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设备项目设备不符合甲方使用要求,在符合法定条件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具体分析如下:
1)合同协商变更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中标后设备不符合甲方使用要求时,若双方能够就设备变更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变更设备。这种变更需遵循合法、合规、合理原则,确保不损害合同实质性内容和他人合法权益。
2)法定变更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中标后设备因市场变化、技术更新等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原设备无法满足甲方使用要求,且继续履行原合同对甲方明显不公平时,甲方可以与中标方重新协商变更设备。若协商不成,甲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
style":""}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为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变更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其强行设置的7.5.2、12.4.4(2)及12.4.1(4)等显失公平的专用条款;
2.被告支付原告已完成第三期的承包工程款4397330.33元给原告;
3.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第第二期工程款的利息229143.08元给原告;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
1.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的“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变更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公平条款;
2.被告支付原告已完成第四期工程承包款2042625.44元给原告;
3.被告支付原告已完成工程量清单外的工程款5313478.51元给原告;
4.被告支付延迟支付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和第五期工程进度款利息和变更项目工程款利息及投入履约保证金利息共1531309.72元给原告;
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其中,第1项诉讼请求中变更的不公平条款包括:
(1)原1.10.1条“办理出入施工场地的道路通行权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投标前应充分勘察现场,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的场外设施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施工合同价款内”,变更为“发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2)原1.10.3条“承包人自行办理施工范围外道路通行及公共设施使用的相关手续,服从当地管理部门的管理;
施工过程中若由承包人原因导致现状公共道路损坏,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
施工临时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和负责。以上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和负责,已包在本工程合同价中”,变更为“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破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3)原1.13条“若承包人计算的施工图纸的工程量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出现工程量偏差、错项、漏项、缺项的,承包人必须在开工报告发出前15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由发包人核对差异所在,并按施工图纸对工程量偏差、错项、漏项、缺项部分进行校正。发包人根据相关规定将校正结果上报获批准后予以调整,若承包单位在开工报告发出前15个日历天内不提出申请,则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变更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1.13的相关规定执行”;
(4)原2.4.2(1)条“发包人只提供施工方案设计图纸中明示的工程红线范围以内的用地,若需要其他临时施工用地,则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其费用。施工用地交接后,其管理工作即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特别注意其中地上、地下设备、管线的保护工作,遭损坏、盗窃需赔偿。场地平整以及清理场地障碍物等均由承包人根据自行解决,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变更为“发包人施工用地交接应包括地上及地下不明管线及构筑物的详细资料。承包人应特别注意其中地上、地下设备、管线的保护工作,若因发包人资料不全所造成一切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场地平整以及清理场地障碍物等可由承包人解决,超出工程量清单部分按实发生另行签证由发包人支付”;
(5)原2.4.2(5)条“由承包人办理本工程有关的施工报建手续和竣工验收手续,发包人协助提供相关资料。有关施工所需证件、文件由承包人办理,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由承包人支付)已包含合同价中”,变更为“发包人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项目,该项应由发包人负责并按实发生另行支付”;
(6)原2.4.2(10)条“接收已完工程支付工程相关价款的约定:
发包人有权取消本工程内的任何单项工程并不作任何补偿。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工程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并不作任何补偿,结算时按实结算”,变更为“如发包人取消工程内的任何单项工程,应对承包人作出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如发包人终止正在施工的工程,则对承包人所采购进场的材料和为完成此工程提前准备的人工机械成本费用及合理的利润作出补偿”;
(7)原3.1(10)b条“施工场地内的地上及地下各种管线设施,承包人须自行探测调查,保证原有地上、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运行,并积极进行管线方面的协调工作,施工过程中若有损坏,承包人需承担全部责任”,变更为“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地上及地下各种管线设施的详细资料。承包人对现状管线进行调查核实,施工过程中若对已明确的管线有损坏,承包人需承担全部责任,但对资料不明确的管线发生施工损坏,则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8)原3.1(10)f条“承包人应无条件负责办理各种施工报建或其他因施工需要的手续,并承担一切办理手续的费用”,变更为“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属于承包人承担的手续费,则由承包人承担,其余则由发包人承担”;
(9)原3.1(10)h条“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范围外100米的房屋安全检测(可根据现场情况适度扩大范围),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变更为“承包人应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房屋安全检测,该项属于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外的项目内容,该费用按实发生另行签证由发包人支付”;
(10)原3.1(10)i条“承包人须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度及工期合理配备相关机械设备、解决现场材料堆放搬运(含二次运输)和重直运输、负责工程桩机进场便道、对现场地有水泥路面等障碍物需要进行打凿清理、按提供的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做施工方案评审及施工、配合所有智能化及管线的调试、做好与外部相关单位协调等,发包人只负责协助,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再进行签证增加”,变更为“按国家工程计价规范,如发生材料二次运输,则应按实发生另行签证调整结算;
如对现场地有水泥路面等障碍物需要进行打凿清理,应该按实发生另行签证调整结算;
配合所有智能化及管线的调试、做好与外部相关单位协调等,属于工程量清单外的工作,承包人只配合协调,一切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1)原7.5.1(7)条“由于发包人或政府指令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如因地质条件、管线迁移、征地拆迁、设计变更等非乙方原因),工期顺延。承包人需自行考虑相关的施工机具、人员安排,发包人原则上不作任何补偿”,变更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2)原11.1条“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予调整”,变更为“根据通用合同条款11.1条第2种方式:
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3)原12.2.1条“预付款的支付:
本项目不设预付款”,变更为“本工程属于包工包料工程,根据国家工程计价规范,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不低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10-30%的工程预付款”;
(14)原12.4.1(4)条“在施工过程中,因发生变更而增加工程内容的,承包人须作好现场签证记录;
变更工程的所有价款不在进度款支付,将于结算时计量并经结算审核确认后支付”,变更为“在施工过程中因发生变更而增加工程内容的,承包人须作好现场签证记录,发包人也应及时进行审核和签证,变更工程的所有价款应在进度款支付”;
(15)原12.4.4(2)条“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无”,变更为“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为:
每延迟一天10000元,该违约金的上限。无限额”;
(16)原16.1.2条及附属条款中“不计算”均变更为“应计算”;
(17)原21(4)b)条“承包人投标报价(合同价)中已经充分考虑以下的措施项目费用,工程结算时不予增加该部分的费用”,增加“如超出发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部分,按照实际发生工程量另行签证计价由发包人支付”;
(18)原21(15)条“如因施工过程中通往施工现场的道路的损坏或周边居民房屋及建筑物的开裂或沉降等不良情况,造成不良后果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并负责修复工作。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损坏地下管线或周边市政设施,由承包人无偿修复”,增加“若因发包人资料不全原因而造成的损失则由发包人负责”;
(19)原21(29)条为“本工程施工降水及围蔽费用已经包含投标报价中,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本工程的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变更为“本工程施工降水及围蔽费用已经包含投标报价中,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但超出发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部分除外。本工程的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
(20)原21(34)条“施工前交通封闭围蔽等须经交警部门审批通过,承包人须办理相关手续,所发生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变更为“发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施工前交通封闭围蔽等须经交警部门审批通过的,承包人须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并缴交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的费用”;
(21)原21(36)条“本工程管道回填至现状路面标高,应冲水密实、压路机辗压后,再让社会车辆通行、辗压一段时间后方可正式恢复路面,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变更为“……,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但超出发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部分除外”;
(22)原21(37)条“本工程施工场地内包括自来水、电力、通信等地下各种管线设施,承包人须自行探测调查清楚各种管线的位置、标高等情况,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保证原有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若有损坏,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上述涉及的全部探测调查费用及保护措施费用不再签证增加”,变更为“发包人施工条件交接包括场地实体移交,以及地上、地下管线设施的详细资料。本工程施工场地内包括自来水、电力、通信等地下各种管线设施,承包人须自行复核探测调查清楚各种管线的位置、标高等情况,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保证原有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若有损坏,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涉及的全部复核探测调查费用及保护措施费用不再签证增加。若因发包人资料不全所造成一切损失由发包人负责。超出发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部分,则按照实际发生工程量另行签证计量由发包人支付”;
(23)原21(38)条“承包人需对本工程周边的地下管线进行详细摸查,有相距地下管线较近或阻碍施工时,须会同相关单位对管线的保护、迁改制定可行的方案并落实迁改工作,所发生费用(除燃气、高压电力、直径300mm或以上管径的供水管)包含在总报价内,结算不予增加费用。如施工过程中导致所有地下管线损坏的,承包人无偿负责修复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变更为“发包人施工条件交接包括场地实体移交、地下管线设施保护方案、障碍物拆迁,及其地下管线设施的详细资料。承包人需对本工程周边的地下管线进行详细摸查,有相距地下管线较近或阻碍施工时,须会同相关单位对管线的保护、迁改制定可行的方案并落实迁改工作。若由承包人解决的,超出发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部分,按照实际发生工程量另行签证计量由发包人支付。如施工过程中导致所有地下管线损坏的,承包人无偿负责修复并赔偿相应的损失,但若因发包人资料不全所造成一切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24)原21(43)条“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相关部门及单位的审批事项,由承包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并缴交相应的保证金(发包人负责协助)”,变更为“发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相关部门及单位的审批事项,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并缴交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的费用”;
(25)原21(45)条“承包人必须按相关规定负责办理各种施工报建/报监或其它因施工需要办理的手续,因此而需要缴交的相关费用(包括按相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及承包人双方缴交的工人工资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变更为“发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必须按相关规定协助发包人办理各种施工报建/报监或其它因施工需要办理的手续,并缴交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的费用”。按合同约定,原告第三期完成的总工程量已大大超过80%,被告理应依约付款至合同总价的48%。确认原告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GF-2017-0201)中“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项下的合同条款合法有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74011.9元(原告已预交76971.34元),由原告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安徽鑫米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池州中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鑫米兰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2022)皖1702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裁定发回重审;
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0.1条约定:
“变更范围由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四方会审,设计部门出具变更通知书及图纸”,中野公司举证的“工作联系单”没有鑫米兰公司签字确认,案涉变更内容,事前未得到鑫米兰公司的许可,也未得到设计单位的认可及出具变更图纸,不符合约定的变更条件。撤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22)皖1702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即“若安徽鑫米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二项义务,则池州中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其施工的安徽鑫米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厂房、宿舍楼、办公楼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项义务以及本案案件受理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池州中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维持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22)皖1702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安徽鑫米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池州中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鉴定费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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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支付原告已完成第三期的承包工程款4397330.33元给原告;
3.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第第二期工程款的利息229143.08元给原告;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
1.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的“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变更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公平条款;
2.被告支付原告已完成第四期工程承包款2042625.44元给原告;
3.被告支付原告已完成工程量清单外的工程款5313478.51元给原告;
4.被告支付延迟支付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和第五期工程进度款利息和变更项目工程款利息及投入履约保证金利息共1531309.72元给原告;
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其中,第1项诉讼请求中变更的不公平条款包括:
(1)原1.10.1条“办理出入施工场地的道路通行权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投标前应充分勘察现场,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的场外设施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施工合同价款内”,变更为“发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2)原1.10.3条“承包人自行办理施工范围外道路通行及公共设施使用的相关手续,服从当地管理部门的管理;
施工过程中若由承包人原因导致现状公共道路损坏,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
施工临时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和负责。以上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和负责,已包在本工程合同价中”,变更为“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破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3)原1.13条“若承包人计算的施工图纸的工程量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出现工程量偏差、错项、漏项、缺项的,承包人必须在开工报告发出前15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由发包人核对差异所在,并按施工图纸对工程量偏差、错项、漏项、缺项部分进行校正。发包人根据相关规定将校正结果上报获批准后予以调整,若承包单位在开工报告发出前15个日历天内不提出申请,则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变更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1.13的相关规定执行”;
(4)原2.4.2(1)条“发包人只提供施工方案设计图纸中明示的工程红线范围以内的用地,若需要其他临时施工用地,则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其费用。施工用地交接后,其管理工作即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特别注意其中地上、地下设备、管线的保护工作,遭损坏、盗窃需赔偿。场地平整以及清理场地障碍物等均由承包人根据自行解决,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变更为“发包人施工用地交接应包括地上及地下不明管线及构筑物的详细资料。承包人应特别注意其中地上、地下设备、管线的保护工作,若因发包人资料不全所造成一切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场地平整以及清理场地障碍物等可由承包人解决,超出工程量清单部分按实发生另行签证由发包人支付”;
(5)原2.4.2(5)条“由承包人办理本工程有关的施工报建手续和竣工验收手续,发包人协助提供相关资料。有关施工所需证件、文件由承包人办理,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由承包人支付)已包含合同价中”,变更为“发包人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项目,该项应由发包人负责并按实发生另行支付”;
(6)原2.4.2(10)条“接收已完工程支付工程相关价款的约定:
发包人有权取消本工程内的任何单项工程并不作任何补偿。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工程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并不作任何补偿,结算时按实结算”,变更为“如发包人取消工程内的任何单项工程,应对承包人作出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如发包人终止正在施工的工程,则对承包人所采购进场的材料和为完成此工程提前准备的人工机械成本费用及合理的利润作出补偿”;
(7)原3.1(10)b条“施工场地内的地上及地下各种管线设施,承包人须自行探测调查,保证原有地上、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运行,并积极进行管线方面的协调工作,施工过程中若有损坏,承包人需承担全部责任”,变更为“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地上及地下各种管线设施的详细资料。承包人对现状管线进行调查核实,施工过程中若对已明确的管线有损坏,承包人需承担全部责任,但对资料不明确的管线发生施工损坏,则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8)原3.1(10)f条“承包人应无条件负责办理各种施工报建或其他因施工需要的手续,并承担一切办理手续的费用”,变更为“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属于承包人承担的手续费,则由承包人承担,其余则由发包人承担”;
(9)原3.1(10)h条“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范围外100米的房屋安全检测(可根据现场情况适度扩大范围),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变更为“承包人应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房屋安全检测,该项属于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外的项目内容,该费用按实发生另行签证由发包人支付”;
(10)原3.1(10)i条“承包人须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度及工期合理配备相关机械设备、解决现场材料堆放搬运(含二次运输)和重直运输、负责工程桩机进场便道、对现场地有水泥路面等障碍物需要进行打凿清理、按提供的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做施工方案评审及施工、配合所有智能化及管线的调试、做好与外部相关单位协调等,发包人只负责协助,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再进行签证增加”,变更为“按国家工程计价规范,如发生材料二次运输,则应按实发生另行签证调整结算;
如对现场地有水泥路面等障碍物需要进行打凿清理,应该按实发生另行签证调整结算;
配合所有智能化及管线的调试、做好与外部相关单位协调等,属于工程量清单外的工作,承包人只配合协调,一切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1)原7.5.1(7)条“由于发包人或政府指令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如因地质条件、管线迁移、征地拆迁、设计变更等非乙方原因),工期顺延。承包人需自行考虑相关的施工机具、人员安排,发包人原则上不作任何补偿”,变更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2)原11.1条“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予调整”,变更为“根据通用合同条款11.1条第2种方式:
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3)原12.2.1条“预付款的支付:
本项目不设预付款”,变更为“本工程属于包工包料工程,根据国家工程计价规范,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不低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10-30%的工程预付款”;
(14)原12.4.1(4)条“在施工过程中,因发生变更而增加工程内容的,承包人须作好现场签证记录;
变更工程的所有价款不在进度款支付,将于结算时计量并经结算审核确认后支付”,变更为“在施工过程中因发生变更而增加工程内容的,承包人须作好现场签证记录,发包人也应及时进行审核和签证,变更工程的所有价款应在进度款支付”;
(15)原12.4.4(2)条“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无”,变更为“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为:
每延迟一天10000元,该违约金的上限。无限额”;
(16)原16.1.2条及附属条款中“不计算”均变更为“应计算”;
(17)原21(4)b)条“承包人投标报价(合同价)中已经充分考虑以下的措施项目费用,工程结算时不予增加该部分的费用”,增加“如超出发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部分,按照实际发生工程量另行签证计价由发包人支付”;
(18)原21(15)条“如因施工过程中通往施工现场的道路的损坏或周边居民房屋及建筑物的开裂或沉降等不良情况,造成不良后果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并负责修复工作。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损坏地下管线或周边市政设施,由承包人无偿修复”,增加“若因发包人资料不全原因而造成的损失则由发包人负责”;
(19)原21(29)条为“本工程施工降水及围蔽费用已经包含投标报价中,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本工程的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变更为“本工程施工降水及围蔽费用已经包含投标报价中,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但超出发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部分除外。本工程的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
(20)原21(34)条“施工前交通封闭围蔽等须经交警部门审批通过,承包人须办理相关手续,所发生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变更为“发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施工前交通封闭围蔽等须经交警部门审批通过的,承包人须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并缴交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的费用”;
(21)原21(36)条“本工程管道回填至现状路面标高,应冲水密实、压路机辗压后,再让社会车辆通行、辗压一段时间后方可正式恢复路面,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变更为“……,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但超出发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部分除外”;
(22)原21(37)条“本工程施工场地内包括自来水、电力、通信等地下各种管线设施,承包人须自行探测调查清楚各种管线的位置、标高等情况,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保证原有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若有损坏,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上述涉及的全部探测调查费用及保护措施费用不再签证增加”,变更为“发包人施工条件交接包括场地实体移交,以及地上、地下管线设施的详细资料。本工程施工场地内包括自来水、电力、通信等地下各种管线设施,承包人须自行复核探测调查清楚各种管线的位置、标高等情况,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保证原有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若有损坏,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涉及的全部复核探测调查费用及保护措施费用不再签证增加。若因发包人资料不全所造成一切损失由发包人负责。超出发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部分,则按照实际发生工程量另行签证计量由发包人支付”;
(23)原21(38)条“承包人需对本工程周边的地下管线进行详细摸查,有相距地下管线较近或阻碍施工时,须会同相关单位对管线的保护、迁改制定可行的方案并落实迁改工作,所发生费用(除燃气、高压电力、直径300mm或以上管径的供水管)包含在总报价内,结算不予增加费用。如施工过程中导致所有地下管线损坏的,承包人无偿负责修复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变更为“发包人施工条件交接包括场地实体移交、地下管线设施保护方案、障碍物拆迁,及其地下管线设施的详细资料。承包人需对本工程周边的地下管线进行详细摸查,有相距地下管线较近或阻碍施工时,须会同相关单位对管线的保护、迁改制定可行的方案并落实迁改工作。若由承包人解决的,超出发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部分,按照实际发生工程量另行签证计量由发包人支付。如施工过程中导致所有地下管线损坏的,承包人无偿负责修复并赔偿相应的损失,但若因发包人资料不全所造成一切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24)原21(43)条“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相关部门及单位的审批事项,由承包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并缴交相应的保证金(发包人负责协助)”,变更为“发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相关部门及单位的审批事项,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并缴交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的费用”;
(25)原21(45)条“承包人必须按相关规定负责办理各种施工报建/报监或其它因施工需要办理的手续,因此而需要缴交的相关费用(包括按相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及承包人双方缴交的工人工资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变更为“发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必须按相关规定协助发包人办理各种施工报建/报监或其它因施工需要办理的手续,并缴交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的费用”。按合同约定,原告第三期完成的总工程量已大大超过80%,被告理应依约付款至合同总价的48%。确认原告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GF-2017-0201)中“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项下的合同条款合法有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74011.9元(原告已预交76971.34元),由原告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verdict_id":"66558fca2fa0e9af35b892b5cf8aed014c842f94","verdict_title":"安徽鑫米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池州中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verdict_type":0,"verdict_brief":"本案为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鑫米兰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2022)皖1702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裁定发回重审;
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0.1条约定:
“变更范围由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四方会审,设计部门出具变更通知书及图纸”,中野公司举证的“工作联系单”没有鑫米兰公司签字确认,案涉变更内容,事前未得到鑫米兰公司的许可,也未得到设计单位的认可及出具变更图纸,不符合约定的变更条件。撤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22)皖1702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即“若安徽鑫米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二项义务,则池州中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其施工的安徽鑫米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厂房、宿舍楼、办公楼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项义务以及本案案件受理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池州中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维持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22)皖1702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安徽鑫米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池州中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鉴定费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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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中标后甲方更改工程量怎么办,中标后人员能更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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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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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