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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塌陷区搬迁前房屋评估标准主要依据的是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具体评估标准如下:
1)评估原则采煤塌陷区房屋评估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被搬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评估标准1. 房屋结构与造价:根据房屋的结构类型(如楼房、砖墙瓦房、土坯墙房等)和造价,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例如,楼房每平方米补偿不超过一定金额,砖墙瓦房、石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也有相应的补偿上限。
2. 房屋损坏程度:参考《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的规定,以墙体裂缝宽度等为主要指标确定房屋损坏等级,并结合房屋建筑面积、使用年限(折旧系数)等因素计算补偿费用。
3. 公用设施修建费:对于新村内外的水、电、道路等公用设施的修建费,也有相应的补偿标准,通常不超过房屋搬迁补偿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4. 补偿模式: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采用村委会综合承包补偿模式或根据鉴定结论对每户房屋进行丈量、统计的补偿模式。无论采用哪种模式,都应确保补偿费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八条规定,煤矿建设使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并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等。
采煤塌陷区搬迁前房屋的评估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房屋结构、造价、损坏程度以及公用设施修建费等多个因素的复杂过程。在评估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确保被搬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安徽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和综合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煤矿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煤矿建设应当贯彻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本案为一起行政复议案件,李某某、刘某某起诉请求:
1、撤销茅箭区政府于2019年6月4日对李某某、刘某某作出的茅政征补[2019]第3-4号《关于对李某某、刘某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本案诉讼费用由茅箭区政府承担。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11月19日,茅箭区政府作出茅政征[2018]11号房屋征收决定,附《茅箭区双鸥郧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并于11月21日发布征收公告,决定对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二堰桥社区双鸥郧发片区房屋依法实施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为: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过渡方式及各项相关费用标准:
本次房屋征收实行自行过渡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10元/(㎡?月)的标准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搬家之日起按10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至交付安置房后三个月止,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搬迁费按次数结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1次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2次搬迁费。搬迁费每次500元。奖励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对按期签约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和房屋附属物)不高于30%的货币奖励。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奖励30%,30日内奖励20%,45日内奖励10%,逾期不予奖励。(二)搬迁补助费奖励500元/次;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房屋产权面积奖励5元/(㎡?月);
按照协议约定,10日内搬迁的每户奖励3000元,15日内搬迁的奖励2000元,20日内搬迁的奖励1000元,逾期不予奖励。签约期限:
自征收公告发布后之日起45日内(评估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权利救济:
(六)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李某某、刘某某位于朝阳××路××小区××单元602,产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85号,建筑面积为82.71㎡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8年11月7日,茅箭区政府成立的茅箭区棚改办至上湾、老街、双鸥郧发等棚户区改造选择产权置换安置居民的公开信,详细向被征收人介绍了常隆花园安置房的基本情况及选房原则。2018年11月26日,湖北天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针对李某某、刘某某的房屋出具分户评估报告,采用比较法,参照本市同类地段在价值时点类似房地产的综合平均交易价格,在综合分析了各项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进行一定价格修正后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李某某、刘某某所拥有的住宅用房于价值时点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房屋征收补偿评估价值为RMB410256元。报告还说明了因被征收人的原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未进行测量,并告知了被征收人如对本估价结果有异议,自收到本估价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本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茅箭区征收办工作人员分别于2019年4月24日和4月26日入户向李某某、刘某某宣传政策,讲解关于棚改的相关政策、安置方式、补偿方案。工作人员于2019年4月30日到李某某、刘某某家送达分户评估报告,但其拒不接收,工作人员将评估报告留置并拍照留存。工作人员于5月13日到其住房门前送达《不签约风险告知及督促签约函》,告知收到该函后三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否则,房屋征收部门将报茅箭区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最终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2019年5月16日,湖北天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截止2019年5月16日,未收到李某某、刘某某对评估报告提出任何异议的书面材料,评估已生效。2019年5月22日,茅箭区征收办向茅箭区政府提出申请,以在规定的签约时间内未签订补偿协议为由,请求对包括李某某、刘某某在内的8户被征收人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9年6月4日,茅箭区政府作出茅政征补[2019]第3-4号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由李某某、刘某某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货币补偿金额为: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为人民币409414.5元,室内装修评估价值因被征收人拒不配合,附属物3180元,搬家费为500.00元,过渡费为82.71㎡*10元/㎡/月*3个月=2481.3元,共计补偿为人民币415575.8元(不含室内装修)。全部存储在交通银行十堰分行茅箭区二堰街办双鸥郧发片区棚改项目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产权调换安置地点为常隆花园3号楼、4号楼,新房调换价5125元/㎡。2019年8月17日,茅箭区征收办工作人员到李某某、刘某某家送达了该征收补偿决定书,因李某某、刘某某拒绝接收,便留置送达给他并拍照留存。一审另查明,李某某、刘某某不服茅政征[2018]11号房屋征收决定向十堰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十堰市人民政府作出十行复决字[201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茅箭区政府作出的茅政征[2018]11号房屋征收决定。李某某、刘某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鄂03行初21号行政判决认定茅箭区政府征收决定合法,驳回了李某某、刘某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同时查明湖北天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经茅箭区双鸥郧发片区棚改工作办公室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举,当选成为双鸥郧发片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目前该判决处于二审审查阶段。一审法院认为,茅箭区政府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前,茅箭区双鸥郧发片区棚改工作办公室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举,确定湖北天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采取比较法估价方法进行评估,最终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符合《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李某某、刘某某在收到《房屋评估报告》后规定的10日的异议期内,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应视为对评估程序和报告结果内容的认可。故该评估结果可以作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茅箭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给予被征收人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货币补偿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产权调换的房屋能够确定具体的位置和户型(常隆花园3号楼、4号楼),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自主选择权。因李某某、刘某某未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也未明确表示选择哪种安置方式,茅箭区政府根据《补偿方案》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两种补偿方式,并分别计算出两种方式的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费,计算方式正确,并给予了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补偿决定的作出符合补偿方案规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李某某、刘某某不配合评估机构入户开展评估工作,导致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无法评估,其应当承担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无法评估的后果,经一审庭审沟通,茅箭区政府承诺只要李某某、刘某某配合,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工作随时可以开展,不影响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的权利。茅箭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公平合理,李某某、刘某某认为补偿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违反法定程序的诉讼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故一审判决:
驳回李某某、刘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用50元,由李某某、刘某某负担。李某某、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撤销茅箭区政府作出的茅政征补[2019]第3-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3、诉讼费由茅箭区政府负担。2、评估机构已经在征收决定作出前确定了房屋评估单价,同一评估机构作出《房屋评估报告》,说明评估机构并非由被征收人选择,而是提前由茅箭区政府确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某、刘某某负担。
金华市三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西关街道山嘴头社区第三村民小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三通汽车维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从已在第三人处按“安置补偿协议”获得的征收补偿款中,把应归原告享有的征收补偿费197477.6元支付给原告,其中:
(1)房屋装饰装修部分补偿费53100元,(2)钢结构厂房补偿费35100元,(3)搬迁补偿费35277.6元,(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74000元(具体组成及计算方法见附件);
2.判令第三人督促被告把上述应归原告享有的征收补偿费用转支付给原告,如第三人按照“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款尚未全额支付或未到位,则判令第三人把应由原告享有的征收补偿款直接支付给原告;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由于勘察、测量、评估均是第三人依职权进行的,原告作为承租人,在客观上不具有这方面的数据材料,故原告在第三人或被告提供被征收房屋测量数据和财产评估数据之前,根据《场地租赁协议》上载明的建筑面积及承租后的实际投资情况,参照隔壁远达汽修厂的搬迁补偿数额(注远达汽修厂承租地址为山嘴头四联路935号,出租人为市粮食局,经营场地面积为240平,被征收面积不到原告的十分之一,但补偿款为8.5万元),要求被告从第三人“打包”补偿款中,把其中应补偿给原告197477.6元(197477.6元的组成和计算方法另附,具体以第三人的征收估计报告为准)支付给原告请求合情、合理、合法。案件受理费212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三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驳回原告金华市三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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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农村房屋拆迁评估标准,阜阳煤矿塌陷区搬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刘育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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