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保温破裂导致屋内漏水,维修责任的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具体如下:
1)开发商责任1. 质保期内:若房屋仍在质保期内,且外墙保温破裂是由于房屋本身质量问题导致,如材料不合格、施工不当等,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并承担保修期内的修缮责任。此时,开发商应负责维修外墙保温层,并赔偿因漏水导致的屋内损失。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也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物业管理公司责任1. 质保期外且管理不善:若房屋已过质保期,且外墙保温破裂是由于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善或未能及时维护公共部分导致,如未能及时检查、维修老化或损坏的外墙保温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按照约定和物业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此时,物业管理公司应负责维修外墙保温层,并可能需承担因漏水导致的屋内损失(具体需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及实际情况判断)。
2. 维修费用:维修费用一般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出,但室内损失可能需业主自行承担,除非能证明该损失完全由物业管理公司造成。
3)业主自身或第三方责任1. 业主自身原因:若外墙保温破裂是由于业主自身使用不当或改动房屋结构导致,如擅自拆除或改动外墙保温层,业主需自行承担维修费用和因漏水导致的屋内损失。
2. 第三方原因:若外墙保温破裂是由于第三方行为导致,如邻居装修破坏保温层,第三方应承担相应的维修和赔偿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本案为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石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维修费地板7600元、墙壁维修11,400.00元,由于屋内漏水房屋无法居住租房费3000元,共计21,000.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7年因拆迁房屋回迁到红晟公司开发的位于农安县农安镇御海龙湾小区3栋1门1101室,面积77.19平米,原告与红晟公司签订了房屋回迁合同,红晟公司选用众家物业为该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原告于2017年1月13日办理入住,2017年4月24日,原告因房屋各项设施不合格将红晟公司起诉到农安法院,经农安法院审理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吉0122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原告入住后二被告对该小区仍未做到维护维修的义务,该套楼房为顶楼房屋,由于屋顶漏水给原告居住的房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屋内地板变形损失7600元,整个房屋的壁纸全部脱落维修墙壁11,400.00元,由于屋内漏水房屋无法居住租房花费3000元,共计21,000.00元,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21,000.00元。被告吉林省众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装修费11,400.00元,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被告吉林省众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张某某与北京华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各项财产损失、维修维护费用人民币9000元;
2.判令被告立即修复窗外平台,保证其不再往原告家渗水;
3.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不再提起漏水成因和修复方案鉴定,损失数额同意由法院酌定,并变更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墙面维修工、料损失共计3500元。被告北京有千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房屋墙面修复工、料损失二千七百元,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原告张某某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有千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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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各项财产损失、维修维护费用人民币9000元;
2.判令被告立即修复窗外平台,保证其不再往原告家渗水;
3.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不再提起漏水成因和修复方案鉴定,损失数额同意由法院酌定,并变更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墙面维修工、料损失共计3500元。被告北京有千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房屋墙面修复工、料损失二千七百元,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原告张某某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有千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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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民法典》后,房屋漏水受损,如何维权!,民法典 房屋漏水新规
内容审核:董俊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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