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耐心细致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擅长从案件细节入手,分析案情梳理法律点,并将自己的所学专业全部倾注于当事人的案件代理工作中,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自执业以来深得当事人的信任与肯定。
买了房几年后拆迁,业主主要关注的是拆迁补偿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详细的解答:
1)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2)拆迁补偿的内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3)拆迁补偿的方式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具体方式如下:
1. 货币补偿: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依据估价结果给予现金补偿。
2. 产权置换: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3. 结合型补偿:既给予货币补偿又给予产权置换,适用于房价和地价虚高,不能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
买了房几年后拆迁,业主有权获得公平补偿,补偿内容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安置费用以及可能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产权置换或两者结合。业主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补偿方案,选择最合适的补偿方式。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本案为一起行政复议案件,李某某、刘某某起诉请求:
1、撤销茅箭区政府于2019年6月4日对李某某、刘某某作出的茅政征补[2019]第3-4号《关于对李某某、刘某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本案诉讼费用由茅箭区政府承担。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11月19日,茅箭区政府作出茅政征[2018]11号房屋征收决定,附《茅箭区双鸥郧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并于11月21日发布征收公告,决定对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二堰桥社区双鸥郧发片区房屋依法实施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为: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过渡方式及各项相关费用标准:
本次房屋征收实行自行过渡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10元/(㎡?月)的标准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搬家之日起按10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至交付安置房后三个月止,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搬迁费按次数结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1次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2次搬迁费。搬迁费每次500元。奖励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对按期签约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和房屋附属物)不高于30%的货币奖励。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奖励30%,30日内奖励20%,45日内奖励10%,逾期不予奖励。(二)搬迁补助费奖励500元/次;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房屋产权面积奖励5元/(㎡?月);
按照协议约定,10日内搬迁的每户奖励3000元,15日内搬迁的奖励2000元,20日内搬迁的奖励1000元,逾期不予奖励。签约期限:
自征收公告发布后之日起45日内(评估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权利救济:
(六)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李某某、刘某某位于朝阳××路××小区××单元602,产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85号,建筑面积为82.71㎡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8年11月7日,茅箭区政府成立的茅箭区棚改办至上湾、老街、双鸥郧发等棚户区改造选择产权置换安置居民的公开信,详细向被征收人介绍了常隆花园安置房的基本情况及选房原则。2018年11月26日,湖北天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针对李某某、刘某某的房屋出具分户评估报告,采用比较法,参照本市同类地段在价值时点类似房地产的综合平均交易价格,在综合分析了各项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进行一定价格修正后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李某某、刘某某所拥有的住宅用房于价值时点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房屋征收补偿评估价值为RMB410256元。报告还说明了因被征收人的原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未进行测量,并告知了被征收人如对本估价结果有异议,自收到本估价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本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茅箭区征收办工作人员分别于2019年4月24日和4月26日入户向李某某、刘某某宣传政策,讲解关于棚改的相关政策、安置方式、补偿方案。工作人员于2019年4月30日到李某某、刘某某家送达分户评估报告,但其拒不接收,工作人员将评估报告留置并拍照留存。工作人员于5月13日到其住房门前送达《不签约风险告知及督促签约函》,告知收到该函后三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否则,房屋征收部门将报茅箭区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最终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2019年5月16日,湖北天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截止2019年5月16日,未收到李某某、刘某某对评估报告提出任何异议的书面材料,评估已生效。2019年5月22日,茅箭区征收办向茅箭区政府提出申请,以在规定的签约时间内未签订补偿协议为由,请求对包括李某某、刘某某在内的8户被征收人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9年6月4日,茅箭区政府作出茅政征补[2019]第3-4号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由李某某、刘某某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货币补偿金额为: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为人民币409414.5元,室内装修评估价值因被征收人拒不配合,附属物3180元,搬家费为500.00元,过渡费为82.71㎡*10元/㎡/月*3个月=2481.3元,共计补偿为人民币415575.8元(不含室内装修)。全部存储在交通银行十堰分行茅箭区二堰街办双鸥郧发片区棚改项目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产权调换安置地点为常隆花园3号楼、4号楼,新房调换价5125元/㎡。2019年8月17日,茅箭区征收办工作人员到李某某、刘某某家送达了该征收补偿决定书,因李某某、刘某某拒绝接收,便留置送达给他并拍照留存。一审另查明,李某某、刘某某不服茅政征[2018]11号房屋征收决定向十堰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十堰市人民政府作出十行复决字[201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茅箭区政府作出的茅政征[2018]11号房屋征收决定。李某某、刘某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鄂03行初21号行政判决认定茅箭区政府征收决定合法,驳回了李某某、刘某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同时查明湖北天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经茅箭区双鸥郧发片区棚改工作办公室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举,当选成为双鸥郧发片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目前该判决处于二审审查阶段。一审法院认为,茅箭区政府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前,茅箭区双鸥郧发片区棚改工作办公室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举,确定湖北天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采取比较法估价方法进行评估,最终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符合《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李某某、刘某某在收到《房屋评估报告》后规定的10日的异议期内,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应视为对评估程序和报告结果内容的认可。故该评估结果可以作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茅箭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给予被征收人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货币补偿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产权调换的房屋能够确定具体的位置和户型(常隆花园3号楼、4号楼),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自主选择权。因李某某、刘某某未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也未明确表示选择哪种安置方式,茅箭区政府根据《补偿方案》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两种补偿方式,并分别计算出两种方式的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费,计算方式正确,并给予了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补偿决定的作出符合补偿方案规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李某某、刘某某不配合评估机构入户开展评估工作,导致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无法评估,其应当承担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无法评估的后果,经一审庭审沟通,茅箭区政府承诺只要李某某、刘某某配合,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工作随时可以开展,不影响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的权利。茅箭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公平合理,李某某、刘某某认为补偿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违反法定程序的诉讼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故一审判决:
驳回李某某、刘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用50元,由李某某、刘某某负担。李某某、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撤销茅箭区政府作出的茅政征补[2019]第3-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3、诉讼费由茅箭区政府负担。2、评估机构已经在征收决定作出前确定了房屋评估单价,同一评估机构作出《房屋评估报告》,说明评估机构并非由被征收人选择,而是提前由茅箭区政府确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某、刘某某负担。
张某某、汪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张某某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汪某某向上诉人张某某支付拆迁补偿962021.5元,驳回汪某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汪某某承担。双方对于2018年6月以前上诉人使用涉案房屋并无争议,在2018年6月,双方均应已经得知拆迁,根据《厂房租用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约定,被上诉人应当根据拆迁政策给予上诉人补偿,而《房屋拆迁价格价格评估结果报告》于2018年6月出具,被上诉人于2019年7月3日签订《企业补偿安置协议》,但直至上诉人提起诉讼被上诉人仍旧未能对上诉人进行补偿或者就补偿事宜与上诉人进行协商,在此情况下,上诉人当然不愿搬迁,这是涉案房屋直至2020年6月才拆迁的主要原因,对此被上诉人存在重大过失,故该期间的租金/占有使用费不应得到支持。张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汪某某支付占有使用费43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3421元,由张某某负担12310元,汪某某负担1111元(汪某某负担部分张某某已预交,汪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张某某)。
刘某某、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汇城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根据《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交付房屋给原告并到房管局进行网签,并补偿逾期交付给予原告违约金,按房屋价值(54万元)伍拾肆万元整,根据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发布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合适合格通知书(规划核实第XXXXXXXXXXXXXXXXXX号)文件为依据自2021年11月16日起每日的违约金按房屋价值的万分之一,即每日(54元)伍某某计算至房屋违约金交付并网签为止。至本案提交时已违约156天,补偿违约金8424元(捌仟肆佰贰拾肆元);
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应立即按照协议为原告办理房产证;
3、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变更诉讼请求为:
1、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自汇城大厦二期竣工后即2021年8月12日至2022年7月18日期间被告逾期交楼违约金29418.45元(以总价5614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25%计算至被告交房订立购房合同止);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应协商更换同栋楼的其他可执行交付的楼层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并办理相关房产手续,要求被告继续完成协议履约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4、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告知书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合格通知书复印件,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内容,汇城公司通知乙方收楼,以竣工验收证明为依据,证明竣工。因原告刘某某同意被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汇城置业有限公司向其补偿与案件受理费相同金额的费用,无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向其退还,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汇城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刘某某案件受理费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刘某某已预交),由被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汇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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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房子70年产权到期后拆迁怎么办,公房没买下来拆迁怎么办
内容审核:付红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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