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后,原房产证必须依法注销,这是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准确、维护各方权益的必要措施。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注销的必要性及法律依据
必要性:房屋拆迁后,其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物权状态发生根本性改变。为保持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必须对该房屋对应的房产证进行注销登记,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产权纠纷和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房屋被拆迁时,其物权因拆除行为而消灭,因此必须及时办理房产证的注销手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也明确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等事宜。
二、注销流程详解
申请注销:
申请人:通常由拆迁单位或相关权利人(如房屋所有权人)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注销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拆迁许可证、拆迁协议、身份证明、原房产证等必要材料。
审核材料:
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房屋已被合法拆除且符合注销条件。
审核过程中,会核实拆迁行为的合法性、补偿安置协议的有效性等。
公告公示:
在某些情况下,房地产管理部门可能会进行公告公示,以确保无其他权利人对该房屋主张权益。
办理注销:
经审核无误后,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办理房产证的注销手续,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作相应记载。
注销后,原房产证将被收回或公告作废。
三、特殊情况处理及地方差异
部分拆除情况:
如果房屋只是部分被拆除,且剩余部分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那么可以申请变更登记而非直接注销整个房产证。
此时需提交详细的测绘报告以及规划部门审批文件等材料以证明剩余部分的合法性及独立性。
历史遗留问题:
对于因历史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已拆迁房屋,在后续处理过程中需特别关注其权属状态是否清晰无争议。
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补充完善相关证明材料后再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地方差异:
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具体做法可能有所不同。有的地方凭政府征收令、拆迁补偿协议等文件统一公告注销;有的则由安置对象在办理安置房权利登记时提供材料予以注销。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和流程进行办理。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桑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2021)鲁1502民初597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一审、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张某某等四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某、隋某某在桑某某名下的宅基地上翻建被拆迁房产,翻建后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被拆迁房产应认定为桑某某与张某某、隋某某共同共有”,无事实基础,与法律规定相悖。1.一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为涉案拆迁宅基地为桑某某单独所有,有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档案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予以证明,案涉宅基地权利人为桑某某,面积为328.05m2,标注的四至为东邻孙金玲;
西邻公共胡同;
南邻空地;
北邻孙金斗。2.桑某某宅基地翻建房屋时,尚在桑某某与张某某、隋某某存在遗赠扶养关系期间,作为扶养人在桑某某翻建房屋时付出劳动符合情理,但一审法院因张某某、隋某某参与翻建房屋就认定翻建的房屋为共有无任何法律依据,违背基本的社会认知。3.桑某某宅基地翻建房屋发生在1993年,工人、材料费用极低,而桑某某将自己宅基地南半部分宽11.63米、长7.5米的宅基地转让给王某某,转让价款33000元支付至隋某某银行账户,该笔款项大大超出翻建房屋花费,足以支付因翻建房屋的对外负债。另外1995年6月,桑某某出卖2分新宅基地所得的10000元及房屋翻建后的租金所得约6万余元某某由张某某、隋某某掌控使用。4.退一步讲,即便翻建房屋使用的是张某某、隋某某的资金,桑某某与张某某、隋某某之间存在的仅仅是债权债务关系,涉案宅基地及房屋物权与张某某、隋某某无关。5.2019年12月23日,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谷庄资产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进一步证实了桑某某作为谷庄村村民,在谷庄村享有宅基地及房屋,并由此享有的相应拆迁补偿权益即置换了位于中华御苑小区的三套楼房。因此,涉案宅基地及房屋在拆迁前的物权归属于桑某某单独所有,相应的拆迁补偿权益亦应归属于桑某某单独所有。一审法院认定“桑某某与张某某、隋某某共同生活近30年,张某某、隋某某已履行绝大部分的扶养义务……桑某某分得涉案拆迁权益的三分之一为宜”,该事实认定错误,无法律依据。本案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法院本该围绕上诉人桑某某的诉求,确认涉案财产是否归属于桑某某所有,而不是进行财产分割,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根本没有分割财产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对于张某某、隋某某是否对桑某某尽到扶养义务、遗赠扶养关系是否解除、即便尽到扶养义务在双方的遗赠扶养关系解除时是否应向扶养人支付补偿费、支付多少都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即便根据《遗赠扶养协议》,张某某、隋某某有可能得到桑某某财产的基础是对桑某某尽完生养死葬的义务,在桑某某去世后,获得桑某某名下财产,而不是在桑某某在世时即侵吞财产,使桑某某老无所居,连最基本的居住权都得不到保障。一审法院依此分割桑某某的财产更无法律依据,也违反了基本的法律原则。被上诉人张某某、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四人侵占桑某某财产的意图明显,且已具体实施,应得到法律的制止与打击。2012年3月谷庄村准备拆迁时,张某某将桑某某送至其指定监护人桑某某处居住。2012年6月,被上诉人张某某等四人持《遗赠扶养协议》,借处理桑某某拆迁补偿事宜之便,竟然以自己名义与聊城市东昌府区房屋征收中心签订《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货币补偿协议》、《工程补偿结算表》等拆迁手续,将基于桑某某所有的宅基地及房产置换的中华御苑小区的3套房产分别登记在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名下;
桑某某应得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费、树木移植费等拆迁补偿计96377.7元由四被上诉人据为己有。并且将本应由桑某某居住的房屋低价转卖给案外人刘某某。以上种种,均充分证明了被上诉人一家恶意侵占桑某某的财产。对被上诉人侵占的桑某某财产,应确认归属于桑某某所有,被上诉人四人应承担返还责任。桑某某应得拆迁补偿权益为:
1.中华御苑小区5号楼3单元333室,68.15m2,登记在张某某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号:
鲁(2020)聊城市不动产权第0××2号);
2.中华御苑小区7号楼2单元231室92.65m2,登记在张某某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号:
鲁(2020)聊城市不动产权第0××8号);
3.中华御苑小区5号楼1单元121室68.15m2,原登记在张某某、张某某名下现已变卖给案外人刘某某(鲁(2020)聊城市不动产权第0××4号),该房屋在桑某某起诉时市场价约887221.9元(计算方式为:
参考起诉时该小区房屋均价每平方米13026元,房屋面积为68.15m2,得出房屋价格为887721.9元);
4.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费、树木移植费等拆迁补偿计96377.7元。根据《民法典》第234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因此,对于桑某某请求将基于本人财产获得的以上拆迁补偿权益确认为其所有应得到法院支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桑某某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依法发回重审。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上诉请求:
维持(2021)鲁1502民初597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撤销(2021)鲁1502民初59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依法改判四被上诉人不承担给付被上诉人任何款项或发回重审;
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桑某某已系百岁老人,与张某某、隋某某共同生活近30年,张某某、隋某某已履行绝大部分的抚养义务,且《遗赠抚养协议》没有依法解除的情况下,不能进行“分家析产”,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不但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还直接以判决的方式否定了不动产登记机关向上诉人张某某、张某某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的效力,也变相的改变(2020)鲁1502民初8716号民事判决、(2021)鲁15民终2678号民事判决结果。一审案件受理费682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641元,均由上诉人桑某某负担,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1)鲁1502民初5972号民事判决。
安庆市星伍商贸有限公司、池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星伍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决,改判准予执行位于池州市××广场××号房屋;
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池州供销联合社承担。根据池州供销联合社一审提交的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702民初796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可知,池州供销联合社是因为权属争议问题导致不能办理过户登记,即池州供销联合社在明知被拆迁人是供销资产公司的情形下,依然在产权产生争议后才提起确权之诉,其对于案涉房屋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显然具有过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池州供销联合社不具有物权期待权,其异议不能排除星伍公司对案涉房屋的执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安庆市星伍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陈某某、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坊支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陈某某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新罗区××小区××号楼××室××㎡)、3号楼905室(面积82.53㎡)及地下一层107、108号房产的一半份额归陈某某花所有。2、解除对新罗区××小区××号楼××室××㎡)及地下一层107号房产的查封,并停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
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据此,案涉房产也是基于被征收房屋而产生的拆迁安置权益,当然也属于黄某某与陈某某花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某花也当然享有至少50%的份额。案件受理费11275元,由陈某某花负担,驳回陈某某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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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拆迁办理房产证注销,房屋拆迁房产证要注销吗
内容审核:张春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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