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严谨,工作作风踏实,待人坦诚豁达,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法律和非法律手段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尤其是在办理各种大型疑难复杂案件时更能体现其复合的专业背景及丰富的社会阅历优势。擅长对大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
承诺人并不一定必须是本人。具体分析如下:
1. 承诺人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这意味着,承诺人可以是直接接受要约的个体,但并不仅限于本人。
2. 承诺的表现形式:
承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表现,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在实际操作中,只要能够明确表达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图,且符合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即可视为有效的承诺。
3. 委托情况下的承诺人:
在某些情况下,本人可能通过委托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承诺。此时,被委托人作为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进行的承诺行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即本人)。
需要注意的是,被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依据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且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或超出委托权限。
4. 承诺的有效性:
无论承诺人是否是本人,承诺的有效性都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承诺人并不一定是本人,也可以是受本人委托的受托人。在判断承诺的有效性时,应重点关注承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被承诺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为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泰某某贸易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章某某、文学富的诉讼请求;
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章某某、文学富承担。章某某、文学富提供的由陕西鑫昌矿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在形式上不符合证据的要求,同时其实质性内容含有“债权转移”的意思表示,而该《承诺》至今未向泰某某贸易送达,因此依法对泰某某贸易不产生法律效力,在鑫昌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泰某某贸易严重怀疑该《承诺》的真实性。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292元,由上诉人徐州泰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卞某某、王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卞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撤销两被告与第三人签署的《承诺协议书》;
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各承担50%。2021年2月23日,两被告和第三人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北房村写下《承诺协议书》,该协议书把原告一家拆迁所得的幸福河社区D区3号楼2单元101室120平方,写成“其中有王某某的60平方作为遗产,有王某某、王某某共同协商同意将所卖得的60平方102000元,双方各分51000元,并且让王某某承诺,以后王某某的一切生活支出全部有王某某承担”。撤销被告王某某在2021年2月23日的承诺协议书中作出的“如出现矛盾纠纷,有王某某一家人搬出,有王某某居住,并且120平方内其中有王某某的60平方作为遗产”的承诺行为,驳回原告卞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欧阳某某和与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吕赵村下杨村民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欧阳某某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贵院判令确认《承诺》无效。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征地户头补偿款15000元给原告。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本村村民组长杨某某拒不同意让原告分得15000元补偿款,原因是被告有案外人杨某某才出具《承诺》,约定不享受利益分配。被告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吕赵村下杨村民组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欧阳某某和15000元,确认2015年5月11日杨某某出具《承诺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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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本人签字的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被委托人是不是本人
内容审核:刘晓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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