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养殖场拆迁、房地产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房地产破产清算的优先受偿顺序如下:
1)被拆迁人的支付房屋请求权在房地产破产清算中,首先应满足被拆迁人的支付房屋请求权。这是因为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的住房权益受到了影响,他们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或安置。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其次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意味着在破产清算中,承包人可以优先获得工程价款的支付。
3)银行抵押权及经预告登记的预售商品房购房人请求权之后是银行抵押权以及经预告登记的预售商品房购房人请求权。银行作为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对其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经预告登记的预售商品房购房人也对其购买的房屋享有请求权,他们可以按照登记先后顺序就抵押物或特定物受偿。
4)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在清偿完上述优先债权后,应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些费用和债务是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产生的,对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5)其他优先债权接下来是其他优先债权,包括预售商品房消费购房人请求权、消费购房人支付的定金本金(可能会设定优先受偿上限或比例)、劳动债权等。这些债权在破产清算中也具有较高的优先级。
6)税款及社会保险费用在清偿完上述优先债权后,需要支付的是破产人所欠税款及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这些费用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也是保障员工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七、普通破产债权
最后清偿的是普通破产债权。这些债权在破产清算中的优先级最低,只有在清偿完所有优先债权后,才能轮到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
房地产破产清算的优先受偿顺序是:被拆迁人的支付房屋请求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银行抵押权及经预告登记的预售商品房购房人请求权、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其他优先债权、税款及社会保险费用和普通破产债权。这一顺序体现了在破产清算中对不同债权的优先级划分,以确保各方利益的合理分配。
公司分立不一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若分立过程中涉及非货币财产出资,则应当对这些财产进行评估作价。具体来说:
1)公司分立与资产评估的关系1.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依法签订分立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在分立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资产的重新分配和组合。
2. 资产评估是对资产在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估计的行为。在公司分立过程中,进行资产评估可以帮助确定各分立公司的资产价值和股权结构。
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这些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因此,在公司分立过程中,若涉及非货币财产出资,则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3)其他情况下的资产评估除了上述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情况外,公司分立过程中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还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分立协议的约定、监管机构的要求等。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公司分立不一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但若涉及非货币财产出资,则应当对这些财产进行评估作价。在实际操作中,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做出决策。
城投公司可以申请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依法申请破产清理债务。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城投公司也不例外。
一、破产条件
1.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城投公司如果无法按时偿还已到期的债务,如银行贷款、债券本息等,即构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城投公司的总资产如果低于其总负债,即表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3.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使城投公司的账面资产看似能够覆盖债务,但如果实际上无法变现或无法用于偿债,如资产被冻结、查封或难以快速变现,也视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申请破产的程序
1. 提出申请:
- 城投公司作为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 债权人也有权在城投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城投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 提交材料:
- 破产申请书,详细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等。
- 城投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
- 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证明。
3. 法院受理与审查:
- 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将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受理。
- 若受理,法院将指定管理人,负责接管城投公司的财产,并通知已知债权人,同时通过公告方式告知公众。
4. 破产程序进行:
- 管理人将负责财产的清理、评估和变价工作。
- 按照法定顺序对城投公司的债务进行清偿,包括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等。
三、特殊考虑
- 政府支持与影响:城投公司作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其破产可能涉及政府信用和公共利益。因此,在申请破产前,城投公司可能需要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并考虑政府可能的支持和干预。
- 债权人利益保护:在破产程序中,应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包括债权申报、债权确认、债权清偿等环节。
- 社会稳定与风险防控:城投公司的破产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一定影响,因此需做好风险防控和应对工作,确保破产程序的平稳进行。
城投公司在符合破产条件时,可以申请破产。但在申请过程中,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并充分考虑政府支持、债权人利益保护以及社会稳定等因素。
售电公司破产,用电用户主要面临的是供电服务可能中断的问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售电公司破产的法律程序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售电公司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此过程需经法院裁定,确认公司破产。
2. 破产程序启动后,法院将指定管理人,负责公司的财产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等事务,同时债权人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用电用户权益保障1. 供电服务连续性:售电公司破产并不意味着供电服务立即中断。通常情况下,电力供应会由其他售电公司或电网企业接管,以确保用户供电不受影响。用户应关注当地电力部门的公告,了解供电服务的最新动态。
2. 电费与合同问题:对于已预付电费的用户,其电费余额应作为债权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按照破产清算程序进行处理。同时,用户与售电公司之间的供电合同可能因公司破产而终止,用户需关注合同终止后的电费结算、退费等问题。
3. 新用户接入:对于因售电公司破产而需要寻找新供电服务的用户,应尽快与当地电网企业或售电公司联系,办理供电服务转移手续,以确保供电不受影响。
3)用户应对措施1. 保持关注:密切关注当地电力部门、电网企业或售电公司的公告,了解供电服务的最新动态和安排。
2. 及时申报债权:对于已预付电费或存在其他债权的用户,应按照破产清算程序的要求,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3. 备用方案:考虑制定备用供电方案,如备用电源、与其他售电公司签订供电合同等,以应对可能的供电中断风险。
售电公司破产并不直接影响用电用户的供电服务,但用户需密切关注相关动态,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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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公司分立会不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城投公司可以申请破产吗
内容审核:铁慧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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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空白协议不能签:金额、安置房位置、过渡费标准由对方填什么就是什么,事后无法证明当初谈的数;签了字却拿不到原件的同样要警惕。
这是集体土地征收的最后通牒,60日内复议或6个月内起诉,逾期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打法是顺着决定往回查征地批文、两公告一登记与补偿到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