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拆迁应该怎么补偿,青塔村 棚户区改造 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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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拆迁应该怎么补偿,青塔村 棚户区改造 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青塔村 棚户区改造 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针对青塔村棚户区改造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1)补偿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棚户区改造的拆迁补偿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

1. 货币补偿:补偿补助总款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如适用)、外迁补助费(如适用)以及其他补助费。具体金额需由专业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2. 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购买价格等需根据具体项目规定执行。同时,被征收人还需关注选房顺序、临时安置费等相关问题。

2)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1.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对于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 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应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可以是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同时,还需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3. 其他补助费:如平房补助费、低保、残疾补助费、电话移机费、空调移机费、有线电视移机费、热水器移机费等,具体标准需根据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3)补偿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前,需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相关信息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同时,还需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签订补偿协议前,被征收人需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青塔村棚户区改造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根据当地政策和项目规定确定具体的补偿方式、标准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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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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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刘某某二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行政复议案件,李某某、刘某某起诉请求:

1、撤销茅箭区政府于2019年6月4日对李某某、刘某某作出的茅政征补[2019]第3-4号《关于对李某某、刘某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本案诉讼费用由茅箭区政府承担。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11月19日,茅箭区政府作出茅政征[2018]11号房屋征收决定,附《茅箭区双鸥郧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并于11月21日发布征收公告,决定对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二堰桥社区双鸥郧发片区房屋依法实施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为: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过渡方式及各项相关费用标准:

本次房屋征收实行自行过渡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10元/(㎡?月)的标准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搬家之日起按10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至交付安置房后三个月止,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搬迁费按次数结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1次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2次搬迁费。搬迁费每次500元。奖励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对按期签约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和房屋附属物)不高于30%的货币奖励。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奖励30%,30日内奖励20%,45日内奖励10%,逾期不予奖励。(二)搬迁补助费奖励500元/次;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房屋产权面积奖励5元/(㎡?月);

按照协议约定,10日内搬迁的每户奖励3000元,15日内搬迁的奖励2000元,20日内搬迁的奖励1000元,逾期不予奖励。签约期限:

自征收公告发布后之日起45日内(评估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权利救济:

(六)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李某某、刘某某位于朝阳××路××小区××单元602,产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85号,建筑面积为82.71㎡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8年11月7日,茅箭区政府成立的茅箭区棚改办至上湾、老街、双鸥郧发等棚户区改造选择产权置换安置居民的公开信,详细向被征收人介绍了常隆花园安置房的基本情况及选房原则。2018年11月26日,湖北天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针对李某某、刘某某的房屋出具分户评估报告,采用比较法,参照本市同类地段在价值时点类似房地产的综合平均交易价格,在综合分析了各项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进行一定价格修正后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李某某、刘某某所拥有的住宅用房于价值时点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房屋征收补偿评估价值为RMB410256元。报告还说明了因被征收人的原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未进行测量,并告知了被征收人如对本估价结果有异议,自收到本估价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本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茅箭区征收办工作人员分别于2019年4月24日和4月26日入户向李某某、刘某某宣传政策,讲解关于棚改的相关政策、安置方式、补偿方案。工作人员于2019年4月30日到李某某、刘某某家送达分户评估报告,但其拒不接收,工作人员将评估报告留置并拍照留存。工作人员于5月13日到其住房门前送达《不签约风险告知及督促签约函》,告知收到该函后三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否则,房屋征收部门将报茅箭区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最终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2019年5月16日,湖北天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截止2019年5月16日,未收到李某某、刘某某对评估报告提出任何异议的书面材料,评估已生效。2019年5月22日,茅箭区征收办向茅箭区政府提出申请,以在规定的签约时间内未签订补偿协议为由,请求对包括李某某、刘某某在内的8户被征收人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9年6月4日,茅箭区政府作出茅政征补[2019]第3-4号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由李某某、刘某某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货币补偿金额为: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为人民币409414.5元,室内装修评估价值因被征收人拒不配合,附属物3180元,搬家费为500.00元,过渡费为82.71㎡*10元/㎡/月*3个月=2481.3元,共计补偿为人民币415575.8元(不含室内装修)。全部存储在交通银行十堰分行茅箭区二堰街办双鸥郧发片区棚改项目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产权调换安置地点为常隆花园3号楼、4号楼,新房调换价5125元/㎡。2019年8月17日,茅箭区征收办工作人员到李某某、刘某某家送达了该征收补偿决定书,因李某某、刘某某拒绝接收,便留置送达给他并拍照留存。一审另查明,李某某、刘某某不服茅政征[2018]11号房屋征收决定向十堰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十堰市人民政府作出十行复决字[201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茅箭区政府作出的茅政征[2018]11号房屋征收决定。李某某、刘某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鄂03行初21号行政判决认定茅箭区政府征收决定合法,驳回了李某某、刘某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同时查明湖北天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经茅箭区双鸥郧发片区棚改工作办公室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举,当选成为双鸥郧发片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目前该判决处于二审审查阶段。一审法院认为,茅箭区政府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前,茅箭区双鸥郧发片区棚改工作办公室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举,确定湖北天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采取比较法估价方法进行评估,最终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符合《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李某某、刘某某在收到《房屋评估报告》后规定的10日的异议期内,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应视为对评估程序和报告结果内容的认可。故该评估结果可以作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茅箭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给予被征收人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货币补偿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产权调换的房屋能够确定具体的位置和户型(常隆花园3号楼、4号楼),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自主选择权。因李某某、刘某某未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也未明确表示选择哪种安置方式,茅箭区政府根据《补偿方案》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两种补偿方式,并分别计算出两种方式的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费,计算方式正确,并给予了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补偿决定的作出符合补偿方案规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李某某、刘某某不配合评估机构入户开展评估工作,导致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无法评估,其应当承担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无法评估的后果,经一审庭审沟通,茅箭区政府承诺只要李某某、刘某某配合,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工作随时可以开展,不影响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的权利。茅箭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公平合理,李某某、刘某某认为补偿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违反法定程序的诉讼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故一审判决:

驳回李某某、刘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用50元,由李某某、刘某某负担。李某某、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撤销茅箭区政府作出的茅政征补[2019]第3-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3、诉讼费由茅箭区政府负担。2、评估机构已经在征收决定作出前确定了房屋评估单价,同一评估机构作出《房屋评估报告》,说明评估机构并非由被征收人选择,而是提前由茅箭区政府确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某、刘某某负担。

罗某某、宁化县城南镇青塘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宁化县城南镇青塘村立即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合计51757.31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宁化县城南镇马青塘村负担。事实和理由:

2018年9月,因新泉铁路建设项目宁化火车站建设,需征收罗某某位于宁化县××镇××村××组××排××,这个果园是其于90年代初期开荒种植的,经宁化县铁路征地部门实地测量征收果园面积4.1亩(地块号为收645号,面积2730.68平方米),土地征用补偿款75562.53元、安置费37806.26元、青苗补偿费16384.08元。宁化县城南镇青塘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罗某某土地补偿费52928.77元、安置费37806.26元、青苗补偿费16384.08元,扣减已发放×××61.81元,还应支付51757.31元,案件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547元,由宁化县城南镇青塘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青岛赛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纪某某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青岛赛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

1、依法判决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9)鲁0282民初1066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改判纪某某强支付青岛赛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性补助费915000元;

2、依法判决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9)鲁0282民初1066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纪某某强支付青岛赛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搬迁补助费61000元;

3、诉讼费由纪某某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分述如下:青岛赛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青能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简称青能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因拆迁产生的青岛赛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租范围内的经营性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归青岛赛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变更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9)鲁0282民初1066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

纪某某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青岛赛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搬迁补助费61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8296元(青岛赛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缴),由青岛赛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666元,由纪某某强负担7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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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棚改拆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郑远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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