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才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业务部专职律师。
中央基建城市更新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解读与分析
一、管理办法的总体框架与目标
中央基建城市更新资金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中央基建投资中城市更新项目的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和高效使用。该办法通过明确资金来源、使用范围、管理职责、申请与拨付流程以及监管措施,推动城市更新项目的顺利进行,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二、资金来源与筹集方式
1. 财政补贴: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城市更新项目。这部分资金是城市更新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体现了政府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2. 专项债券:发行专项债券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城市更新项目。专项债券的发行可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降低政府财政压力,同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
3. 政策性贷款:向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申请低息或无息贷款。政策性贷款具有利率低、期限长的特点,可以为城市更新项目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
4. 社会资本参与: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等模式参与城市更新,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社会资本的参与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三、资金使用范围与重点
1.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规划编制、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等费用。这些前期工作是城市更新项目顺利实施的基础,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进行保障。
2. 征收补偿安置:支付被拆迁居民的房屋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用等。征收补偿安置是城市更新项目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被拆迁居民的切身利益,需要确保资金的及时、足额拨付。
3. 更新改造建设:包括新建或改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更新改造建设是城市更新项目的核心内容,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建设和改造。
4.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更新区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绿化等基础设施。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是提升城市更新项目品质的关键,需要确保资金的合理投入和使用。
四、管理职责分工与运行机制
1.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审批项目、监督资金使用等。政府部门在城市更新资金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需要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2. 借款主体:通常为市级国有平台公司,负责申请专项借款、提款及拨付,并参与资金使用监管。借款主体需要确保资金的及时申请和拨付,同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防止资金挪用和浪费。
3. 实施主体:一般为区级国有平台公司或相关开发企业,负责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根据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确保专款专用。实施主体需要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资金的合理使用,同时接受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资金申请与拨付流程
1. 项目申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编制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实施主体、改造内容等,报市政府审议后上报。项目申报是城市更新资金管理的第一步,需要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授信与合同签订:借款主体提交材料获得授信后签订借款合同。授信与合同签订是确保资金及时到位的重要环节,需要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账户开立与管理:在贷款银行开立相关账户,包括借款账户、资本金账户、偿债资金专户和项目账户。账户开立与管理是确保资金安全的重要环节,需要确保账户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4. 资金拨付:借款主体收到借款资金后及时拨付至实施主体的项目账户,实施主体根据进度申请支付资金。资金拨付是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需要确保资金的及时、足额拨付。
六、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
1. 全程监管:对资金的发放、使用、归还和管理等环节进行全过程严格监管。全程监管是确保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2. 绩效自评与整体评价:业务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后进行绩效自评,财务部门进行整体评价,评估资金使用效果。绩效自评与整体评价是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3. 违规处理:对违规行为责令改正、暂缓拨款;情节严重者扣回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规处理是确保资金合规使用的重要保障,需要建立严格的违规处理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七、还款机制与风险防控
1. 还款来源:主要包括城市更新项目腾空土地出让收入及其他可用于还款的资金来源。还款来源是确保资金按时偿还的重要保障,需要确保还款来源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 还款计划:项目实施主体需制定详细的偿债计划,确保按期偿还借款本息。还款计划是确保资金按时偿还的重要手段,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还款计划,确保按期偿还借款本息。
3. 政府兜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还款,政府将统筹安排资金还款,防范债务风险。政府兜底是确保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需要政府在城市更新资金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确保资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村集体的资产是否可以抵押的全面分析
结论前置:村集体的资产能否抵押,需根据资产类型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并非所有村集体资产均可抵押。
一、可以抵押的村集体资产
1. 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条,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分析说明:此类抵押需确保建筑物拥有合法产权证书,且抵押行为需经过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同意,以保障抵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经营权
-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此类土地经营权可以抵押。
- 分析说明:市场化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权利人支付了相应对价,允许抵押有助于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不得抵押的村集体资产
1. 土地所有权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土地所有权及宅基地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不得抵押。
- 分析说明:此类资产抵押可能损害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农民的基本权益,影响社会稳定。
2.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村集体资产
-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此类资产不得抵押。
- 分析说明:抵押权人无法确定抵押人是否有权处分该资产,抵押可能导致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回购型让与担保并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直接以具体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但其相关理念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得到了详细阐述。
一、回购型让与担保的法律基础
1. 法律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在一定期间后再由债务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回购,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回购义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该解释第二款规定处理。这意味着,回购型让与担保的约定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是有效的,并且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回购义务时,有权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优先受偿。
2. 法律性质:
- 回购型让与担保实质上是一种非典型的担保方式,它结合了让与担保和回购协议的特点。在这种安排下,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作为担保,同时约定在一定条件下由债务人或指定第三人回购该财产。
二、回购型让与担保的效力与实现
1. 效力认定:
- 回购型让与担保的约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下是有效的。特别是当双方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且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时,该约定应被认定为有效。
2. 实现方式:
- 在债务人不履行回购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据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担保财产所得价款来优先受偿。这一实现方式既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也符合担保物权的一般原理。
三、回购型让与担保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1. 与担保合同的关系:
- 回购型让与担保作为一种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安排,其效力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效力紧密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
2. 与担保物权的关系:
- 回购型让与担保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以参照担保物权的规定处理。这意味着,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享有与担保物权人相似的优先受偿权。
3. 与担保物权消灭的关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担保物权可能因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而消灭。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回购型让与担保中的担保物权。
回购型让与担保虽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直接规定,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的阐述,其法律效力、设立方式及各方权利义务已得到明确规范。在实际应用中,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回购型让与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各方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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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村集体的资产可以抵押吗,回购型让与担保在哪个法条
内容审核:王家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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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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