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非常丰富的征收拆迁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企业搬迁等重大、疑难案件,深谙各地政策和法规,擅长处理全国各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案。推行征收拆迁“非诉”处置策略,深受被征收人信任。
拆迁拿到的安置房存在质量问题,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依据合同约定处理您可以参照拆迁安置房合同的约定条款,对照房屋质量问题要求修复和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买受人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
2)向相关部门投诉1. 如果安置房质量问题严重,您可以向当地质检站或住建局投诉。这些部门会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并会要求开发商或建筑商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
2.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如果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确实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3)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如果开发商或建筑商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您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并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
4)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通过协商和投诉无法解决问题,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或建筑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拆迁拿到的安置房存在质量问题,您可以先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向相关部门投诉,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以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在处理过程中,务必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回迁房质量问题可以先鉴定,然后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起诉。回迁房,是指建立在国有出让土地上,为私有房屋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安置的,现在尚未取得但将来一定能够取得个人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但建立在集体土地或者国有划拨上的旧村改造房屋不是回迁房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法律分析:
拨打电话1233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赔偿不合理的可以向拆迁部门的上一级政府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来诉讼处理,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赔偿不合理的实际原因及矛盾纠纷来处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赵某某、赵某某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汝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0482民初8145号民事判决书;
2.驳回张鲁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赵某某、赵某某的起诉;
3.本案二审受理费由张鲁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既然一审认定双方签订的第二份《施工合同》有效,就应按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该合同未明确约定张鲁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扣除维修费,且赵某某、赵某某早已依约完成工程施工,临时安置房的安置村民已入住多年,并未出现张鲁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谓的“质量”问题,另外,2018年2月12日双方已对《施工合同》进行结算,结算结果是张鲁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支付赵某某、赵某某498000元工程款,双方对该结算均签字,张鲁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工程质量和工程数量是完全认可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77元,由赵某某、赵某某负担。
镇原县房产服务中心、尤某某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房产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将镇原县西区康乐小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1号楼GZFSP19-15号、16号、19号、21号商铺腾空后返还给原告,并按每间每年30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8月20日至实际腾房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暂计至2021年7月20日共350000元);
2.判令被告立即将镇原县西区康乐小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1号楼1单元201室恢复原貌并返还给原告,并按360.34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6月至实际腾房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暂计至2021年7月共25个月9008.5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外,原告曾于2019年6月查看安置房房屋状况时发现被告将GZFSP19-13号商铺二层与住宅房屋相隔的墙壁砸开,擅自占用了棚户安置1号楼1单元201室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砸开的墙壁恢复原貌并返还房屋,均遭到被告拒绝。尤某某1支付镇原县房产服务中心201室住宅占用费每年4239.30元,从2019年6月至201房产交还之日止(截止2021年6月住宅占用费为8478.60元),尤某某1腾空并返还镇原县房产服务中心位于××镇、16号、19号、21号商铺及1号楼1单元201室住宅1套。
曹某某1与曹某某2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曹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曹某某2将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安康路2号院8号楼2单元X号房屋过户给原告;
2.判令被告曹某某2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以14234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9月25日计算至实际过户之日,至2021年6月23日暂计192870.7元);
3.判令被告曹某某2向原告支付装修、设备及附属物评估价款15980元、移机补助费1685元(空调移机费800元、电话移机费235元、ADSL终端移机费350元、有线电视移机费300元),共计17665元;
4.判令被告曹某某2给付原告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西后街X1号房屋拆迁结算款180587元(扣除第三项诉讼请求)的六分之一,共计27153.7元;
5.判令被告曹某某2给付原告临时安置费拆迁费的六分之一(至终止发放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之日止),截至2021年10月共计33600元;
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8年3月4日,兄妹六人签订了《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六人平均分配拆迁所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安康路2号院8号楼2单元X室房屋由原告购得,原告按20000元/平方米以货币形式补偿各被告。曹某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安康路2号院8号楼13层2单元X房屋过户至曹某某1名下,曹某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曹某某2支付X号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14234元、装修押金3000元、装修管理费2972.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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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安置房质量问题找谁投诉,拆迁安置房质量问题找谁
内容审核:黄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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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