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老房子翻建规定,农村宅基地老房翻建新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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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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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参与办理北京、天津、河南、山东、重庆、江苏、浙江、湖北等地征地拆迁案件百余件。

农村宅基地老房子翻建规定,农村宅基地老房翻建新规定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老房翻建新规定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老房翻建的新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是详细的解答:

1)农村宅基地老房翻建的基本规定

1. 宅基地使用权与翻建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这意味着,在进行老房翻建时,必须遵守当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规划,且不得超出规定的宅基地面积。

2. 翻建审批流程: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翻建房屋,首先需要具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若宅基地属于城镇规划范围内,还需规划部门出具改建房屋选址意见和《规划许可证》;若属于城镇规划范围之外,则需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对改建房屋的面积变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翻建。

2)翻建过程中的具体要求

1. 申请与审批:村民需携带身份证、户口、原房照和土地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如土地所、住建所)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并同时申请D级危房鉴定。鉴定通过后,获得批准才能进行房屋重建。重建完成后,还需到规划部门办理建筑许可证,并到房管所办理房屋权证。

2. 危房改造政策:当前许多省份都有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村民可以先去村委会咨询,若有此类政策,应抓紧填写危房翻新维修报告,并经过村级评议、乡镇级审核、县级批准、市级备案等流程,以申请维修补助。

3)法律保障与权益

1. 物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因此,翻建后的房屋需到当地房管所进行登记,以确保物权得到法律保障。

2. 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占有权、使用权,以及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的权利。但需注意,这些权利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且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宅基地老房翻建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确保翻建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村民也应充分利用政策资源,如危房改造工程等,以减轻翻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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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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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某某一、隋某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桑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2021)鲁1502民初597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一审、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张某某等四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某、隋某某在桑某某名下的宅基地上翻建被拆迁房产,翻建后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被拆迁房产应认定为桑某某与张某某、隋某某共同共有”,无事实基础,与法律规定相悖。1.一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为涉案拆迁宅基地为桑某某单独所有,有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档案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予以证明,案涉宅基地权利人为桑某某,面积为328.05m2,标注的四至为东邻孙金玲;

西邻公共胡同;

南邻空地;

北邻孙金斗。2.桑某某宅基地翻建房屋时,尚在桑某某与张某某、隋某某存在遗赠扶养关系期间,作为扶养人在桑某某翻建房屋时付出劳动符合情理,但一审法院因张某某、隋某某参与翻建房屋就认定翻建的房屋为共有无任何法律依据,违背基本的社会认知。3.桑某某宅基地翻建房屋发生在1993年,工人、材料费用极低,而桑某某将自己宅基地南半部分宽11.63米、长7.5米的宅基地转让给王某某,转让价款33000元支付至隋某某银行账户,该笔款项大大超出翻建房屋花费,足以支付因翻建房屋的对外负债。另外1995年6月,桑某某出卖2分新宅基地所得的10000元及房屋翻建后的租金所得约6万余元某某由张某某、隋某某掌控使用。4.退一步讲,即便翻建房屋使用的是张某某、隋某某的资金,桑某某与张某某、隋某某之间存在的仅仅是债权债务关系,涉案宅基地及房屋物权与张某某、隋某某无关。5.2019年12月23日,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谷庄资产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进一步证实了桑某某作为谷庄村村民,在谷庄村享有宅基地及房屋,并由此享有的相应拆迁补偿权益即置换了位于中华御苑小区的三套楼房。因此,涉案宅基地及房屋在拆迁前的物权归属于桑某某单独所有,相应的拆迁补偿权益亦应归属于桑某某单独所有。一审法院认定“桑某某与张某某、隋某某共同生活近30年,张某某、隋某某已履行绝大部分的扶养义务……桑某某分得涉案拆迁权益的三分之一为宜”,该事实认定错误,无法律依据。本案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法院本该围绕上诉人桑某某的诉求,确认涉案财产是否归属于桑某某所有,而不是进行财产分割,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根本没有分割财产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对于张某某、隋某某是否对桑某某尽到扶养义务、遗赠扶养关系是否解除、即便尽到扶养义务在双方的遗赠扶养关系解除时是否应向扶养人支付补偿费、支付多少都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即便根据《遗赠扶养协议》,张某某、隋某某有可能得到桑某某财产的基础是对桑某某尽完生养死葬的义务,在桑某某去世后,获得桑某某名下财产,而不是在桑某某在世时即侵吞财产,使桑某某老无所居,连最基本的居住权都得不到保障。一审法院依此分割桑某某的财产更无法律依据,也违反了基本的法律原则。被上诉人张某某、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四人侵占桑某某财产的意图明显,且已具体实施,应得到法律的制止与打击。2012年3月谷庄村准备拆迁时,张某某将桑某某送至其指定监护人桑某某处居住。2012年6月,被上诉人张某某等四人持《遗赠扶养协议》,借处理桑某某拆迁补偿事宜之便,竟然以自己名义与聊城市东昌府区房屋征收中心签订《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货币补偿协议》、《工程补偿结算表》等拆迁手续,将基于桑某某所有的宅基地及房产置换的中华御苑小区的3套房产分别登记在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名下;

桑某某应得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费、树木移植费等拆迁补偿计96377.7元由四被上诉人据为己有。并且将本应由桑某某居住的房屋低价转卖给案外人刘某某。以上种种,均充分证明了被上诉人一家恶意侵占桑某某的财产。对被上诉人侵占的桑某某财产,应确认归属于桑某某所有,被上诉人四人应承担返还责任。桑某某应得拆迁补偿权益为:

1.中华御苑小区5号楼3单元333室,68.15m2,登记在张某某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号:

鲁(2020)聊城市不动产权第0××2号);

2.中华御苑小区7号楼2单元231室92.65m2,登记在张某某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号:

鲁(2020)聊城市不动产权第0××8号);

3.中华御苑小区5号楼1单元121室68.15m2,原登记在张某某、张某某名下现已变卖给案外人刘某某(鲁(2020)聊城市不动产权第0××4号),该房屋在桑某某起诉时市场价约887221.9元(计算方式为:

参考起诉时该小区房屋均价每平方米13026元,房屋面积为68.15m2,得出房屋价格为887721.9元);

4.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费、树木移植费等拆迁补偿计96377.7元。根据《民法典》第234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因此,对于桑某某请求将基于本人财产获得的以上拆迁补偿权益确认为其所有应得到法院支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桑某某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依法发回重审。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上诉请求:

维持(2021)鲁1502民初597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撤销(2021)鲁1502民初59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依法改判四被上诉人不承担给付被上诉人任何款项或发回重审;

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桑某某已系百岁老人,与张某某、隋某某共同生活近30年,张某某、隋某某已履行绝大部分的抚养义务,且《遗赠抚养协议》没有依法解除的情况下,不能进行“分家析产”,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不但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还直接以判决的方式否定了不动产登记机关向上诉人张某某、张某某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的效力,也变相的改变(2020)鲁1502民初8716号民事判决、(2021)鲁15民终2678号民事判决结果。一审案件受理费682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641元,均由上诉人桑某某负担,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1)鲁1502民初5972号民事判决。

原告谢某某1、谢某某2与被告谢某某3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原告谢某某1、谢某某2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判令将谢某某1名下位于南京市六合区XX街道XX社区XX庄XX号院墙东边500.90平方米归谢某某2所有并使用,西边528.80平方米归谢某某3所有并使用(详见总院墙内面积分割)。主要问题是,父母现在没有住房,晚年得不到生活保障,原来父母是靠小儿子谢某某3住在一起的,自从2014年谢某某1出了一场意外受伤住院,出院后小儿子谢某某3就不让谢某某1夫妻住进屋子里,现大儿子谢某某2要回来翻建房屋给父母住。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谢某某1、谢某某2负担,驳回原告谢某某1、谢某某2的诉讼请求。

刘某某、幸某某、刘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拆除违规在原告宅基地上的建筑物,返还原告宅基地使用权88平方米;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全额承担。原告户口所在地社、村按拆迁政策规定给原告在绵阳市涪城区××镇××村××组军民点内26号划分的宅基地88平方米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在原告不知晓的情况下,被告违规擅自在原告宅基地上建修了砖混结构楼房一楼一底,第三楼层系彩钢房。被告幸某某、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在原告刘某某享有的绵阳市涪城区××镇××村××组门牌号为26号的宅基地上的建筑物,被告幸某某、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占用原告刘某某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镇××村××组××号××号××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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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农村宅基地旧房翻新有什么规定,上海农村宅基地翻建最新政策

内容审核: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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