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城中村拆迁方案,行政诉讼时效2年改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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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城中村拆迁方案,行政诉讼时效2年改一年

一、行政诉讼时效2年改一年

【裁判要旨】

1.新旧司法解释交替期间“2年”“一年”起诉期限规定的选择适用

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将当事人对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修改为一年。鉴于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问题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诉权行使,并非单纯的程序问题,从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诉权的角度,在新旧司法解释交替期间,适用“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比适用“自2018年2月8日起计算一年”的规定更为适当。

2.强制拆除的设定和授权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

强制拆除作为一项极为严厉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其设定和授权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引起的强拆,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引起的强拆,均未授权地方政府有强制拆除公民合法建筑的权利。行政机关在未对涉案房屋的安置补偿问题达成协议的前提下,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其强拆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豫行再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金斗,男,汉族,1950年9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桐柏路**。

再审申请人郭金斗因诉被申请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中原区政府)行政强制执行一案,不服本院(2019)豫行终2331号行政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行申3598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郭金斗的委托代理人杜晓敏,被申请人中原区政府的行政负责人李景川、委托代理人徐成忠、郑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查明,郭金斗(曾用名郭新民)系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办事处郭庄村村民,在该村曾有郑金宅字第014223号宅基地一处。1996年,郭金斗在该村又申请一处宅基地0.2亩,并于同年10月25日向中原区大岗刘乡土地所交纳宅院款1920元。后在涉案宅基地上建造2层房屋,其母亲及弟弟在此居住生活。2015年10月31日,指挥部发布公告(第一号)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正式实施郭闫庄村城中村改造工作,郭金斗就涉案房屋的安置补偿问题未与指挥部达成一致。2017年9月1日,涉案房屋被拆除。郭金斗对拆除行为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中原区政府2017年9月1日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一、郭金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首先,郭金斗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本案系因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发生的拆除行为,根据郭金斗提交的中原区大岗刘乡土地所出具的郭新民宅院款收据、涉案房屋被拆前的照片以及郭武来的证人证言,能确认郭金斗在郭庄村拥有涉案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事实。中原区政府辩称被强行拆除的是否有郭金斗的房屋,应由郭金斗承担证明责任。因郭金斗已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其有涉案房屋,中原区政府应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郭金斗主张的房屋不属于郭金斗本人或该房屋不存在。中原区政府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故中原区政府辩称郭金斗主体不适格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次,郭金斗的起诉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法律设定起诉期限制度的精神,在于充分保障并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尊重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法秩序的稳定。本案被诉的拆除行为发生于2017年9月1日,该行为属事实行为,应适用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2年起诉期限的规定。郭金斗于2019年4月23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二、中原区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被诉强拆行为发生于地方政府的城中村改造期间,目前城中村改造的推进实施只有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若干规定》和《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原区政府是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对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安置负总责。在郭闫庄村改造过程中,中原区政府辩称涉案房屋的拆除不是指挥部实施,系由村委研究决定拆除的。虽然中原区政府提交了村委研究讨论的决定,但该决定是在涉案房屋拆除之后形成的,退一步讲,即便是村委会实施的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该行为发生在城中村改造期间,拆除的目的也是为了推进城中村改造,应视为受中原区政府委托实施的,其产生的法律责任亦应由中原区政府承担。故中原区政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三、拆除郭金斗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进行城中村改造系地方政府为了推进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的政策性行为,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实施程序予以规范。强制拆除作为一项极为严厉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其设定和授权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使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也未授权地方政府有强制拆除公民合法建筑的权利。中原区政府在未对涉案房屋的安置补偿问题达成协议的前提下,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其强拆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故该强拆行为违法。郭金斗请求确认中原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作出(2019)豫71行初284号行政判决:确认中原区政府2017年9月1日拆除郭金斗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原区人民政府负担。

中原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二审认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2018年2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中原区政府2017年9月1日拆除郭金斗涉案房屋,依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其起诉期限为2年。至2018年2月8日,郭金斗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此后,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自2018年2月8日起计算一年的起诉期限,至迟应当在2019年2月7日提起诉讼。郭金斗于2019年4月12日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作出(2019)豫行终2331号行政裁定:一、撤销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豫71行初284号行政判决;二、驳回郭金斗的起诉。

郭金斗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中原区政府作出被诉强拆行为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仍然有效,应当适用2年起诉期限的规定。对于发生在新司法解释施行之前的行政行为,应当从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选择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指令二审法院再审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3598号行政裁定认为,郭金斗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中原区政府2017年9月1日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将当事人对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修改为一年。鉴于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问题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诉权行使,并非单纯的程序问题,从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诉权的角度,一审法院适用2年起诉期限,认定郭金斗未超过起诉期限更为适当。

中原区政府答辩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关于郭金斗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3598号行政裁定认为,鉴于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问题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诉权行使,并非单纯的程序问题,从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诉权的角度,一审法院适用2年起诉期限,认定郭金斗未超过起诉期限更为适当。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二审裁定的认定并非没有道理,但认定郭金斗未超过起诉期限更为适当,因此应撤销本院二审裁定。

二、中原区政府拆除郭金斗涉案房屋的行为是否违法。强制拆除作为一项极为严厉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其设定和授权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引起的强拆,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引起的强拆,均未授权地方政府有强制拆除公民合法建筑的权利。中原区政府在未对涉案房屋的安置补偿问题达成协议的前提下,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其强拆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故郭金斗请求确认中原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一审法院确认中原区政府2017年9月1日拆除郭金斗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豫行终2331号行政裁定;

二、维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豫71行初284号行政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太键

审判员吕平

审判员张伟

二_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范浩杰

二、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其作品进行翻译并且发布的行为就可能构成侵权。

这里存在两个例外。

第一,法定许可。

在我国,法定许可存在教科书、报刊转载、制作录音制品及播放已发表作品这四种。

第二,合理使用,即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字幕组的行为不在法定许可的范围之内,即使字幕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行为也没有达到“公益”的程度。

字幕作为影视作品的一部分,对其进行翻译,即便没有商业用途,如果上传到网络放任他人下载传播,也有可能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三、义务兵有住房公积金吗

法律分析:

义务兵阶段是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1、义务兵退役补助费标准为:

军龄满2年的,标准为400元(各地区不同)。

2、士兵退伍时,均按其服役年限(军龄)发给退伍补助费。

其中入伍前系地方职工、未计领退职费的,按军龄计发退伍补助费;

如入伍前系军队编内职工,未领退职费的工龄可与军龄合并计算计发退伍补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三条 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

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

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

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

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

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

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军人保险包括:

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军人保险基金。

四、征地补偿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分析:

不需要,征地补偿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属于免征范围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擅自翻译影视字幕是否构成侵权

法律分析: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其作品进行翻译并且发布的行为就可能构成侵权。

这里存在两个例外。

第一,法定许可。

在我国,法定许可存在教科书、报刊转载、制作录音制品及播放已发表作品这四种。

第二,合理使用,即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字幕组的行为不在法定许可的范围之内,即使字幕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行为也没有达到“公益”的程度。

字幕作为影视作品的一部分,对其进行翻译,即便没有商业用途,如果上传到网络放任他人下载传播,也有可能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六、邻居打麻将声音太吵可以报警吗

法律分析:

轻者缴纳5%滞纳金,补缴税款;

重者可能触犯刑法,会被判处刑罚

法律依据: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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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郑州城中村拆迁方案,擅自翻译影视字幕是否构成侵权

内容审核:王振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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