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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后,其失地保险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有权继承该余额。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失地保险的性质与构成
1. 失地保险的定义:失地保险,通常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是针对被征地农民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其失去土地后的基本生活。
2. 保险构成:失地保险一般包括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两部分。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用于个人养老;统筹账户资金则由政府筹集,用于支付全体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二、继承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老人去世后,有权继承其遗产,包括失地保险的个人账户余额。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个人账户余额在个人死亡后的继承权,为子女继承失地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继承的具体条件与流程
1. 继承条件:
老人去世后,其失地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方可继承。
继承人需为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
若存在多个第一顺序继承人,需协商确定继承份额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 继承流程:
提交相关材料:继承人需向参保地社保部门提交老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等材料。
办理继承手续:社保部门审核材料无误后,办理继承手续,将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给继承人。
注意事项:继承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继承手续,避免材料遗失或政策变动导致损失。同时,不同地区对失地保险继承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可能存在差异,需以当地方案为准。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子女户口性质的影响:
子女户口性质(农业/非农业)不影响其继承失地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的权利。但可能影响后续待遇衔接,如无法转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
2. 多子女情况下的继承:
若老人有多个子女,且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需协商确定继承份额。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提起诉讼或申请公证等。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被继承人朱某某留有的存款601,107.15元某某清偿原告为其垫付的费用128,866.15元、先行支付墓地费用167,650元,余额全部由原告继承。原告另称,因其长期为被继承人朱某某代缴养老金等,故朱某某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19,344元、丧葬补助金9854元应归其所有,且不与其主张的垫付丧葬费用作折抵。被继承人朱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殷行支行XXXXXXXXXXXXXXXXXX0账户存款扣减上述第二项钱款的余额,由原告朱某某、被告朱某某各半所有,若该余额不能被整除,余数归被告朱某某所有,被继承人朱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殷行支行XXXXXXXXXXXXXXXXXX0账户存款中77,000元某某原告朱某某所有。
玉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事实理由:
被继承人田清某某,女,出生于1933年9月11日,死亡时所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石门村路五院4号楼8门503号,生前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玉某某、玉某某、玉某某父亲玉兴旺,玉某某为被继承人田清某某孙女,田清某某生前没有订立遗嘱文书,但口头上多次表达希望遗产平分,遗产为田清某某存折里的钱,玉某某继承金额大约为四万多元,田清某某的三位子女都先后依次将老人接在身边照顾多年,在田清某某在生前尽到了赡养义务。由被告玉某某负担10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玉某某负担101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被告玉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玉某某二万元。
周某某、张某某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
1.依法继承张某某3遗产:
张某某3生前与淮北市天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合同权益(安置房屋权益的三分之二份额,即190平的三分之二126.67平方米,190000元);
张某某3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一次性支付金额83039.36元的三分之一,即27679.75元;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张某某3于2021年1月30日去世,其生前订立遗嘱和婚姻承诺书,将其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处分,现原被告就如何分配该遗产产生争议,故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继承人张某某3遗产:张某某3于2013年1月14日与淮北市天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权益,原告周某某享有补偿房屋二分之一的权益,被告张某某2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分别支付给原告周某某及被告张某某1应继承的张某某3遗产17429.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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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老人死了土地女儿能继承吗,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养老保险吗
内容审核:张雪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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