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参与办理了多起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在处理案件中,能将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件完美的结合起来。
村委会出租耕地给他人办厂是合法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1)农用地转用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因此,如果村委会打算将耕地出租给他人办厂,首先需要完成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村民会议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但这需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因此,村委会在出租耕地前,必须召开村民会议,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的同意。
3)签订合同一旦获得必要的批准和同意,村委会可以与承租人签订书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应明确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等关键信息。
村委会出租耕地给他人办厂是合法的,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有程序和文件的合规性。
一、租用土地建厂房属于违建吗1、租用土地建厂房属不属于违建,需视情况而定:
(1)如果在工业用地或建筑用地的土地上建工厂,不属于违建;
(2)如果在不是工业用地或建筑用地的土地上建工厂的话,属于对土地使用性质的变更,没有经过住建部分的许可,就属于违建。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二、土地建厂房违建怎么办土地建厂房违建处理方式如下:
1、主管部门审查违建认定的合法性;
2、行政机关再认定,进行调查,如面积、建造时间、照片等相应证据;
3、通知公民可申辩,应给予合理申辩时间等;
4、违建被强拆,可通过提申复议或是诉讼等途径来进行救济。
法律分析:
乡村政府没有直接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给个人的权利。村委会在没有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擅自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乡村政府可以对土地承包进行监督和指导。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第十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三)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衍生问题:
土地流转给个人可不可以?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是可以依法流转给个人的,流转的形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法律分析:
需要。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租给外村人经营的,必须首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否则租赁合同无效;
若土地管理者违背村民共同意志将集体所有土地租给外村人,本村半数以上村民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刘庄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返还占用原告耕地2分,赔偿占用期间的损失费用3840元;
2.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损失费用3840元(土地租赁费3600元和利息240元)。事实和理由:
被告赵村村民委员会在2007年修路时占用原告耕地2分,被告当时承诺将刘家塬村西北方向机井旁边的2分耕地补偿给原告,2008年被告在扩建赵村自来水厂时又把补偿给原告的2分耕地占用至今,期间原告多次找南仁乡人民政府和赵村村民委员会寻求解决,一直未果。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由被告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赵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刘庄院土地租金288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40元,共计312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赵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周某某、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东渚街道黄区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周某某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黄区村村委会承担。涉案合同在签订时就已经明确系用于“开办新企业(苏州市学芳洗涤厂)”,黄区村村委会作为土地的权利人显然知道周某某会建造房屋,且在2002年建造时未提出反对意见,在后续十余年中持续收租(在2009年还曾主动追缴租金),显然可视为黄区村村委会允许在土地上添附建筑物。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周某某负担。
林某某成、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由家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林某某成上诉请求:
除一审判决中确认的被上诉人返还租金226,800元外,请求判令由家村委会再赔偿林某某成各项损失共计2,987,773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131.54万元、赔偿异地安置的土地租金损失2,533,473元、赔偿资金利息损失113.89万元。只是将建设厂房的前期准备工作做完,直到案涉土地拆迁,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林某某成也无法得到安置补偿,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702元,由上诉人林某某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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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村委租用农民土地合法吗,村委会把地租出去合法吗
内容审核:王姗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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