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树木3年后不赔偿,应首先明确赔偿的法律依据,再通过协商、申请复核或鉴定、行政复议或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明确赔偿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树木作为地上附着物,其赔偿应遵循该法律条款,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若3年后仍未获得赔偿,显然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
二、分析未赔偿的可能原因及应对措施
1. 赔偿程序延迟:
可能由于行政程序繁琐、资金拨付问题或双方对赔偿标准存在争议等原因导致赔偿延迟。
应对措施:主动与征地部门沟通,了解赔偿程序的具体进展和延迟原因,要求其给出明确的赔偿时间表。
2. 赔偿标准争议:
双方可能对树木的赔偿标准(如种类、规格、市场价值等)存在分歧。
应对措施:
收集证据:包括树木的照片、视频、购买树苗的票据、树木清单、历史收益记录等,以证明树木的实际价值。
申请复核或鉴定:若对赔偿标准有异议,可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或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 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为:
征地部门可能存在故意拖延赔偿、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违法行为。
应对措施:
向上级部门反映:向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反映情况,要求其督促征地部门履行赔偿义务。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若认为征地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具体维权步骤
1. 友好协商:
尝试与征地部门进行友好协商,表达对未获得赔偿的不满和诉求。
展示所收集的证据材料,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方案。
2. 申请复核或鉴定:
若协商无果,且对赔偿标准有异议,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复核或鉴定。
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通常为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3. 行政复议或诉讼:
若复核或鉴定结果仍不满意,或征地部门存在违法行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包括复核或鉴定报告、沟通记录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4. 寻求法律援助:
在整个维权过程中,可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法律建议和支持。
律师可帮助分析案件的可行性、制定诉讼策略,并代表当事人进行法律诉讼。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本案为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谢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改判碧某某第一合作社向谢某某支付岭某某开荒地青苗款174000元;
3.改判碧某某第一合作社向谢某某支付同油夫地青苗款32404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
4.改判碧某某第一合作社向谢某某支付乌榄树经济损失58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
5.改判碧某某第一合作社向谢某某支付6棵果树费36000元(上述款项共计320404元);
6.本案二审诉讼费由碧某某第一合作社负担。上诉主要理由:
2013年碧某某所有岭地所有田地被当地政府征收,地款、青苗款已补偿到村,2015年碧某某定乡规民约,凡开荒地种果树一律不补偿青苗款,谢某某在岭某某(土名)开荒5亩8分地种果树,已有几十年时间,是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174000元(5.8亩x30000元)青苗款至今还未补偿给谢某某,碧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征收土地青苗款补偿就应当支付给青苗所有人,碧某某剥夺村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碧某某第一合作社支付该青苗款给谢某某。谢某某在碧某某同油夫(土名)投包了3分地,2017年镇政府工作人员到来丈量所有投包的土地面积,同油夫3分地,一边是海某某,一边是坑某某,社长叫工作人员在田上丈量,我要求在坑某某中间丈量合理,工作人员说你同社长说就可以了,当时我强力反对无效,丈量的面积我签收,未丈量的面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未丈量的面积长215米、宽1.6米,215x1.6=344x3.14=1080.16亩地x30000元=32404.8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碧某某第一合作社支付未丈量面积青苗款和精神损失费共42404元给谢某某。当年知识青年下乡到碧某某,碧某某没有经过我同意就砍了我6棵果树(3棵龙眼树,两棵葡提树,1棵杨桃树),用来建知青屋,碧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依法要赔偿当事人,碧某某规划屋地一棵果树补偿6000元给社员,碧某某应要补偿6棵果树给谢某某6000元×6棵=36000元,关于蓝园(土名)谢某某自留乌榄树周围的土地是谢某某的,在乌榄树周围种14棵荔枝树已有几十年,年年都有结果,2015年村定乡规民约,私人自留树一棵补偿4000元给私人,我的乌榄树已补偿,但14棵荔枝树没有补偿,2022年未经我同意社长带人去砍了我的14棵荔枝树,造成了我的经济损失,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碧某某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关于蓝园个岭头分10多份投标,有十多个社员投到蓝园个岭头土地,碧某某第一合作社说照30000元每亩补偿给社员,但谢某某没有投到,不关谢某某事,碧某某第一合作社说谢某某霸占的果树计算数量不对,碧某某第一合作社所说的根本没有依据。谢某某没有霸占一棵果树,都是起早摸黑辛辛苦苦种出来的果树。关于碧某某,山边村边公社化所有果树归回私人所有,这棵乌榄树,年年有结果,是村集体种的归村集体所有,不是村集体种的,就是村霸占私人财物,理应要赔偿私人损失,长达几十年时间,村违反法律规定,应赔偿谢某某乌榄树果实财产58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谢某某该项主张有人证及现场物证。关于(2020)粤0108民初9017号,正规丈量面积都得不到,不知是谁写成增加赔偿,妨害司法秩序,侵害谢某某合法权益,伪造假证据,法院应查明真相,还谢某某一个清白。关于一审所说的非常错误,没有法律依据。1.岭某某开荒种果树和蓝园路边14棵荔枝树,有社员签名做证人,有现场相片。2.建知青屋砍了我6棵果树,有当时砍树社员签名作为证人。山边村边乌榄树有证人谢某,社员出任村支委,谢福潮解放当生产队长,后进大队当村长到退休,谢云兴一直都在大队做资料员写证明,谢信良当生产队长,有现场相片,同油夫有相片有丈量相片。以上事实都有镇政府信访回复。二审庭询时,谢某某向本院提交书面上诉状补充意见,主要内容为:
关于碧某某蓝园所有私人的自留树,碧某某定了一棵树补偿4000元给私人社员,谢某某自留乌榄树已补偿4000元给谢某某,但自留乌榄树周围14棵荔枝树未补偿,碧某某社长没有经过谢某某同意在2022年带人砍了谢某某的该14棵荔枝树,是故意毁坏谢某某财物的行为,该行为除应负刑事责任,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谢某某村边祖宗种下的果树未经谢某某同意,碧某某就砍了谢某某的该6棵果树,没有补偿。碧某某规划屋地一棵果树补偿6000元给社员,碧某某第一合作社故意毁坏私人财物,应赔偿谢某某损失。谢某某的其他上诉补充意见基本与其上诉状的事实和理由一致。二审案件受理费6106元由谢某某负担(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驳回谢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福清市冠强园林花卉有限公司、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错误执行赔偿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本案为一起错误执行赔偿案件,原一审原审原告冠强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
l.福清市政府赔偿冠强公司苗木及构筑物损失1812700元;
2.福清市政府承担评估鉴定费7400元;
3.福清市政府承担造成冠强公司生长增值损失与营业损失10%总计172120元;
4.福清市政府承担同期农村信用社贷款利息185801元;
5.福清市政府给予冠强公司后期苗木安置地方。在本次一审重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
1、被告福清市政府及第三人福清市自规局承担苗木及构筑物损失金额2494528元;
2、被告福清市政府及第三人福清市自规局承担评估报告中扣除不合理的金额205530元;
3、被告福清市政府及第三人福清市自规局承担原告冠强公司5年多投资价值(生长增值)、停产停业与营业损失每年10%金额合计1496717元;
4、被告福清市政府及第三人福清市自规局承担同期贷款利息695973元;
5、被告福清市政府及第三人福清市自规局承担评估鉴定费7400元;
6、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福清市政府及第三人福清市自规局承担。被告对原告苗木搬迁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没有制作相应的苗木价值,得出搬迁价值结果严重缺乏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告无奈才委托同一家评估机构进行苗木价值的评估,而支付给评估机构相应评估鉴定费用,属于被告违法涉及的鉴定直接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评估费用。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福清市冠强园林花卉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494528元,驳回福清市冠强园林花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周某某生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济南市槐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判决书本案为一起行政补偿案件,周某某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依法对于2002年3月14日原告与张家庄村委会签订的《废坑承包协议》中土地承包协议范围内的3223棵果树按政策进行补偿协议;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周某某生对第1项诉讼请求明确阐述为:
判令被告依法对于2002年3月14日原告与张家庄村委会签订的《废坑承包协议》中土地承包协议范围内的3223棵果树履行补偿职责。3.原腊山办事处主任艾某某出具的《关于腊山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房屋地上物清点情况说明》,原张家庄村委会书记赵某某喜出具的《关于张庄村村集体地上物清点会议情况说明》、《中共段店镇委员会段店镇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段店镇腊山片区村庄整合项目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证明本次拆迁系五被告共同行使的拆迁行政行为,并非民事行为,也证明张家庄村委会对原告果树的清单及棵数清点的事实。责令被告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周某某生承包案涉废坑所在土地上的果树予以补偿,驳回原告周某某生对被告济南市槐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槐荫区政府项目资金管理中心、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腊山街道办事处、济南市槐荫区腊山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要征地了 地上种的树该怎么赔偿,树木3年后不赔偿怎么办”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征地树木不认可怎么处理,果树赔偿不合理如何办
内容审核:徐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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