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详细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及程序要求。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释义:
1)征收土地的情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包括:
1. 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 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2)征收土地的程序要求在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况下,必须依法实施征收,并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包括:
1. 征收土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2. 对于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特定类型的征收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 成片开发建设的征收活动还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相关信息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5.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3)征收土地的法律后果在确需征收土地并依法实施征收后,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包括:
1.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2.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 如果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的“确需”指的是在特定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且这种征收必须依法进行并遵循严格的程序要求。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就征地过程中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应给所有权人还是使用权人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与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2005)39号文中均有规定,且属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存在冲突的情形,规定出现冲突时应优先适用上位法,即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而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依据的却是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2005)39号文件,属明显适用法律错误的行为。驳回被上诉人曹某某的诉讼请求,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1)辽0791民初270号民事判决。
刘某某、刘某某等与李某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依法分割双方共有的保管于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四道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四道沟村委会)处的占地补偿款240000元;
2.判令四道沟村委会依法向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履行发放占地补偿款每人48000元的义务;
3.由李某某、刘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为农户,农户的户主代表农户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农户所得收益归全体农户成员共同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刘某某认为农户的户主有权代表本农户领取占地补偿款,且村委会有义务发放,而李某某、刘某某作为刘某某名下的农户成员无权代表农户领取、占有农户的全部征地补偿款,为维护刘某某名下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诉至法院。刘某某应分得以刘某某为户主的家庭户获得的240000元土地征收补偿款中的48000元,刘某某应分得以刘某某为户主的家庭户获得的240000元土地征收补偿款中的48000元。
兰某某宋某某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兰某某、宋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中铁二十五局归还租用5亩林地,并进行复垦,恢复原状,达到能耕种的状态;
。2、永久征用宋某某与兰某某、宋某某相邻的耕地0.1亩,修建便道,便于原告通行种地;
3、要求中铁二十五局将租用5亩林地范围内所破坏林地、非法盗取土地造成的陡坡地带修建护坡防护措施,防治山体滑坡造成的自然灾害或其他侵权行为;
4、恢复兰某某和宋某某相邻的边界石坎;
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在租用原告林地时,对土地地貌采取了毁林、挖土、堆放石渣等破坏性利用行为,完全改变了该林地的地形地貌,造成该地块南坡坡度达80度以上,极易造成滑坡、泥石流,故请求法院判决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将租用5亩林地范围内所破坏林地、非法盗取土地造成的陡坡地带修建护坡措施,防止山体滑坡造成自然灾害或其他侵权行为。驳回原告兰某某、宋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兰某某、宋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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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八条,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解释
内容审核:王振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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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