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浩腾律师专注于征地拆迁领域,涉及类型广泛,主要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群体性拆迁、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腾退、厂房、企业拆迁、养殖场搬迁、厂房企业的提升改造等方面。
拆迁后死亡的人员是否能获得征地补偿,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主要取决于其死亡时间与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间的先后顺序,以及是否已具备补偿资格。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死亡
1. 一般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有权请求支付相应份额。若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该人员已经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不再具备补偿对象资格,一般不能获得征地补偿。
2. 特殊情况:若地上附着物或青苗的所有权人在征收前已确定补偿资格,即便后续死亡,其补偿费用也应由继承人继承。
2)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仍存活
1. 获得资格:若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该人员仍然存活,即具备获得征地补偿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征地补偿款作为被拆迁人生前合法取得的财产,在其死亡后可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2. 继承原则:继承人需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或遗嘱继承方式,依法继承被拆迁人的征地补偿份额。
3)地区差异与特殊政策
1. 地区差异: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具体政策差异,对补偿事宜有疑问时,建议向当地征地部门或专业律师咨询。
2. 特殊政策:某些地区可能针对特定情况(如五保户、低保户等)有额外的补偿或救助政策,需结合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法律分析:
关键在于人是何时去世的。从法律上讲,如果是拆迁决定之后去世的,就有补偿安置的资格,可以得到拆迁补偿安置,但如果是在拆迁确定之前去世的,那就不应该得到拆迁补偿安置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补偿款人去世,拆迁方就需要把这笔补偿款支付给继承人。
向政府请求赔偿的权利是可以继承的,债权人去世,其享有债权由法定继承人合法继承。
如果老人没有继承人,则财产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徐某某1、徐某某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原告徐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死亡后的遗产:房屋拆迁补偿款37950元及利息;
户口安置面积35.88平方米(价值118404元);
过渡性住房补助17774.4元及利息;
补空费28800元及利息。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认为,其母亲秦某某房屋的补偿款37950元、27.6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和17774.4元的过渡期住房补助在其母亲去世后,依法属于遗产,应该有原、被告共同继承。
被告徐某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某某1的继承份额17550元[(37950元+5924.8)*40%],案件受理费4344元,减半收取2172元,由原告徐某某1负担1303元,被告徐某某2负担869元。
✎王某某与李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李某某(已故)与彭某某招(已故)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款59817元及倒供地116.4平方米(价值约50000元)属于遗产,由李某某(已故)、李某某、李某某各继承三分之一,李某某(已故)应分得的三分之一由原告王某某继承(合计:
109817元);
2、依法判令被告连带返还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9939元给原告,并由被告支付自起诉日起至还清补偿款为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给原告;
3、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将占用的价值约人民币50000元的倒供地1/3约38.8平方米返还给原告;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李某某与彭某某招去世后,其名下被征土地款应属于遗产,由李某某与李某某、李某某共同继承。
案件受理费3896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948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何某某1、何某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何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广州市黄埔区XXXXXX新村五巷9号房屋所得的征收拆迁补偿利益由原告和被告何某某2、何某某3、何某某5、何某某6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具体继承份额为:
原告占37/80,被告何某某2占37/80,被告何某某3、何某某5、何某某6各占1/40,被告何某某4向原告和何某某2、何某某3、何某某5、何某某6返还对应份额的征收拆迁补偿利益;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某某3和被告何某某4负担。
本案中,钟某某的死亡时间是2015年8月28日,而广州市黄埔区XXXX新村五巷9号的房屋已于2016年被拆除重建并扩建,故虽然钟某某系现址广州市黄埔区XXXXX新村五巷9号的宅基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但钟某某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已经不存在,现有的房屋是在钟某某去世后重新修建而成,不能将重建后的房屋及其拆迁补偿权益认定为钟某某的遗产并进行法定继承。
驳回原告何某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427元,由原告何某某1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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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后死亡的能拿征地补偿吗,拆迁造成人员死亡
内容投稿:罗子
内容审核:尹浩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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