退休金的分配应按照该约定进行处理。
4. 尚未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如果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未来能取得的养老金数额无法预先测算,因此暂时不进行分割。但双方可协商处理或待未来取得后再行分割。
5. 分居期间的财产状况:
分居期间,如果双方经济独立,且退休金未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投资,那么这部分退休金可能更倾向于被视为个人财产。如果分居期间退休金仍用于共同生活开支或共同投资,则可能仍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 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
若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威慑力。
三、法律依据与司法实践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为退休金的分配提供了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各地司法实践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具体的分配方式还需依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院的判例进行公正裁决。在处理退休金分配问题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婚姻期间共同贡献、退休金的来源和性质、双方的经济状况和需求以及婚姻期间的过错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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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为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名下养老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138493元、企业年金145522元);2.依法分割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户房屋;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不服上诉,2020年7月14日,经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离婚,婚生子王某某3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1000元给付抚养费至2022年6月,被告名下公积金一半归原告所有。被告王某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陈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折价款69246.25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名下企业年金个人缴纳部分折价款17189.5元,合计86435.75元,案件受理费6760元,减半收取计338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1690元,由被告王某某1负担1690元。
孟治芳与田攀,郭进红,郭喜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原告孟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丈夫郭某某戊生前2018年11月至2022年11月养老金的一半共计88187.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郭某某戊的子女均已成家单过,原告与郭某某戊结婚后,生活上对老伴尽心照顾,2018年11月1日,原告买菜回来不见老伴,听房东说是被告郭某某甲接走了,随后被告郭某某甲开车过来,说原告年龄大了,不用原告照顾了,要接回家自己照顾,并拉走了屋里值钱的东西,只剩下锅碗瓢盆,原告非常难过痛心,自己辛辛苦苦全心全意照顾了老伴16年,现在落得被遗弃的下场,孤苦伶仃,无依无靠,生活没有着落,万般无奈在68岁高龄去饭馆洗碗摘菜挣点钱维持基本生活,被告以照顾父亲为由,强行将老两口分开,实质是将其父亲的存款和退休工资掌握在他手上,直到2022年11月3日郭某某戊去世共四年时间,被告没有给过原告分文生活费,原告作为郭某某戊的合法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郭某某戊的存款和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有原告的一半,被告将其独自占有,与法相悖,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限郭某某甲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按第一条分配、继承内容支付给孟某某人民币7601.11元(6515.24元+1085.87元),支付给郭某某乙、郭某某丙、郭某某丁每人人民币1085.87元,支付给田某某、田某乙共计人民币1085.87元,剩余的养老金存款归郭某某甲所有,被继承人郭某某戊死亡后遗留的养老金存款共计人民币13030.48元,先由其妻子孟某某分得一半即人民币6515.24元,另一半人民币6515.24元,由其法定继承人孟某某、郭某某乙、郭某某丙、郭某某丁、郭某某甲每人继承分得人民币1085.87元(6515.24元÷6人),田某某、田某乙代位继承分得人民币1085.87元(6515.24元÷6人)。
刘某某2、王某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刘某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对樊某某、刘某某某的遗产进行分割(即分割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房屋一套,暂计200000元,实际以评估为准;
以下简称“案涉房屋”);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认为,原告系被拆迁安置的房产的共有人,依法享有共有财产部分所有权,在妻子樊某某和儿子刘某某某去世后,依法享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与公积金账户金额剩余20524.75元以及一次性抚恤金33695.70元,由原告刘某某2分得21688.18元,由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某2给付,被告王某某分得金额10844.09元,被告刘某某1分得金额21688.18元,由被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1共同领取刘某某某公积金账户金额10238元后进行分割,被继承人刘某某某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30811.50元与公积金账户金额10238元,先分出一半即20524.75元归被告王某某所有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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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已退休离婚退休金怎么分配,老人离婚一方有退休金怎么分?
内容审核:高华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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