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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一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特殊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的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特定行业的支持,提高了相关企业的税前扣除比例。
3)烟草企业的特殊规定同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针对烟草行业的特殊规定,反映了国家对烟草行业广告宣传的限制。
4)关联企业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根据公告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这一规定为关联企业间的费用分摊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5)筹建期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这一规定明确了筹建期间相关费用的处理方式。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根据企业类型和行业特点有所不同,一般企业为15%,特定行业如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为30%,烟草企业则不得扣除。同时,关联企业间的费用分摊以及筹建期间的费用处理也有明确的法规依据。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案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先腾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骏某某公司赔偿企业所得税损失416610元;
二审诉讼费用由骏某某公司承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时间为2018年6月6日,施行日期为2018年7月1日,而骏某某公司于2017年12月被上海税务机关查实偷漏税后开具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2018年4月当庭向江苏先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先腾华东分公司)交付时,上述公告尚未发布,故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先腾公司无法向税务部门申请追补扣除。二审案件受理费9132元,由江苏先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499元,由上海骏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633元,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7547元、保全费2603元,由江苏先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广州天思品汇实业有限公司、广东远景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天思品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远景公司立即向天思品汇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640107元、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天思品汇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24094.10元;
3.被告谢某某、花某某、周某某、罗旋、谢某某艳对被告远景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天思品汇公司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可知,被告不开具增值税发票,原告无法进行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需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41616.59元(640107元÷1.13×25%),合计损失共224094.10元,该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广东远景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天思品汇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640107元、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费用由广东远景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谢某某对被告广东远景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因开具上述第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承担的税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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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企业所得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15%?30%?0%?100%?
内容审核:赵昀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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