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解除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的解除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协定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这意味着,承租人与出租人双方如果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解除租赁合同,那么合同即可解除。
2)约定解除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表示,在租赁合同中,如果双方已经约定了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那么当这些情况发生时,拥有解除权的一方就可以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3)法定解除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这些情况下,承租人因为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有权解除合同。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这意味着,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并且在出租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
租赁合同的解除方式包括协定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在解除合同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林某某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解除林某某飞、闽中互联网产业公司双方于2019年3月27日所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合同剩余价值59250元);
2.依法判决闽中互联网产业公司向林某某飞返还房屋租赁保证金17775元以及水电费保证金3000元,共计20775元;
3.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闽中互联网产业公司承担。当庭明确诉讼请求第一项为:
依法判决确认双方于2019年3月27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已于2021年7月14日解除。补充事实如下:
1.本案的租赁房屋被政府依法列入成片开发的范围,目前周边的小区及店铺都已经被拆迁了,导致林某某飞经营的餐饮店根本就没有客流量,合同签订时的情形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是由于政府的拆迁行为导致的,明显属于不可抗力,按照法律之规定,林某某飞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而且林某某飞在政府拆迁行为落实之后,已多次向闽中互联网产业公司要求降低租金,但闽中互联网产业公司没有同意,之后因为店铺难以持续经营,林某某飞也通知闽中互联网产业公司并将房屋钥匙交还闽中互联网产业公司,也在微信中予以确认,因此本案的租赁时间已在2021年7月14日正式终止,合同于当日解除。福建省闽中互联网产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某某飞返还房屋租赁保证金17775元及水电费保证金3000元,林某某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闽中互联网产业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7月的租金5925元、水费24元及电费231元。
大连匠寓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大连匠寓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1、将(2020)辽0211民初10609号民事判决中第一项改判为双方租赁合同于2020年3月7日解除;
2、撤销(2020)辽0211民初106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上诉人应支付租金2000元(自2020年2月11日至3月7日,共25天),驳回被上诉人要求支付水电费的诉请;
3、撤销(2020)辽0211民初1060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依法将上诉人支付的违约金数额降低为4800元;
4、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对双方合同明确约定的解除权予以否定,认为合同第六条所约定的“出租代理期内,甲方或乙方提前单方终止本合同的,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支付对方本合同期内租金总金额的15%作为违约金”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中的“解除合同的条件”,认为上诉人不享有单方解除权,系法律适用错误。变更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1民初106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
大连匠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某协支付欠付租金3866元及房屋占有使用费6145元,水、电费13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403元(张某某协已预交),由张某某协承担301元,由大连匠寓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02元。
嘉兴易星科技有限公司、嘉兴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解除;
2.被告注销公司或注册地移出嘉兴网易联合创新中心;
3.被告立即腾空承租房屋并返还给原告;
4.被告支付因未按时注销公司或注册地址移出嘉兴网易联合创新中心的违约金(日租金的五倍)三天人民币3070元,实际计算至注销或移出之日;
5.被告立即支付截止2021年1月25日欠缴的租金人民币16149.17元,物业费人民币1614.92元,能耗费人民币1153.51元,空调费人民币412.3元,滞纳金人民币9080.45元,违约金人民币18420.15元,补交免租期租金人民币6140.05元,合计人民币52970.55元。租金、物业管理费、能耗费、空调费、滞纳金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6.原告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由于被告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除另有约定外,被告应付清拖欠的租金、保证金、物业管理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等各项费用,被告已付租金、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租赁房屋三个月租金(以解除合同时的租金标准计算)的违约金,计人民币18420.15元,并向原告补交免租期的租金计人民币6140.05元。被告嘉兴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向原告支付租金16149.17元、物业费1614.92元、能耗费1153.51元、空调费412.3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25日,此后以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自2021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及补交免租期租金6140.5元,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以租赁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自2021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被告嘉兴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向原告支付拒不注销公司或移出注册地址违约金(以日租金102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注销或移出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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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长期租赁合同怎么解除,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合同如何解除
内容审核:张春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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