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浩律师自2016年进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后一直从事拆迁业务实务工作,迄今9年,目前为律所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从业期间承办征地拆迁案件600余件,尤其擅长处理集体案件和对接企业拆迁谈判。殷律师熟知各地的拆迁惯用手段和政策,乐于钻研学术,随机应变能力强,善于实质化解纠纷。
行政机关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属于行政协议,这一问题需要从行政协议的定义及特征出发进行分析。
1. 行政协议的定义
行政协议,又称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和协议性双重属性,既体现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又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原则。
2. 行政协议的特征
主体特定:行政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行政机关。
目的特定:行政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
内容特定:行政协议的内容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程序特定: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或者解除,应当遵循行政程序法的规定。
3. 行政机关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属于行政协议
分析:行政机关签订的施工合同,如果其目的是为了实现某种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维护等,且合同内容涉及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工程质量、工期、造价、验收标准等,并遵循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订立、履行、变更或者解除,那么该施工合同就具有行政协议的特征。
结论:因此,行政机关签订的施工合同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行政协议。
行政机关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属于行政协议,取决于合同的目的、内容以及订立、履行、变更或者解除的程序是否符合行政协议的特征。如果符合,则应当认定为行政协议。这一结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关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规定,虽然施工合同并非特许经营协议或征收补偿协议,但如具备行政协议的特征,同样应受行政法调整。
同时,也需要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关于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的规定,并不排斥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可能性,只是此时合同的性质需要根据具体内容来判断。如果合同内容主要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则应认定为民事合同;如果主要涉及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应认定为行政协议。
style":""}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这是一起涉及行政协议的行政案件。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粤09行初40号行政判决:
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由于系列协议履行不能对某公司造成的损失客观存在,茂南区政府对投资本金利息与已支付的费用等损失亦予以认可,因此在双方无法在合理期限内就赔偿问题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某公司有权依据《解除协议》的约定和《合同法》等规定,诉请违约方承担包括投资本金利息与已支付费用损失等在内的违约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和系列协议约定并结合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确定某公司在缔约、履约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损失、为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已付金钱的利息损失以及其他合法损失等;
同时参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等规定,根据双方过错确定具体的责任分担,以保障行政协议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不应要求某公司另行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行政协议纠纷。
魏某某与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件,原告魏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原告以第三人重庆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告于2000年10月20日签订的《集资修建县府机关职工住宅2号楼附属建筑的协议书》及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6月25日签订的《县府机关职工住宅2号楼集资建房及门市补充协议》有效;
2、判决确认第三人重庆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享有和承担上述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3、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4.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2002年6月25日,被告又就巫山县国土资源局收取门面增值费问题,与原告签订了《县府机关职工住宅2号楼集资建房门市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约定:
“在原集资建房协议书各条款基础上,此次按县收缴的门市有关政策规定比例,由购门市户补缴集资款叁万元整,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巫山县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更名为重庆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0年10月20日签订的《集资修建县府机关职工住宅2号楼附属建筑的协议书》及魏某某与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2年6月25日签订的《县府机关职工住宅2号楼集资建房及门市补充协议》合法有效,第三人重庆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享有和承担《集资修建县府机关职工住宅2号楼附属建筑的协议书》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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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哪些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行政协议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吗
内容审核:殷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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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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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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