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妇女在就业方面的平等权利,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一、核心原则
平等就业权:妇女与男子在就业上享有平等的权利,这是消除就业歧视、促进性别平等的重要法律基础。
二、详细规定
1. 禁止性别歧视:
拒绝录用: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
提高标准:不得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如设置不合理的学历、技能或工作经验要求。
2. 特殊工种或岗位例外:
国家规定:基于生理差异等合理因素,国家规定了某些特定工种或岗位可能不适合妇女从事,如重体力劳动或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工作。
非歧视性:这种例外并非性别歧视,而是出于对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考虑。
三、法律意义与应用
1. 法律保障:该条款为妇女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保护,使她们在遭遇就业歧视时有法可依,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社会影响:
促进性别平等:推动了社会对性别平等的认识和尊重,有助于改变传统的性别角色定位。
推动企业文化变革:使企业更加注重性别多样性和包容性,营造公平公正的用人环境。
3. 实际措施:
创造就业机会: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妇女提供广泛的就业选择。
支持灵活就业:鼓励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方式,为妇女提供更多的就业途径。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汪某某生上诉请求:
1.撤销仲裁裁决书及原审判决。2.依法改判:
(1)支付在三一重工4天垫付的生活费每日补助25元共计100元+2021年5月1日回家取身份证往返车费50元+克扣工资6177.95元×按国家银行同期贷款法定利息的四倍返还即1346.01元,合计1446.01元;
(2)依据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条(四)项、第三条(一)项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按90天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315.94元)即35544.15元;
(3)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一)、(二)、(三)、(四)项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已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及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自然段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即49837.1元;
(4)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赔偿金20640元。3.判决支付增付十倍上述(1)、(2)、(3)、(4)项用人单位侵权的民事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赔偿金剔除(1)项四倍利息返还1346.09元即1074672.6元。4.支付承担本案一切(5次广东往返39天)诉讼误工费12321.66元、车旅费6310元、住宿费2960元、生活补助3900元、打字复印费307元、误工工资10110.08元,合计25798.66元。综上总计1207938.52元。鸿达公司拒不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汪某某生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汪某某生负担。
罗某某、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东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对利川市××号仲裁裁决书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3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000元;
2.依法判决被告为原告补交2011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养老保险;
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自2011年入职被告至2021年12月31日被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每天早上8:
30、下午2:
30按时签到,国家规定正常上班时间每天按时上下班,每人佩戴标准的工作牌并持有标准的工作证,每个月发放固定工资,而且是明确备注是“工资”字样,但38号裁决书却故意歪曲事实,硬是把被告自认的“工资”认定为补助,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小组组长没有工资,只是有极少的通话等一些补贴,并非每月固定的金额及固定的发放时间,本案中原告自2021年12月31日被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告不再每个月按时向原告支付固定的3000元,但其小组组长至今却仍在正常担任和正常开展工作,被告与38号裁决书所述原告从事三违巡查工作、建筑拆迁工作系依法履行小组组长的职责,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符,而且至今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居民小组组长的职责是每天按时签到、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上下班,更没有规定小组组长有每天巡查三违建筑及建筑拆迁工作的任务,巡查三违建筑及建筑拆迁工作本该属于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而本案通过被告提供的一系列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于“三违”巡查及整治工作相关文件,也印证了此部分工作是属由政府拨付专项资金经费到被告处,由被告自行招聘人员开展此项工作,于是才有了原告被招聘从事小组组长之外的三违巡查、整治工作。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驳回原告罗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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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解释,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是什么
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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