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征收拆迁纠纷,曾办理多起行政强拆、行政赔偿、行政征收等案件,精准掌握全国各地的征收拆迁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近10年来的执业经验,在民商事诉讼和征收拆迁领域中积累了大量办案经验和诉讼技巧。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批准报告在建筑工程领域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以下是对两者的详细区分:
1)定义与性质1. 施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它是建筑工程符合开工条件,允许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作业的法律凭证。
2. 开工批准报告:对于某些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它们不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开工批准报告是这些特定工程开工前的批准文件,具有替代施工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2)申请与办理流程1. 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需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2. 开工批准报告:其申请和批准流程通常按照国务院或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不涉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颁发。一旦获得批准,即可作为工程开工的法律依据。
3)适用范围与条件1. 施工许可证:适用于大多数建筑工程,是建筑工程开工前必须取得的法律凭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如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2. 开工批准报告:仅适用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这些工程通常具有特殊性,如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等。开工批准报告的取得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批准报告在建筑工程领域中具有不同的定义、性质、申请与办理流程以及适用范围与条件。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根据工程性质和相关规定确定是否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准报告,并确保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本案为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运城市瑞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幸福里˙铂郡小区1号住宅楼、2号住宅楼、4号住宅楼、13号商铺楼及1号地下车库一段、二段完整的竣工资料一套、竣工图纸一张、竣工报告一份,并协助原告办理上述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协助原告取得《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已付工程款37361588.5元的建筑业发票;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10年12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原告开发的中银北路与条山街运城市××区住宅楼、2号住宅楼、4号住宅楼、13号商铺楼及1号地下车库一段、二段工程发包给被告承建。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运城市瑞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幸福里˙铂郡小区1号住宅楼、2号住宅楼、4号住宅楼、13号商铺楼及1号地下车库一段、二段完整的竣工资料一套、竣工图纸一张、竣工报告一份,并协助原告办理上述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协助原告取得《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运城市瑞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已付工程款37361588.5元的建筑业发票。
李某某、沈阳方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件,李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方某某置业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方某某置业实施的案涉拆除重建行为没有合法的规划许可与施工许可,属于违法施工,方某某置业现行施工行为系将已经建好的房屋和园区拆毁并重建。方某某置业声称现行施工具有规划许可,但提供的规划许可证所规划的内容与现行施工并不相符,该规划许可对应的工程项目是案涉拆毁重建施工之前的房屋及园区建设,并且该规划许可证系2005年7月18日下发,经变更后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7月25日,即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间为2005年7月18日至2019年7月25日。而方某某置业在一审庭审中自认现行施工自2019年才开始,至今仍在进行中,故该规划许可有效期已经届满,不再具有行政许可效力,方某某置业的现行施工既未办理新的规划许可,又未办理原许可的变更或延期,系无规划许可的违法施工。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本案中,方某某置业从未提交过主管部门针对现行施工所下发的施工许可,其现行施工行为系无施工许可的违法施工,且严重侵扰李某某的正常生活,应当停止侵权行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方某某置业的现行施工行为既侵犯了李某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又侵犯了李某某作为小区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民法典》第236、237、238条的规定,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方某某置业的施工行为使李某某对案涉房屋无法正常居住使用,并造成了案涉房屋本身的损坏,严重侵犯李某某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依据《民法典》第274、28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3、14、15条的规定,小区内公共道路、绿地以及公共设施均属于业主共有,业主有权针对建设单位的侵权行为,请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方某某置业施工的行为造成了小区内共有公共道路和设施的损坏,既属于损坏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又属于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的行为,损害了李某某享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针对方某某置业的侵权行为,李某某有权要求其停止施工、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适用赔偿标准畸低,方某某置业的侵权行为已对李某某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家中孩子就学事宜,李某某在方某某置业处购买了案涉房屋,祖孙三代自2017年起均在此处居住,而方某某置业于2019年开始进行违法施工,将已经建成的房屋及园区全部拆毁,所谓高端园区变为工程施工现场。案涉房屋处于工地围挡之中,水电气均停供,园区公共道路及公共设备设施均被拆毁,李某某一家时时饱受工地噪音、尘土侵扰,自家房屋也因方某某置业施工受到损坏。李某某一家对此苦不堪言,只得搬离案涉房屋,被迫在外租房居住,为此支出巨额费用。一审法院不顾案涉房屋无法居住的事实,仅判决赔偿5万元有违公平原则,无法填平李某某的实际损失。其一,方某某置业的违法施工造成了案涉房屋部分损坏,直接损失约20万元,双方的微信聊天截图及方某某置业法定代表人的单方承诺均可证明,方某某置业在庭审中亦自认施工对案涉房屋造成了损坏。其二,因施工环境、尘土噪音以及生活条件受限,李某某迫于无奈在外租房居住,为此支出巨额费用。2020年8月21日,李某某与育才妙思(辽宁)教育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租房合同》,承租其所有的房屋,年租金100万元,租期三年,李某某以为房屋提供装修工程及绿化工程的工程款抵顶房租。截至2021年5月28日,李某某已结算装修及绿化工程款3693962元,已支付款项1734000元。该租房标准亦符合沈阳地区大面积户型租赁的市场行情。其三,方某某置业自2019年6月开始施工,直至李某某搬家前,工业噪声及尘土均日夜折磨着李某某一家,严重侵害李某某及家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依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的相关规定,李某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上均为李某某因方某某置业违法施工侵犯李某某房屋所有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承担的直接经济损失,方某某置业应当予以赔偿。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李某某的上诉请求。方某某置业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的第一项“沈阳方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某某损失费50000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李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的施工行为对原告的日常生活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产生部分损失”,进而“对损失金额酌定为50000元”,与本案的事实不符,方某某置业的施工对李某某日常生活的影响与产生损失没有因果关系,方某某置业所从事的施工是在完善园区各项功能、提升园区的整体品位,暂且不论方某某置业施工后给李某某的房产带来不小于两倍升值、带来巨大利益的事实,单纯就法律而言,按《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李某某依法本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850元,沈阳方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050元,均由各自负担。
2683淮安市五强电器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陆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五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两被告立即向原告移交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怀东路北侧、汪廷珍路东侧淮安市五强电器有限公司1号厂房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所需要的资料(具体资料名称见附表1)、1号厂房办理消防工程验收所需要的资料(具体资料名称见附表2)、1号厂房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所需的资料(具体资料名称见附表3);
2、判令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具体见附表4)、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具体见附表5)及消防竣工验收手续(具体见附表6);
3、判决两被告连带给付因其未及时提供涉案1号厂房相关资料导致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879273.64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2014年5月3日,被告陆某某借用有相应资质的被告晋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协议》一份,约定五强公司将本公司的1号厂房、2号厂房及综合楼施工工程发包给陆某某。案件受理费9880元,由原告淮安市五强电器有限公司负担,驳回原告淮安市五强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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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报建和施工许可证的区别,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区别
内容审核:宋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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