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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办法是一个涉及多个法律条款和程序的问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补偿款分配的基本原则
1.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土地补偿费是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占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2.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支付给种植该青苗的单位与个人及附着物所有人的,用于补偿其因土地被征用而遭受的损失。
3. 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安置补助费是用于安置因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费用。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则支付给该组织;若由其他单位安置,则支付给安置单位;若不需要统一安置,则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用于支付其保险费用。
2)补偿款分配的具体程序
1. 确定分配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应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确保方案符合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2. 公开透明:分配方案确定后,应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让村民了解补偿款的分配情况,接受监督,防止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3. 执行分配:按照确定的分配方案,将补偿款及时、足额地支付给相应的权利人,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办法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分配过程的公正、公平和公开,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村民是可以分的,因为这是属于集体的共同财产。虽然这比前村委会有权讨论决定如何使用,他们可以将一部分钱用于村里的建设发展,不过国家对于这一个比例也有相关的规定,一般是10%~30%,不过剩余的钱还是应该分给村民。现在有很多农村都在进行改造,一旦征地被征用就会得到一大笔赔偿款,可是很多村民却只看到自己的村里土地被征用,但是却迟迟没有见到钱,这时候就令人不得不怀疑这笔钱的去向了。如果你们的村里也卖了土地,但是自己却一毛钱都没有分到,那么这个时候可以提出质疑,要求村委会公开这一笔钱的用途以及去向。有一些村委会直接存在贪污腐败的情况,那么这个时候自己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自己的权益受伤害。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怎么办?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也就是说,由我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决定,国家征收农民土地的,征收补偿款并非属于使用者农民个人,而是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征收补偿款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进行分配。村委会是可以预留部分土地补偿费用于村内的公共建设或者公益用途的,但是具体能提留的比例是多少,不是村委会随意决定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应当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协商来分配。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如下:
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应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
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所有,应分配给在承包期内失地的土地承包人;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所有,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分配。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邓某某、东安县白牙市镇神仙桥村第二村民小组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邓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在分配集体收益土地征收款给予原告与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同份额(20,233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9年11月被告对土地征收款进行了分配,按人口每人平均分款20,233元,分款时,被告以原告母亲婚嫁为由,拒不分款给原告,原告母亲虽与部队军人结了婚,户口随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部队没有安排工作,而原告户口不准到部队落户,原告的生活来源主要靠原告母亲承包地为生活来源,现土地、林地被政府征收了,原告尚在读书,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而户口一直在被告组里,应当与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相同份额征地补偿款。
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计153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53元,由被告东安县白牙市镇神仙桥村第二村民小组负担100元,被告东安县白牙市镇神仙桥村第二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上给予原告邓某某与被告东安县白牙市镇神仙桥村第二村民小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同份额。
✎陆某某、王某某与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大昌村委会溪头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陆某某、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按《溪头村民小组土地款分配方案》第一项规定分配给原告陆某某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63000元;
2.判决被告按《溪头村民小组土地款分配方案》第一项规定分配给原告王某某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63000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故,原告陆某某是被告溪头村民小组成员,符合被告《溪头村民小组土地款分配方案》农业户口标准,被告应按此标准分配给原告陆某某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63000元整。
被告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大昌村委会溪头村民小组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某某支付征地补偿款163000元,被告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大昌村委会溪头村民小组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支付征地补偿款163000元。
✎韦某某、严某某等与象州县罗某某镇罗某某社区第五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韦某某、严某某某、严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允许三原告参与本小组土地补偿款分配,分配给原告土地补偿款16500元,按田亩份额应为二份应得12500元,共计29000元。
5队村民小组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为:土地份额占50%,人口份额占50%,并把各户的土地份额和人口数额报给高速路建设征地拆迁指挥部。
被告象州县罗某某镇罗某某社区第五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韦某某、严某某某、严某某征地补偿款田亩款11607.14元,人口款15600元,合计27207.14元,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52.50元,由被告象州县罗某某镇罗某某社区第五小组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本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十五条的纠纷案件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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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村集体的拆迁款怎么分配的,村集体房屋拆迁补偿条例
内容投稿:舒璇盈
内容审核:卢恩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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