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要发展,就会出现新事物代替旧事物的过程,在这样的新旧交替中,必然会有“拆迁”发生。当然,为了发展而征收大量的居民土地,需拆除老旧房屋,作为老百姓,肯定是会积极支持的。但在征收拆迁中出现不合理的现象,这是任何人都无法容忍的。
拆迁无小事,但凡拆迁,涉及的利益都是巨大的。然而现实中,拆迁纠纷总是层出不穷,行政机关中的“蛀虫”无所不用其极地侵吞拆迁款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但我们就拿这些人没办法了吗?难道眼睁睁看着被拆迁人的利益受侵害,却束手无策?当然不是,法律会严厉制裁他们。
在山西省某市住建局,就有这样一名职工,利用私刻公章,虚构拆迁户名单等方式,贪污、诈骗巨额拆迁款,最终锒铛入狱!
那么,该职工贪污、诈骗巨额拆迁款的行为,具体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呢?
先来看看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该住建局职工的行为首先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对其使用不正当手段贪污、诈骗所得的拆迁款,应当全部返还,并且要对因此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该职工的行为还严重违反了我国《刑法》关于贪污罪、诈骗罪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据此,最终该职工在一审中被当地法院数罪并罚,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1万元,简直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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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农户口不能建房,农村户口已经落户城市的,不享有农村建房权利。2、宅基地超出面积要征税。3、宅基地有偿退出。4、不得超出两条“红线”。5、宅基地不能确权条件。6、不得违反“一户一宅”。7、非本村村民不能购买宅基地。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Ⅰ类征地土地补偿标准为11.56万元/亩。土地补偿费比例按20%算为2.312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比例按80%算为9.248万元/亩;农用地补偿标准为11.56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11.56万元/亩。
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Ⅰ类征地土地补偿标准为10.3万元/亩。土地补偿费比例按20%算为4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比例按80%算为8.24万元/亩;农用地补偿标准为10.3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10.3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10.3万元/亩。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Ⅰ类征地土地补偿标准为45万元/亩。土地补偿费比例按20%算为9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比例按80%算为36万元/亩;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5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45万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45万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