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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产分割唯一住房的最新规定主要涉及执行异议、离婚财产分割以及不动产处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1)唯一住房的执行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若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其及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具体情形包括:
1. 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2. 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2)离婚时的房产分割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对于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情况,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一规定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3)析产分割后的税务处理离婚析产后,房产的税务处理主要依据购房时间和是否满足“满五唯一”的条件。离婚析产满五是按照离婚前的购房时间来计算的,不是按照离婚时候的时间算的。如果购房时间满五年,且这套房子是其家庭唯一生活住房,在对外销售时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析产分割唯一住房的最新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执行异议、离婚财产分割以及税务处理等。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案情,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析产房屋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本案为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踪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住房一套(暂定价值40.6万元,具体价值以评估结果为准);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年××月××日在沛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2017年1月31日以原告为主要出资人购买了一套房产,房子位于沛县御景云城小区8号楼1单元302室,购买时房子总价款为40.6万元,首付款25.8万元,每月归还房贷3000元左右,房子的首付款和房贷、装修、维修基金等款项是原告个人缴纳的,被告一分钱也没有出,2020年6月2日双方在沛县人民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没有对房子进行分割,请求人民法院根据男女双方对房子的出资大小和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进行依法分割。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偿原告踪某某房屋折价款348038元,原告踪某某应在收到房屋折价款后三十日内协助被告王某某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位于沛县御景云城小区**楼****房屋产权归被告王某某所有。
孙某某、周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张某某3、洪某某、张某某4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原告孙某某、张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双河北里四巷6号院1号楼5层3单元502号房产,判令被告张某某2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550000元;
2、依法分割大兴区黄村镇海户新村柳林路2巷3号院拆迁补偿各项补助、奖励款、周转费、延期交房违约金421882元,三被告给付原告210941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孙某某与张某某2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04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05年11月13日生育一子张某某1(现判归原告抚养),婚后原告与被告及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居住在大兴区海户新村柳林路2巷3号,于2011年11月28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一中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18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确定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双河北里6号院1号楼5层3单元502号房屋归张某某2所有,张某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孙某某房屋折价款1000000元,驳回双方其他请求。
孙某某2、孙某某1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原告孙某某2、孙某某1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认定原告对被告张某某1与济宁北湖新区新型社区建设指挥部于2012年9月12日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拆迁补偿安置面积445.5㎡中依法享有121㎡的份额;
2.请求对济宁北湖新区新型社区建设指挥部依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拆迁安置补偿在被告张某某1名下的位于济宁太白湖新区××庄街道××小区××片区3-12号楼东二单元11层东户、3-8号楼西单元17层东户、3-8号楼东三单元10层西户、3-11号楼东二单元3层东户(现已安置在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庄街道××小区××号楼××单元11层东户、8号楼西单元17层东户、8号楼东三单元10层西户、11号楼东二单元3层东户)房产依据前述原、被告享有的份额比例予以分割;
3.诉讼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明确要求分割涉案杭佳苑小区C区12号楼02单元11层02-1101号房产,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评估的价值和被告应得的份额给三被告货币补偿。2012年,新兴村因新型社区被拆迁,根据《济宁北湖度假区新兴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应某某”的规定,原告孙某某2、孙某某1与被告张某某2作为一个标准户,安置120㎡,因原告孙某某1未满18周岁且人均未达到55㎡,按照规定应补足到55㎡每人,故原告孙某某2、孙某某1与被告张某某2安置面积165㎡,奖励面积16.5㎡。原告孙某某2、孙某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张某某1、刘某某、张某某2房屋差价款32037.75元,案件受理费13032元,原告孙某某2、孙某某1负担452元,被告张某某1、刘某某、张某某2负担12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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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离婚析产后房屋满五唯一的规定,离婚房产分割新规定
内容审核:王诗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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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会把集体土地转为国有,但必须先走完征收程序: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发布征收公告、足额补偿安置;整治提升类不涉及征收。
城中村改造已从35个超大特大城市扩围到近300个地级及以上城市,新增货币化安置100万套;2024年全国实施项目1863个,惠及居民136.7万户。
只有“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才进入依法征收、适用征收补偿规则;整治提升不拆房只翻新管线,拆整结合各占一半,先判断本村属于哪一类。
判断归谁管先分清土地性质: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实施、按省级区片综合地价补;国有土地上房屋由征收部门负责、按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评估。
拆迁指挥部多为临时机构,无权独立扣发补偿款,责任由设立它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签了补偿协议不付款的,属行政协议履行问题,可直接起诉。
最有效的路径是法定的:60日内复议或6个月内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还能在15日内接着起诉;法院可依《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六种情形撤销行政行为。
12388是纪检监察举报电话,只管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如索贿吃拿卡要、威胁逼签、截留补偿款;补偿高低与程序合规归60日复议和6个月诉讼。
投诉、信访不会改变补偿决定,能改的只有60日内行政复议和6个月内行政诉讼;12345与上一级机关只负责转办反映,法定期限不因投诉而暂停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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