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在数年的职业过程中,共代理各类案件上百宗,专业领域主要涉及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事仲裁、劳动仲裁、拆迁纠纷及重大刑事案件。
如果租户把房主的房子卖掉,这是一个严重的违法行为,因为租户并不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无权处分该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此情况的分析和处理建议:
1)房屋所有权的归属1. 所有权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只有房主(所有权人)才有权出卖自己的房屋。
2. 租户的权限:租户作为承租人,仅享有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并不享有处分权。因此,租户无权出卖房主的房屋。
2)租户卖房的法律后果1. 买卖合同的效力:由于租户无权处分房屋,因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无权处分合同在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后有效。
2. 房主的权利救济:房主在得知租户擅自出卖其房屋后,有权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有权要求租户和第三人返还房屋。同时,房主还有权要求租户承担因其违法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3. 刑事责任:如果租户的行为构成犯罪(如诈骗、侵占等),还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3)优先购买权的保护1.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房主未通知租户或妨害租户行使优先购买权,租户有权要求房主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租户把房主的房子卖掉,房主有权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房屋并要求租户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同时,如果房主未通知租户或妨害租户行使优先购买权,租户还有权要求房主承担赔偿责任。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因为查封的目的是实现债权,被告在订立租赁合同之前,理应了解承租房屋的基本情况,但是被告在庭审中明确租赁前未能核对该房屋的相关情况及权利人的情形下,却仍贸然与某甲公司订立租赁合同,由此带来的风险只能由被告自行承担;
最后,基于例如强制拍卖取得所有权的行为应为公法所调整,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案原告是基于法院强制拍卖取得系争厂房的所有权,该方式并不能体现平等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而是基于公法上的强制行为,当然不应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针对本案被告的租赁权是否足以对抗原告的所有权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本案被告拥有的租赁权实为基于其与案外人某甲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而产生的一种包含占有、使用等权能的用益物权,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向房地产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明确其与案外人某甲公司的租赁合同并未经过房地产部门登记备案,故被告的租赁权并不具有相应的公示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次,本案被告承租事实发生于多家法院查封之后,而在他人依法定程序取得被查封财产所有权后,原租赁契约不应及于受让人,除非受让人同意。"},{"verdict_id":"64a8c710d3e1521736ceb78bac0e45f98ad2f422","verdict_title":"林某某、梁某某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林某某章、梁某某、吴某某、林某某花上诉请求:
1.请求判令林某某章、梁某某、吴某某、林某某花根据《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规定享有涉讼房屋的公房定性居住权和公房定性的承租权和用益物权;
2.请求判令林某某章、梁某某、吴某某、林某某花按照《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上公房定性评估租金77.97元/月继续承租涉讼房屋。即表明戴某某在拍卖成交之前已明确被拍卖房屋的使用人为公房拆迁安置承租户,并知道林某某章、梁某某、吴某某、林某某花与涉讼房屋的租赁关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且依法应受之前的拆迁安置关系约束,愿意拍卖成交,房屋所有权人行使物权必须受到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等他项权利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由于戴某某拍卖涉讼房屋时已知涉讼房屋处于不交吉状态,表明其在明知涉讼房屋存在用益物权的情况下愿意按现状购买,故应受该权利约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10元,由上诉人林某某章、梁某某、林某某花、吴某某负担。
林某某、梁某某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林某某章、梁某某、吴某某、林某某花上诉请求:
1.请求判令林某某章、梁某某、吴某某、林某某花根据《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规定享有涉讼房屋的公房定性居住权和公房定性的承租权和用益物权;
2.请求判令林某某章、梁某某、吴某某、林某某花按照《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上公房定性评估租金77.97元/月继续承租涉讼房屋。即表明戴某某在拍卖成交之前已明确被拍卖房屋的使用人为公房拆迁安置承租户,并知道林某某章、梁某某、吴某某、林某某花与涉讼房屋的租赁关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且依法应受之前的拆迁安置关系约束,愿意拍卖成交,房屋所有权人行使物权必须受到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等他项权利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由于戴某某拍卖涉讼房屋时已知涉讼房屋处于不交吉状态,表明其在明知涉讼房屋存在用益物权的情况下愿意按现状购买,故应受该权利约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10元,由上诉人林某某章、梁某某、林某某花、吴某某负担。
朱某某1、朱某某2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朱某某1、朱某某2上诉请求:
1、撤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0)宁0104民初1169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朱某某2返还银川市兴庆区XX室的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向朱某某4请求返还房屋。2、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第二,另有(2020)宁0104民初8964号案件已确定朱某某4夫妇欠朱某某1300余万(其中有朱某某220余万)事实,正因为朱某某4夫妇借款的利息远远大于房租,所以上诉人朱某某2才在XX室居住20年之久,而且朱某某4也声称2013年就要将XX室房屋过户给上诉人朱某某1,上诉人朱某某1没有同意过户,朱某某4丈夫樊某某告诉上诉人朱某某2夫妇可一直居住,上诉人朱某某1原则上同意相当于租住,朱某某4夫妇有钱给钱,在朱某某4夫妇还钱时扣除租金,没钱再说过户的事,因此也就是说朱某某4夫妇相当于已预收了上诉人的租金,房屋由原来的借住变成了租住,按现行的房屋租赁价格,朱某某4夫妇欠上诉人钱能租住XX室房屋多久可想而知,朱某某4夫妇一直未还款,耍赖不给过户,但朱某某4夫妇从未出面说不在出租房屋,故该房屋尚在租赁期内,上诉人朱某某2有权继续居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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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租房期间房东要卖房子怎么办,租房期间房东把房子卖了怎么办
内容审核:宋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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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