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吗,开标前一天收到质疑函 必须答复了质疑才能开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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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律师从事行政案件征拆领域6年,办理过大大小小200余征拆案件、涉及企业、厂房征收、养殖场的搬迁、医院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及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安置补偿。

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吗,开标前一天收到质疑函 必须答复了质疑才能开标吗

开标前一天收到质疑函 必须答复了质疑才能开标吗

在开标前一天收到质疑函,必须答复质疑后才能开标,但需视质疑内容及法律法规具体要求而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质疑答复的普遍要求

1. 政府采购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在答复前,若质疑涉及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且可能影响公平性,原则上应暂停采购活动,直至答复完毕。

2. 招标投标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收到异议后3日内答复,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但此条未直接规定开标前一天收到质疑的处理,需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及招标文件要求。

2)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1. 质疑内容不影响开标:若质疑内容不涉及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或采购活动公平性,如仅对格式、排版等提出异议,采购人或招标人可在答复质疑的同时继续开标准备,但需确保答复不影响开标公正性。

2. 紧急或特殊项目: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抢险救灾等紧急或特殊项目,若暂停开标可能造成重大损失,采购人或招标人可在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边答复质疑边开标,但需确保答复过程公开透明,避免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

3)操作建议

1. 及时审查质疑函:收到质疑函后,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审查,确认质疑内容、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2. 依法答复并处理:根据审查结果,依法在规定期限内答复质疑人,并采取相应措施,如修改招标文件、澄清说明等。

3. 保持沟通透明:与质疑人保持沟通,解释答复依据和理由,同时与其他投标人保持透明度,确保采购活动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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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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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变更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其强行设置的7.5.2、12.4.4(2)及12.4.1(4)等显失公平的专用条款;

2.被告支付原告已完成第三期的承包工程款4397330.33元给原告;

3.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第第二期工程款的利息229143.08元给原告;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

1.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的“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变更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公平条款;

2.被告支付原告已完成第四期工程承包款2042625.44元给原告;

3.被告支付原告已完成工程量清单外的工程款5313478.51元给原告;

4.被告支付延迟支付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和第五期工程进度款利息和变更项目工程款利息及投入履约保证金利息共1531309.72元给原告;

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其中,第1项诉讼请求中变更的不公平条款包括:

(1)原1.10.1条“办理出入施工场地的道路通行权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投标前应充分勘察现场,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的场外设施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施工合同价款内”,变更为“发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2)原1.10.3条“承包人自行办理施工范围外道路通行及公共设施使用的相关手续,服从当地管理部门的管理;

施工过程中若由承包人原因导致现状公共道路损坏,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

施工临时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和负责。以上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和负责,已包在本工程合同价中”,变更为“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破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3)原1.13条“若承包人计算的施工图纸的工程量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出现工程量偏差、错项、漏项、缺项的,承包人必须在开工报告发出前15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由发包人核对差异所在,并按施工图纸对工程量偏差、错项、漏项、缺项部分进行校正。发包人根据相关规定将校正结果上报获批准后予以调整,若承包单位在开工报告发出前15个日历天内不提出申请,则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变更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1.13的相关规定执行”;

(4)原2.4.2(1)条“发包人只提供施工方案设计图纸中明示的工程红线范围以内的用地,若需要其他临时施工用地,则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其费用。施工用地交接后,其管理工作即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特别注意其中地上、地下设备、管线的保护工作,遭损坏、盗窃需赔偿。场地平整以及清理场地障碍物等均由承包人根据自行解决,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变更为“发包人施工用地交接应包括地上及地下不明管线及构筑物的详细资料。承包人应特别注意其中地上、地下设备、管线的保护工作,若因发包人资料不全所造成一切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场地平整以及清理场地障碍物等可由承包人解决,超出工程量清单部分按实发生另行签证由发包人支付”;

(5)原2.4.2(5)条“由承包人办理本工程有关的施工报建手续和竣工验收手续,发包人协助提供相关资料。有关施工所需证件、文件由承包人办理,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由承包人支付)已包含合同价中”,变更为“发包人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项目,该项应由发包人负责并按实发生另行支付”;

(6)原2.4.2(10)条“接收已完工程支付工程相关价款的约定:

发包人有权取消本工程内的任何单项工程并不作任何补偿。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工程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并不作任何补偿,结算时按实结算”,变更为“如发包人取消工程内的任何单项工程,应对承包人作出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如发包人终止正在施工的工程,则对承包人所采购进场的材料和为完成此工程提前准备的人工机械成本费用及合理的利润作出补偿”;

(7)原3.1(10)b条“施工场地内的地上及地下各种管线设施,承包人须自行探测调查,保证原有地上、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运行,并积极进行管线方面的协调工作,施工过程中若有损坏,承包人需承担全部责任”,变更为“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地上及地下各种管线设施的详细资料。承包人对现状管线进行调查核实,施工过程中若对已明确的管线有损坏,承包人需承担全部责任,但对资料不明确的管线发生施工损坏,则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8)原3.1(10)f条“承包人应无条件负责办理各种施工报建或其他因施工需要的手续,并承担一切办理手续的费用”,变更为“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属于承包人承担的手续费,则由承包人承担,其余则由发包人承担”;

(9)原3.1(10)h条“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范围外100米的房屋安全检测(可根据现场情况适度扩大范围),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变更为“承包人应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房屋安全检测,该项属于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外的项目内容,该费用按实发生另行签证由发包人支付”;

(10)原3.1(10)i条“承包人须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度及工期合理配备相关机械设备、解决现场材料堆放搬运(含二次运输)和重直运输、负责工程桩机进场便道、对现场地有水泥路面等障碍物需要进行打凿清理、按提供的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做施工方案评审及施工、配合所有智能化及管线的调试、做好与外部相关单位协调等,发包人只负责协助,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再进行签证增加”,变更为“按国家工程计价规范,如发生材料二次运输,则应按实发生另行签证调整结算;

如对现场地有水泥路面等障碍物需要进行打凿清理,应该按实发生另行签证调整结算;

配合所有智能化及管线的调试、做好与外部相关单位协调等,属于工程量清单外的工作,承包人只配合协调,一切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1)原7.5.1(7)条“由于发包人或政府指令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如因地质条件、管线迁移、征地拆迁、设计变更等非乙方原因),工期顺延。承包人需自行考虑相关的施工机具、人员安排,发包人原则上不作任何补偿”,变更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2)原11.1条“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予调整”,变更为“根据通用合同条款11.1条第2种方式:

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3)原12.2.1条“预付款的支付:

本项目不设预付款”,变更为“本工程属于包工包料工程,根据国家工程计价规范,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不低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10-30%的工程预付款”;

(14)原12.4.1(4)条“在施工过程中,因发生变更而增加工程内容的,承包人须作好现场签证记录;

变更工程的所有价款不在进度款支付,将于结算时计量并经结算审核确认后支付”,变更为“在施工过程中因发生变更而增加工程内容的,承包人须作好现场签证记录,发包人也应及时进行审核和签证,变更工程的所有价款应在进度款支付”;

(15)原12.4.4(2)条“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无”,变更为“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为:

每延迟一天10000元,该违约金的上限。无限额”;

(16)原16.1.2条及附属条款中“不计算”均变更为“应计算”;

(17)原21(4)b)条“承包人投标报价(合同价)中已经充分考虑以下的措施项目费用,工程结算时不予增加该部分的费用”,增加“如超出发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部分,按照实际发生工程量另行签证计价由发包人支付”;

(18)原21(15)条“如因施工过程中通往施工现场的道路的损坏或周边居民房屋及建筑物的开裂或沉降等不良情况,造成不良后果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并负责修复工作。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损坏地下管线或周边市政设施,由承包人无偿修复”,增加“若因发包人资料不全原因而造成的损失则由发包人负责”;

(19)原21(29)条为“本工程施工降水及围蔽费用已经包含投标报价中,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本工程的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变更为“本工程施工降水及围蔽费用已经包含投标报价中,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但超出发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部分除外。本工程的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

(20)原21(34)条“施工前交通封闭围蔽等须经交警部门审批通过,承包人须办理相关手续,所发生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变更为“发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施工前交通封闭围蔽等须经交警部门审批通过的,承包人须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并缴交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的费用”;

(21)原21(36)条“本工程管道回填至现状路面标高,应冲水密实、压路机辗压后,再让社会车辆通行、辗压一段时间后方可正式恢复路面,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变更为“……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但超出发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部分除外”;

(22)原21(37)条“本工程施工场地内包括自来水、电力、通信等地下各种管线设施,承包人须自行探测调查清楚各种管线的位置、标高等情况,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保证原有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若有损坏,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上述涉及的全部探测调查费用及保护措施费用不再签证增加”,变更为“发包人施工条件交接包括场地实体移交,以及地上、地下管线设施的详细资料。本工程施工场地内包括自来水、电力、通信等地下各种管线设施,承包人须自行复核探测调查清楚各种管线的位置、标高等情况,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保证原有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若有损坏,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涉及的全部复核探测调查费用及保护措施费用不再签证增加。若因发包人资料不全所造成一切损失由发包人负责。超出发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部分,则按照实际发生工程量另行签证计量由发包人支付”;

(23)原21(38)条“承包人需对本工程周边的地下管线进行详细摸查,有相距地下管线较近或阻碍施工时,须会同相关单位对管线的保护、迁改制定可行的方案并落实迁改工作,所发生费用(除燃气、高压电力、直径300mm或以上管径的供水管)包含在总报价内,结算不予增加费用。如施工过程中导致所有地下管线损坏的,承包人无偿负责修复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变更为“发包人施工条件交接包括场地实体移交、地下管线设施保护方案、障碍物拆迁,及其地下管线设施的详细资料。承包人需对本工程周边的地下管线进行详细摸查,有相距地下管线较近或阻碍施工时,须会同相关单位对管线的保护、迁改制定可行的方案并落实迁改工作。若由承包人解决的,超出发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部分,按照实际发生工程量另行签证计量由发包人支付。如施工过程中导致所有地下管线损坏的,承包人无偿负责修复并赔偿相应的损失,但若因发包人资料不全所造成一切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24)原21(43)条“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相关部门及单位的审批事项,由承包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并缴交相应的保证金(发包人负责协助)”,变更为“发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相关部门及单位的审批事项,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并缴交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的费用”;

(25)原21(45)条“承包人必须按相关规定负责办理各种施工报建/报监或其它因施工需要办理的手续,因此而需要缴交的相关费用(包括按相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及承包人双方缴交的工人工资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变更为“发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必须按相关规定协助发包人办理各种施工报建/报监或其它因施工需要办理的手续,并缴交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的费用”。按合同约定,原告第三期完成的总工程量已大大超过80%,被告理应依约付款至合同总价的48%。确认原告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GF-2017-0201)中“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项下的合同条款合法有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74011.9元(原告已预交76971.34元),由原告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劲达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如劲达公司一审之诉请;

本案诉讼费由里水镇政府承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将根据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出现偏差、错项、漏项、缺项的变更程序进行了篡改,转嫁了发包人须确保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责任,导致施工过程中产生的27项设计变更价款1689255.73元和劲达公司已完成的16份《工作联系单》清单漏项工程价款3161699.82元均不予在进度款中同期支付,违反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14.5条关于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4011.9元,由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广东豪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城内经济联合社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广东豪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广东豪荣公司与被告城内经济联合社对位于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街××公寓××幢××公寓××幢”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2.被告城内经济联合社和经合房地产公司共同退还原告投标押金20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5月8日止的利息为233750元);

3.被告城内经济联合社和经合房地产公司共同退还原告工程报建费20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从2019年12月19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5月18日止的利息为201875元);

4.本案的财产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负担。各项报建资料也可证明这一事实,2020年2月13日遂溪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遂溪县城内经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遂溪县遂城镇西城街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书》、2020年3月3日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020年4月1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20年5月28日遂溪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遂溪县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2020年6月29日的《遂溪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遂溪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等都证明了两答辩人一直在办理项目工程报建手续,至2020年6月29日止,两答辩人办完了除施工许可证以外的所有工程报建手续,并没有象原告所说的怠于履行合同义务。限被告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城内经济联合社、遂溪县城内经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广东豪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报建借款20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12月19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被告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城内经济联合社、遂溪县城内经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广东豪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押金20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9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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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政府采购项目开标前被质疑怎么办呢,答复投标质疑函期限是多久?

内容审核:王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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