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死亡后赠与的房子可以撤销吗,赠与人死亡,继承人可以撤销赠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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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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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党支部书记 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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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死亡后赠与的房子可以撤销吗

在探讨赠与人死亡后赠与的房子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赠与合同的撤销权主要归属于赠与人本人,在其生前行使。一旦赠与人去世,其撤销权也随之消灭,无法再由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除非存在特定的法定情形。

1. 赠与人的撤销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是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但这一权利在赠与人死亡后即不再存在。

2. 赠与财产权利转移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对于房产赠与而言,权利转移的标志是房产变更登记。如果房产已经完成了变更登记,那么赠与就已经生效,且不可由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撤销。

3. 特定情形下的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如果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这是唯一的例外情况,允许在赠与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赠与。

赠与人死亡后,其赠与的房子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撤销的,除非存在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定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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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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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郭某某系原告的三儿子,原告和郭某某玉系夫妻关系,原告和郭某某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生育三个儿子,两个女儿,1995年9月14日原告和郭某某玉在翁牛特旗拖修三厂南侧申请建房,经翁牛特旗城市规划局批准,给郭某某玉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我们建住宅114.75平方米,门房135平方米,郭某某玉在1992年12月30日经翁牛特旗土地管理局办理了6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我们在1995年盖了四间正房和五间门房,翁牛特旗房产管理所于1996年6月27日为郭某某玉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号为赤房权字第**,原告盖房后于1997年给被告郭某某操办了婚礼,被告结婚后在原告的南两间房屋居住,原告在北两间居住。撤销被告郭某某与郭某某玉于2005年5月10日签订《赠与合同》中郭某某玉赠与郭某某正房四间、门房五间50%的赠与份额,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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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受赠人死亡可以撤回赠与吗,房屋赠与给子女后是否可以撤销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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