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在探讨赠与人死亡后赠与的房子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赠与合同的撤销权主要归属于赠与人本人,在其生前行使。一旦赠与人去世,其撤销权也随之消灭,无法再由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除非存在特定的法定情形。
1. 赠与人的撤销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是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但这一权利在赠与人死亡后即不再存在。
2. 赠与财产权利转移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对于房产赠与而言,权利转移的标志是房产变更登记。如果房产已经完成了变更登记,那么赠与就已经生效,且不可由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撤销。
3. 特定情形下的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如果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这是唯一的例外情况,允许在赠与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赠与。
赠与人死亡后,其赠与的房子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撤销的,除非存在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定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本案为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王某某、闻某某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撤销王某某、闻某某航将共有的座落于安庆市大观区纺织西村31栋3单元206室房产(宜房字50195510、50195511)赠与给闻某某的赠与行为。事实和理由:王某某、闻某某航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9月8日因感情破裂在安庆市大观区民政局办理离婚,同时约定将共有的座落于安庆市大观区纺织西村31栋3单元206室赠与给闻某某,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现王某某、闻某某航协商一致,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二人的赠与行为。撤销原告王某某、闻某某航将位于安庆市大观区纺织西村31幢206室房产(宜房字第50195510、50195511号)对被告闻某某的赠与,案件受理费5350元(已预交2675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被告闻某某负担。
秦某某1、钟某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秦某某1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位于广州市黄埔区X岗X园XX坊X巷11号房屋归秦某某1所有;
2.判令由朱某某、秦某某2、秦某某3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及诉讼保全费。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确认朱某某、秦某某2、秦某某3继承广州市黄埔区X岗X园XX坊X巷11号房屋二分之一份额,既不合情也不合法。1.被继承人秦某某某生前已将案涉11号房屋赠与秦某某1,应认定秦某某1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被继承人秦某某某于1990年兴建案涉房屋,是为了秦某某1能自立门户。在案涉房屋兴建后,就将当时唯一的权属证明《土地房产所有证》原件交付给秦某某1,房屋兴建后就由秦某某1单独居住及使用。被继承人秦某某某将案涉房屋的权属证明交付给秦某某1,并通过实际交付行为让秦某某1对案涉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双方之间已通过其他形式成立了赠与合同关系,且上述赠与财产已完成交付,依法应认定秦某某1通过赠与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2.被继承人秦某某某死亡时,秦某某1、朱某某、秦某某2、秦某某3及钟某某已经对被继承人秦某某某遗留的2套房屋进行分配,双方确认案涉房屋归秦某某1所有,而由被继承人秦某某某出资兴建位于广州市黄埔区X岗X园XX坊X巷9号房屋归秦某某某所有,被继承人秦某某某在南岗村第十五社的社区股双方各占二分之一,由此可见,双方已对遗产作出了实体的分割及处理。案涉房屋分割后,朱某某、秦某某2、秦某某3未曾提出过任何异议,现因案涉房屋被征收,朱某某、秦某某2、秦某某3觊觎拆迁利益才提起继承之诉,朱某某、秦某某2、秦某某3无权对双方已达成的遗产分配方案反悔。一审法院在分割案涉房屋时,对秦某某1尽主要赡养义务及对遗产付出较多的管理义务只字未提,有失公允。被继承人秦某某某原本生活不富裕,为了照顾秦某某某一家,将全部积蓄用于重建广州市黄埔区X岗X园XX坊X巷9号房屋,后被继承人秦某某某查出鼻咽癌晚期,秦某某1为此多方筹借了一万元给被继承人秦某某某治疗,而秦某某某当时无稳定的经济收入,主要依靠政府援助及被继承人秦某某某股份分红才能勉强度日。秦某某1对被继承人秦某某某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且案涉房屋一直系秦某某1维护及管理,考虑秦某某1多年来对案涉房屋的贡献情况及对遗产管理付出了较多的义务,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秦某某1作为被继承人及遗产管理人本应予多分。一审法院应公平公正审理案件,秦某某1不管是在继承发生前或继承发生后,均已取得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钟某某上诉请求:
改判确认位于广州市黄埔区X岗X园XX坊X巷11号房屋由钟某某、秦某某1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朱某某、秦某某2、秦某某3针对秦某某1以及钟某某的上诉答辩称:
被继承人秦某某某从未将11号房屋赠与秦某某1,各被上诉人系案涉房屋的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确认朱某某、秦某某2、秦某某3继承享有广州城市更新-南岗村项目-拆补-XX-XXXXX《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街南岗(南片)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从签订协议之日起第二年开始支付的临迁费中共计三分之一的权益,余下三分之二权益由秦某某1继承享有,朱某某、秦某某2、秦某某3继承享有广州城市更新-南岗村项目-拆补-XX-XXXXX《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街南岗(南片)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弃产后回迁安置总建筑面积139平方米中共计三分之一权益,余下三分之二权益由秦某某1继承享有。
李某某与郭某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被告郭某某与郭某某玉于2005年5月10日签订的赠与合同中50%的财产份额(属于原告的份额);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被告郭某某系原告的三儿子,原告和郭某某玉系夫妻关系,原告和郭某某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生育三个儿子,两个女儿,1995年9月14日原告和郭某某玉在翁牛特旗拖修三厂南侧申请建房,经翁牛特旗城市规划局批准,给郭某某玉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我们建住宅114.75平方米,门房135平方米,郭某某玉在1992年12月30日经翁牛特旗土地管理局办理了6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我们在1995年盖了四间正房和五间门房,翁牛特旗房产管理所于1996年6月27日为郭某某玉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号为赤房权字第**,原告盖房后于1997年给被告郭某某操办了婚礼,被告结婚后在原告的南两间房屋居住,原告在北两间居住。撤销被告郭某某与郭某某玉于2005年5月10日签订《赠与合同》中郭某某玉赠与郭某某正房四间、门房五间50%的赠与份额,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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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受赠人死亡可以撤回赠与吗,房屋赠与给子女后是否可以撤销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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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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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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