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不到位的问题,主要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具体分析如下:
1. 管理部门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这表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负责土地管理和监督的主要部门。
2. 土地补偿费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这意味着,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并由集体成员共同决定。如果补偿不到位,则可能涉及管理部门的监管不力或违法行为,此时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3. 处理流程与救济途径:
当土地补偿不到位时,首先可以尝试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如果协商或调解无果,当事人可以向辖区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流程确保了当事人在土地补偿问题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土地补偿不到位的问题主要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2.2006年至2008年虽发生了三次征地行为,但征地单位均未支付征地补偿款,征地单位为解决历史征地问题而与鸭湖经联社、鸭湖二社于2017年4月11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以及广州花都国际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园征地拆迁指挥部于2017年5月3日印发《广州花都国际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园鸭湖村历史征地解决办法》明确就历史征地问题进行补偿,《补充协议》及《解决办法》目的在于解决征地单位未实际支付征地款期间的土地增值利益及新增农作物、构造物的投入损失,《补充协议》仅约定对鸭湖二社范围内88.487亩土地的一次性耕作补助费,而《解决办法》明确了三次历史征地总面积452.92亩土地的相关补偿标准,并细分了耕地、鱼塘、村社发展收益损失、青苗等不同项目的补偿标准,很明显,征收单位是按照《解决办法》而非《补充协议》对征收对象进行了补偿,根据《解决办法》的内容和文件精神,历史征地问题并非单纯补足土地补偿差价,而是对不同项目都进行了补足差价,张某某润在2011年1月19日收到的青苗补偿款是针对签订征地协议当时张某某润在涉案土地上种植的龙眼树进行的青苗补偿,而张某某润在获得第一次青苗补偿后另行种植了其他耕作物,存在新的投入,这期间产生的投入损失发生在征地单位未支付征地补偿款和提出《解决办法》期间,当然属于历史征地问题的范围,事实上,针对涉案土地上种植的香蕉、生姜、番薯、芋头等耕作物征地单位己按《解决办法》向鸭湖二社支付了青苗补偿,而鸭湖二社现拒绝向张某某润支付该青苗补偿,张某某润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在涉案土地上种植香蕉、生姜、番薯、芋头等耕作物,是被征地青苗的投入人和实际耕作者,但因该耕作物可得的青苗补偿却归鸭湖二社所有,严重违背了谁投入谁受益的补偿原则,明显不公平不合理,严重损害张某某润的合法权益。一审案件受理费1686.26元,由上诉人张某某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86.26元,由上诉人张某某润负担。
杨磊与重庆市大足区智凤街道茅里堡社区第七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补偿原告享有的国家土地征收补偿费24000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2020年3月3日,被告茅里堡社区七组土地被政府拆迁征用,补偿款7256282元,2021年2月,全村经过召开社员大会讨论分配事宜,其中第四条规定:
有儿有女的家庭,女儿是本组,外孙不能参加分配,外孙如买保险的要缴入户费3万元,该项规定是不合理的,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男女平等,杨某某从生下来就随母亲上户在本村,且杨某某母亲是本村的原住居民,农村集体土地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口,共同享有所有权,集体土地被告国家征收后的补偿费应归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由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智凤街道茅里堡社区第七居民组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某土地补偿费24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智凤街道茅里堡社区第七居民组负担。
周某某与翼城县唐兴镇下高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周某某的上诉请求:
1.判令下高村委会支付上诉人2019年度占用口粮田补偿款1188元;
2.判令下高村委会按照协议书支付应得的补偿款滞纳金2185.92元;
3.判令下高村委会应给我持有的原口粮田现在被废弃,撂荒的土地上办理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经营权证,并补偿1000元恢复耕种费;
4.判令下高村委会给我孙子周某某补发在二轮口粮土地承包时遗漏的口粮田0.6亩,并依法确权;
5.判令下高村委会承担本案执行、诉讼等费用。村委会只要分到0.6亩地的村民还积存有0.75亩集体所有土地,并与凤凰城开发占用口粮田的农户签订占用补偿协议。上诉人翼城县唐兴镇下高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周某某2019年度逾期未付的土地补偿款滞纳金72.71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周某某负担50元,由上诉人翼城县唐兴镇下高村民委员会负担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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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土地归哪个部门管,集体土地归哪个部门管
内容审核:李杨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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