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参与办理北京、天津、河南、山东、重庆、江苏、浙江、湖北等地征地拆迁案件百余件。
合村并镇涉及的补贴问题,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的土地征收与补偿规定。具体来说,合村并镇过程中,对于土地的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这是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安置补助费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征收农用地时,应确定安置补助费标准。这是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通常与土地补偿费合并计算,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其他补偿1.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这意味着,如果被征用的土地上有附着物(如房屋、设施等)或青苗,那么这些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将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 社会保障费用:依据同一条例,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这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的基本生活。
在合村并镇过程中,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并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同时,征收过程应遵循法定程序,包括实地放线定界、发布拆迁公告、召开动员会、入户清点丈量、协助征收小组对拆迁户作动员谈判工作、合法面积认定、套价核算、征收小组确认、被拆迁户签字确认、拆迁补偿公示、签订协议以及支付补偿费、交房等步骤。
合村并镇的补贴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其他补偿(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等)。这些补贴的具体标准和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本案为一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张村村委会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
2.案涉鉴定费2.3万元由叶某某负担;
3.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叶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在安置补助费的处理上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主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各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统一后用于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这里的被安置人员是指家庭承包法律关系中的土地承包人,而本案中叶某某并非属于家庭承包,其与张村村委会之间系合同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其也不属于被安置的对象,土地被征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双方按照合同处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上诉人叶某某针对上诉人张村村委会的上诉答辩称,叶某某本身就是张村村委会的集体组织成员,其承包案涉林地与集体村民承包土地一样,享有同等的补偿权利。《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土地性质为“农用地”,包括责任田、园地、林地,而除责任田以外都不是园地和林地都不是采取家庭承包的方式,但是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要将主要部分分配给承包户。案涉林地系叶某某全家赖以生存的基本生存资料和生活来源,一审判决安置补助费给叶某某正确。上诉人叶某某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
2.请求依法改判张村村委会按每平方米39.675元补偿上诉人叶某某因土地被征收产生的补偿款共计335122元,或发回重审;
3.本案二审诉讼费由张村村委会承担。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因为被征收的林地的所有权人系原告(反诉被告)张村村委会,因此被告(反诉原告)叶某某主张土地补偿费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元3651元,由德兴市张村乡张村村委会及叶某某各负担1825.5元。
李某某、刘某某二审行政判决书本案为一起行政复议案件,李某某、刘某某起诉请求:
1、撤销茅箭区政府于2019年6月4日对李某某、刘某某作出的茅政征补[2019]第3-4号《关于对李某某、刘某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本案诉讼费用由茅箭区政府承担。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11月19日,茅箭区政府作出茅政征[2018]11号房屋征收决定,附《茅箭区双鸥郧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并于11月21日发布征收公告,决定对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二堰桥社区双鸥郧发片区房屋依法实施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为: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过渡方式及各项相关费用标准:
本次房屋征收实行自行过渡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10元/(㎡?月)的标准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搬家之日起按10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至交付安置房后三个月止,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搬迁费按次数结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1次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2次搬迁费。搬迁费每次500元。奖励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对按期签约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和房屋附属物)不高于30%的货币奖励。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奖励30%,30日内奖励20%,45日内奖励10%,逾期不予奖励。(二)搬迁补助费奖励500元/次;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房屋产权面积奖励5元/(㎡?月);
按照协议约定,10日内搬迁的每户奖励3000元,15日内搬迁的奖励2000元,20日内搬迁的奖励1000元,逾期不予奖励。签约期限:
自征收公告发布后之日起45日内(评估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权利救济:
(六)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李某某、刘某某位于朝阳××路××小区××单元602,产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85号,建筑面积为82.71㎡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8年11月7日,茅箭区政府成立的茅箭区棚改办至上湾、老街、双鸥郧发等棚户区改造选择产权置换安置居民的公开信,详细向被征收人介绍了常隆花园安置房的基本情况及选房原则。2018年11月26日,湖北天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针对李某某、刘某某的房屋出具分户评估报告,采用比较法,参照本市同类地段在价值时点类似房地产的综合平均交易价格,在综合分析了各项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进行一定价格修正后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李某某、刘某某所拥有的住宅用房于价值时点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房屋征收补偿评估价值为RMB410256元。报告还说明了因被征收人的原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未进行测量,并告知了被征收人如对本估价结果有异议,自收到本估价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本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茅箭区征收办工作人员分别于2019年4月24日和4月26日入户向李某某、刘某某宣传政策,讲解关于棚改的相关政策、安置方式、补偿方案。工作人员于2019年4月30日到李某某、刘某某家送达分户评估报告,但其拒不接收,工作人员将评估报告留置并拍照留存。工作人员于5月13日到其住房门前送达《不签约风险告知及督促签约函》,告知收到该函后三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否则,房屋征收部门将报茅箭区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最终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2019年5月16日,湖北天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截止2019年5月16日,未收到李某某、刘某某对评估报告提出任何异议的书面材料,评估已生效。2019年5月22日,茅箭区征收办向茅箭区政府提出申请,以在规定的签约时间内未签订补偿协议为由,请求对包括李某某、刘某某在内的8户被征收人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9年6月4日,茅箭区政府作出茅政征补[2019]第3-4号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由李某某、刘某某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货币补偿金额为: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为人民币409414.5元,室内装修评估价值因被征收人拒不配合,附属物3180元,搬家费为500.00元,过渡费为82.71㎡*10元/㎡/月*3个月=2481.3元,共计补偿为人民币415575.8元(不含室内装修)。全部存储在交通银行十堰分行茅箭区二堰街办双鸥郧发片区棚改项目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产权调换安置地点为常隆花园3号楼、4号楼,新房调换价5125元/㎡。2019年8月17日,茅箭区征收办工作人员到李某某、刘某某家送达了该征收补偿决定书,因李某某、刘某某拒绝接收,便留置送达给他并拍照留存。一审另查明,李某某、刘某某不服茅政征[2018]11号房屋征收决定向十堰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十堰市人民政府作出十行复决字[201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茅箭区政府作出的茅政征[2018]11号房屋征收决定。李某某、刘某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鄂03行初21号行政判决认定茅箭区政府征收决定合法,驳回了李某某、刘某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同时查明湖北天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经茅箭区双鸥郧发片区棚改工作办公室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举,当选成为双鸥郧发片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目前该判决处于二审审查阶段。一审法院认为,茅箭区政府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前,茅箭区双鸥郧发片区棚改工作办公室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举,确定湖北天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采取比较法估价方法进行评估,最终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符合《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李某某、刘某某在收到《房屋评估报告》后规定的10日的异议期内,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应视为对评估程序和报告结果内容的认可。故该评估结果可以作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茅箭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给予被征收人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货币补偿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产权调换的房屋能够确定具体的位置和户型(常隆花园3号楼、4号楼),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自主选择权。因李某某、刘某某未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也未明确表示选择哪种安置方式,茅箭区政府根据《补偿方案》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两种补偿方式,并分别计算出两种方式的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费,计算方式正确,并给予了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补偿决定的作出符合补偿方案规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李某某、刘某某不配合评估机构入户开展评估工作,导致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无法评估,其应当承担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无法评估的后果,经一审庭审沟通,茅箭区政府承诺只要李某某、刘某某配合,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工作随时可以开展,不影响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的权利。茅箭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公平合理,李某某、刘某某认为补偿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违反法定程序的诉讼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故一审判决:
驳回李某某、刘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用50元,由李某某、刘某某负担。李某某、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撤销茅箭区政府作出的茅政征补[2019]第3-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3、诉讼费由茅箭区政府负担。2、评估机构已经在征收决定作出前确定了房屋评估单价,同一评估机构作出《房屋评估报告》,说明评估机构并非由被征收人选择,而是提前由茅箭区政府确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某、刘某某负担。
曾某某、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润龙经济合作社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润龙经济社向曾某某返还乡巴佬农庄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综合搬迁补偿款共1815427元及其利息(以1815427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2.判令润龙经济社向曾某某返还2017年至2020年租金232848元及其利息(以232848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3.案件受理费由润龙经济社负担。乙方每年1月1日至10日前向甲方支付管理费,2011年6月1日起计收,2012年至2016年每年52920元,2017年至2021年每年58212元,2022年至2026年每年64033.2元…联营合作期间内如国家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民转居民等发生时,本联营协议即终止,建筑物补偿金额÷45合作年限×已合作年限=甲方所得补偿款,其余归乙方,土地补偿款全部归甲方…后因报建手续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酒店(或商场)的兴建,土地保持曾某某经营乡巴佬农庄的面貌至2016年底。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润龙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某某支付补偿款利息(以1815427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润龙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某某支付租金利息(以227997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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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山东合并村庄怎么补偿,合村并镇土地怎么补偿
内容审核: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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