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7年以上的征地拆迁业务从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违法建设查处主体认定
1)查处主体认定的法律依据与原则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第八十二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同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2. 认定原则:查处主体的认定需遵循“谁违法、谁负责”的原则,即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为违法建设主体。同时,考虑到实际建设行为、产权归属、审批状况等因素,确保查处主体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查处主体的具体类型与认定条件1. 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相关建设许可手续即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为违法建设主体,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2. 施工单位:在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等情况下进行施工,导致建筑物违法的,施工单位也应被认定为违法建设主体之一,与建设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3. 实际使用人:明知建筑物系违法建设仍进行使用的,实际使用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主体之一,并承担相应责任。例如,租赁违法建设房屋进行经营活动的,实际使用人需承担一定责任。
4. 其他相关责任人:包括批准文件的出具单位、监管部门等,若因过错或未履行职责导致违法建设的,也可能被视为违法建设的相关责任人。例如,规划部门违规发放建设许可证,导致违法建设行为发生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3)查处主体的认定程序与证据要求1. 认定程序:行政机关在认定查处主体时,应遵循法定程序,包括现场勘查、证据收集、听证等环节。首先,对违法建设现场进行勘查,记录建设情况、占地面积等信息;其次,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如建设施工合同、证人证言、审批文件等;最后,在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2. 证据要求:证据是认定查处主体的关键。行政机关需收集充分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违法建设行为的存在以及查处主体的身份。证据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查笔录、建设施工合同、证人证言、相关审批文件等。只有在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准确的认定决定。
4)实际应用中的指导意义1. 加强监管与执法: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建设活动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通过定期巡查、群众举报等方式,确保违法建设行为得到及时处理。
2. 提高法律意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个人应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在建设前,应依法取得相关建设许可手续,确保建设行为的合法性。
3. 完善制度机制:建立健全违法建设认定的制度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提高认定效率和准确性。同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违法建设行为。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本案为一起行政撤销案件,原告林某某诉称,诉讼请求:一.确认被告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1月19日所作文综执罚字[20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1月6日向被告申请听证,但被告在未组织听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20日向原告送达文综执罚字[20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简称21号决定书),认定“擅自占用文昌市龙楼镇龙楼村委会洪福村东、中、西及淇水经济社集体土地建设一处楼房……规划地类207.19平方米为园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海南铜鼓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确认被告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1月19日所作文综执罚字[20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担。
姜某某、甄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另查明:
2015年5月14日,襄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襄国土资行罚(2015)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
当事人姜某某自2015年3月份以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颍阳镇河沿孙村土地1355平方米,用于建饭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姜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第三人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姜某某损失14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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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违法强拆主体认定,集体建设用地违法怎么处置
内容审核:王杰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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