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强制拆除等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参与多起群体性征拆案件,熟悉房屋及土地征拆流程及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程序,办案能力强,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从业经历。
关于“长春市无籍房确权公告 周贺”的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无籍房的确权过程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来完成。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无籍房确权的基本概念:
无籍房,通俗理解就是未进行产权登记或无法确认产权的房屋。对于这类房屋,要完成确权,即确认产权并进行产权登记。
无籍房确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也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籍房确权的一般流程:
申报:权利人需领取相关表格,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权属调查: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可能进行现场查看评估,核实房屋的权属情况。
公告与复核: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会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已解决的,进行复核。
登记与发证:复核无误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针对“周贺”的情况:
如果“周贺”是长春市无籍房的权利人,他她需要按照上述流程进行确权申请。具体的申请材料和流程可能会因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获取详细信息。
注意事项:
在确权过程中,权利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如购房合同、发票、历史使用证明等。
如果房屋存在权属争议或法律纠纷,需要在解决这些问题后才能进行确权。
确权过程中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和费用,具体金额和标准需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综上所述,对于“长春市无籍房确权公告 周贺”的问题,周贺作为权利人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流程进行确权申请,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并缴纳相关税费和费用。在确权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纠纷,建议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当地相关部门寻求帮助。
法律分析:
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是宪法赋予的公民的知情权得以实现的体现。
也是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的体现。
有利于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实现,真正体现了“主权在民”的精神。
社会公示方式根据内容确定,分别或连续采用事先公示、事中公示、事后公示等方式在新闻媒体、相关会议、文件通报、单位政务公开栏和有关行政村、基层站所公告栏上进行。
有关内容在向社会公示前,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公示后的群众反映、建议和举报,按照“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的要求,由有关职能部门、乡镇受理并予以答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衍生问题:
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情民意反映制度的区别是什么?1、概念不同:
公民向决策机关反映意见、提出建议,这是通过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参与民主决策。
决策机关将涉及公共利益的各项决策进行公示,公民在了解有关内容后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这是公民通过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参与民主决策。
2、方式不同:
社情民意反映制度是自下而上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社会公示制度是自上而下发布草案或征集意见。
3、时间不同:
“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参与民主决策更多是在决策之前;
“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参与民主决策更多是在决策之后。
4、作用不同:
社情民意反应制度主要强调的是征求意见的过程,是为了形成决策;
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强调的是决策结果的公布,便于人民监督。
法律分析:
一、在长春市办理“无籍房登记”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
不动产发票原件或收据(加盖开发公司财务章)原件(纸质和电子版:
原件1 份;
复印件0 份;
原件。
) 2.一般情况需提供:
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纸质和电子版:
原件1 份;
复印件1 份;
原件。
) 3.一般情况需提供:
申请人身份证明(纸质和电子版:
原件1 份;
复印件1 份;
原件和经对比的复印件。
)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收费项目名称:
登记费缴费环节 : 审核通过之后收费标准:
住宅80元/套;
非住宅550元/件收费依据:
1、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
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电话:0431-89960186 办公时间:冬季:
8:30-16:00 夏季:
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一、长春经营性公墓的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长春经营性公墓的审批材料
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民政局递交关于建设经营性公墓的申请;
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向省民政厅递交关于建设经营性公墓的请示;
属地发改委(局)向单位或个人回复关于同意经营性公墓立项或备案的通知或批复;
省级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部门回复单位或个人用土地或林地的复函;
属地环境保护部门预审意见和批复;
建墓单位出具建设经营性公墓可行性研究报告;
属地政府出具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邻避效应报告);
属地规划部门项目规划方案和规划图。
法律分析:
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是宪法赋予的公民的知情权得以实现的体现。
也是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的体现。
有利于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实现,真正体现了“主权在民”的精神。
社会公示方式根据内容确定,分别或连续采用事先公示、事中公示、事后公示等方式在新闻媒体、相关会议、文件通报、单位政务公开栏和有关行政村、基层站所公告栏上进行。
有关内容在向社会公示前,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公示后的群众反映、建议和举报,按照“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的要求,由有关职能部门、乡镇受理并予以答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衍生问题:
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情民意反映制度的区别是什么?1、概念不同:
公民向决策机关反映意见、提出建议,这是通过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参与民主决策。
决策机关将涉及公共利益的各项决策进行公示,公民在了解有关内容后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这是公民通过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参与民主决策。
2、方式不同:
社情民意反映制度是自下而上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社会公示制度是自上而下发布草案或征集意见。
3、时间不同:
“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参与民主决策更多是在决策之前;
“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参与民主决策更多是在决策之后。
4、作用不同:
社情民意反应制度主要强调的是征求意见的过程,是为了形成决策;
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强调的是决策结果的公布,便于人民监督。
法律分析:
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是宪法赋予的公民的知情权得以实现的体现。
也是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的体现。
有利于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实现,真正体现了“主权在民”的精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本条变迁智能发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本条变迁智能发现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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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无籍房屋拆迁补偿,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
内容审核:杨国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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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